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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费用收取制度
一、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二、培训收费应坚持“公开、透明、遵章”的原则。
三、财务部应严格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严禁多收费、少收费和乱收费。
四、应在报名处显著位置公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五、财务部应按规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培训费。
1、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收取培训费。
2、参加全日制培训方式的,采取“一费制”的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培训费。
3、参加学时制培训方式的,可按预约培训学时的多少,分次收取培训费。
六、财务部在收取培训费后应出具收费发票。
七、学员在交纳公安部门的考试费、交通部门的结业证工本费等确实存在不便,经本人申请要求的,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由校长批准后方可代收代交。应当将有关方面的收费发票交给学员。
八、为了防止对学员多收费、乱收费,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
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负责财务的收费管理,对财务收费进行直接监督,制止乱收费。校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财务收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2、间接监督
学员部可采取向学员调查的方法或通过查验学员交费情况,对财务部的收费实施间接监督。
3、举报投诉
如有收费违规行为,学员可直接向校长办公室投诉或拨打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也可以用电子邮件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九、学校应加强对财务部的收费管理,除财务部有权收取培训费,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允许收取培训费。
十、如发现有多收学员培训费的行为,学校将令当事人退还学员多收的学费并处罚当事人多收部分150%罚款,如再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经查实的,立即予以开除。
我国将调整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标准
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比如技能劳动者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与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职业技能培训投入不足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七类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
这七类工作是:(一)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二)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三)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四)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五)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上缴财政,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者强制销售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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