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制度

时间:2022-04-16 22:53:3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事故制度汇编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制度汇编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学校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120,校领导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学校发生一般、较重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县教育局。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县教育局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县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县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及报告对象

学校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在校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学校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中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学校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学校的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学校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重伤1人以上;或者导致死亡1人以上。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学校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人以上。

(9)自然灾害事故:指学校或其学生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学校失盗,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学生打架斗殴或打群架或带管制器具进校园,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12)学生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3)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4)学生私自一人从学校出走20小时内,联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时私自从学校出走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5)其它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1)无论以什么方式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2)有较重安全隐患。学生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有集体(3人及以上)私自出走的准备的、有计划和准备重害他人或集体群殴准备的等均视为较重安全隐患。

3.其它各种方式或行为造成了学生或教职工受到伤害或影响,但不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下轻微程度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4.报告对象:现场人员或知情者或有关责任人,预料或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一般安全事故应报告到相关基层干部(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和教务处处理;较重安全事故要报告到教务处、校安保办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处理。凡知情不报、或隐瞒、或拖延缓报、或私自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失控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预计或者发现重大事故(包括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即将发生,在现场的任何一名教师或者学生要立即报告学校的老师、班主任或者学校领导,直到校长得知。知情不报者将严肃处理。

2.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①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②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③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④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分别报县教育局和当地公安机关,并马上派人员到达现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随后向县教育局主管科室报送文字材料。

3.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有意破坏现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学生(班级)、教师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公安、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015-09-21 18:40 | #2楼

1、事故分类与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1.1.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1.1.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1.7破坏事故:指被蓄意制造的事故。

1.1.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1.2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管理;火灾、爆炸、交通、破坏事故、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2.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2.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3、抢险与救护

3.1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3.2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安全保卫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事故报告程序

4.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4.2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在8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企业的主管部门。

4.3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4.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4.6凡因工负伤,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计,如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要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5、责任划分

5.1企业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5.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5.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6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自行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的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5.7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

5.8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调查和处理

6.1事故调查

6.1.1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6.1.2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6.1.3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6.1.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部门、相关管理、技术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6.1.4.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1.4.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负责安全工作的副总指定。事故调查小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小组的工作。

6.1.4.3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1.5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6.1.5.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1.5.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2事故处理

6.2.1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

6.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2.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6.2.5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6.3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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