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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预防和减少事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负责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负责地方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损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 船舶机电设备(除通信导航设备外)发生损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为机损事故。
第五条 机损事故分为船员责任事故和非船员责任事故。
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船员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电设备管理使用不当、不按预防检修要求进行检修、疏于保养、自修质量不良、使用燃油润滑油(脂)规格品种不符合规定等造成的机损事故。
非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厂(站)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和装配不当、新造或新换的机件或设备的材料和成份不合要求、设计上存在错误、自然磨损腐蚀、已经发现但事先无条件修换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以及港口工人违章操作及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第六条 船舶机损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情况,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小于一般事故的为轻微事故。
机损事故的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一)》(附表一)确定。机损事故造成一至二人死亡的属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属重大事故。
第三章 机损事故损失计算
第七条 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修复被损坏的机电设备所需修理费、备件费等。
二、因机损事故而导致的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打捞费、拖带费(施救费)、清舱除气费、洗炉费、事故处理费等。
三、因机损导致海损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机损事故分档按主机的出厂铭牌或说明书标定的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不论单主机或主机船舶,均按船舶主推进装置的总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
第四章 机损事故报告统计
第九条 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轮机长(大副),并转报船长。
第十条 船舶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船长应尽快将情况报告船舶所属单位的机务与调度部门。船舶所属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转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船舶机损事故发生后,不论其性质属于船员责任事故或非船员责任事故,国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四十五天之内,国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十五天之内,向主管机务部门提交经船长签字的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因船舶机损而造成的海损事故,或因海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均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报送船舶所属企业的海(航)监主管部门及有关的港务监督部门。
因船舶机损导致的海损,作为机损事故统计,事故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二)》(附表二)确定。但若低于标准(一)的等级时,则按标准(一)确定统计上报,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度结束后十天和年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将“船舶机损事故统计报表”(附表三)报送交通部运输管理司,抄送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交通部体制改革司。
报送船舶机损事故统计报表时,需同时报送“机损事故情况说明”(附表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对于引起海损事故的船舶机损事故,应报送“机损事故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发生机损事故,船舶应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行)日志。同时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附表五)。
虽未构成机电设备损坏,但可能酿成机损事故的情况,也应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行)日志。
第十五条 船舶和港航单位主管部门对机损事故不得谎报和隐瞒。
第五章 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港航单位的机务部门在接到船舶机电设备损坏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大小派人上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机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机务部门对机损事故造成损坏的机电设备确认有修复可能和修理价值的,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八条 港航单位对机损事故,应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严肃处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及时对船员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和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告交通部。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小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也可授权下属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事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港航单位必须加强船舶设备和安全工作的管理,深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贯彻有关船舶设备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提高船员和船舶机务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内容,传达事故通报,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章制度,检查分析本船发生的各种事故和不安全因素,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机电设备技术状况,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港航单位的机务部门应定期总结机损事故的典型材料,通报所属船舶,对性质严重、损失重大的机损事故,必要时可组织现场会议,扩大教育面,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特别重大的机损事故,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在此以前颁发的有关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煤矿机电事故原因及对策探讨
0 引言
机电系统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更多的机电设备被应用到生产中,逐渐成为生产管理的关键点。受煤矿生产环境等因素影响,一直以来煤矿生产机电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煤矿企业想要获得进一步发展,必须要更为深入地研究机电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
1 煤矿生产机电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1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合理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是主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性能如何,将直接决定着生产效率。对于煤矿机电设备来说,设备选择的种类、型号等及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等都会影响到设备生产的效率。另外,煤矿生产环境比较特殊,大部分都处于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再加上施工企业设备投入力度,设备相对陈旧,这样在生产过程中就容易酿成危险事故[1]。中国现在煤矿机电设备的生产技术大部分都是引自国外,无论是技术本身还是研究人员综合素质等,都与中国地质情况有着一定差异,这样研究出来的机电设备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适应性。使得设备在使用及维护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缺陷,增加了机电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1.2 机电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国家部门及生产企业对机电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视度在不断增加,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众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但是却相对缺乏行政问责制度,这样部分煤炭企业就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定位在可有可无的状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了也完全是形同虚设[2]。问责制度的相对缺失,使得生产企业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生产,将利益放在机电安全生产前面,对于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只是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地区存在官-商-勾-结现象,在进行安全监管时,检查深度不够,不能发现或正视煤矿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更不会基于生产安全,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机电安全事故的隐患。
1.3 设备操作人员专业能力较低
操作人员专业能力如何是影响设备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为操作专业能力比较低造成的机电安全事故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环境比较特殊,对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及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比较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存在众多违规操作现象,为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另外,煤矿生产属于高风险行业,作业环境比较艰苦,吸引不了专业技术人员,致使很多作业人员都是专业素质比较低的农民工。其不能完全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再加上很多企业为追赶工期,对员工的技能培训流于形式,造成作业人员专业技能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现象,增加了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2 煤矿生产机电安全管理实施措施
2.1 提高机电设备机械化应用效率
机电事故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常发的安全事故,直接威胁着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想要有效改善机电生产现状,首先必须要提高机电设备机械化应用效率。煤矿企业需要在原有力度上,增加对机电设备管理的力度,增强财力、人力及物力的投入,大力发展和提升煤矿机电设备自动化与信息化建设。对于长时间应用导致性能不稳定及会对正常生产活动造成影响、遭受过重大损坏或严重老化的设备必须要及时淘汰更换[3]。另外,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购新型机电设备,引进新的技术措施,促进企业内新旧设备之间的更替交换,确保机电设备能够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同时,为保证机电设备机械化应用效率,还需要在日常生产中,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对设备进行全面保养,尤其是对于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必须要及时解决,降低其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
2.2 促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a) 国家应该针对中国煤矿生产现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确定施工企业在机电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增强其对机电安全事故管理的重视程度;b) 煤矿施工企业需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基础,建立系统完善的机电生产体系,明确生产中每个机电设备应用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降低生产过程中所含不确定性对安全生产造成的不良影响。施工企业必须要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提高机电生产管理效率,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效率。
2.3 加强设备管理
加强机电设备生产管理,需要结合煤矿生产环境特点,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设备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煤矿生产与普通行业生产相比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因为主要生产场所是在地下,机电设备一般都会在高湿高温环境中运行,使得设备老化得更快[4]。例如设备在长期运行过程中,潮湿环境会造成电缆绝缘包装损坏,引发短路、漏电,最终酿成机电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定期对机器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2.4 提高操作人员综合能力
设备操作人员是煤矿生产活动开展的基本保证,为提高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必须要提高其综合素质。随着煤矿行业的快速发展,更多新型机电设备被应用到生产中,对作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发严格。基于此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使其能够了解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原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对于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小故障及存在的隐患,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以此来降低机电事故发生的概率。另外,企业还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满足煤矿机电安全需求。
3 煤矿机电安全事故实例分析
3.1 事故经过
2015年河北邢台张村煤矿矿矿电弧伤人事故,早班期间机电科井下两个电钳工在泵房配电点对机电设备开关进行质量标准化检修时,其中一人准备对控制1#泵编号为50#开关进行检修,应停185#馈电开关。而由于其不熟悉供电线路,错停控制2#泵182#馈电开关。在后段时间内,其打开50#开关上盖,选择直接用右手挚钳夹住扳手对电源侧进行放电,在扳手接触到接线柱瞬间产生电弧,引起电源测相间短路,将其右手内、外侧深二度烧伤,右侧面部、右乳头到腹部10 cm宽范围皮肤浅二度烧伤。
3.2 事故原因分析
a) 事故人在检修电气设备前因对线路不熟悉停错电,并且在对开关检修时,未使用验电笔进行验电,违章使用扳手直接放电;
b) 煤矿停电工作未写停电工作票,并且在进行设备检修时,没有遵循“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原则。造成机电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作业人员专业技能不熟练,或者是安全意识淡薄。
3.3 相关防范措施
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是保证煤矿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与保证,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与管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机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规范作业人员操作行为。a) 在对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停电,在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验电、放电等操作必须规范;b) 检修工作必须选择合格的工具,如试电笔,电压等级必须与测量电气设备电压等级一致,最后在确认开关设备无电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c) 严格检查井下供电系统,看清楚开关、电缆编号,避免出现误送电、误停电现象,进而可以有效降低出现电弧伤人的情况。
4 结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煤矿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在安全生产总体要求下,煤矿企业必须要加强对机电设备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更为深入地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不断生产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争取进一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降低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煤矿生产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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