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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
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住宅物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小区、安全大楼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明确职责,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出租屋。
二、职责分工
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出租屋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出租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积极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制定和解释答复,对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整改工作提供指导;负责依法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各镇(街)和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下称“服务管理中心”)和新莞人服务管理站(下称“服务管理站”)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辖区内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当地政府反馈出租屋消防安全巡查情况或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二)配合消防部门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将出租屋火灾隐患情况反馈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三)协助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善后工作。
三、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口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四)公共走道内严禁设置天花(顶棚),其他部位禁止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严格用电安全,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货物不能堆放在灯具正下方,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均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十四)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承租人义务
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出租屋防火安全工作,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辖区消防活动,认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租户最好配置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五、管理方法
(一)各镇(街)、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自我认识、对照检验、自行整改。
(二)各镇(街)统一组织、布置,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和当地村(居)委会在消防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告知出租人或承租人予以消除,对不能改正或期限内无法整改的,应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三)出租屋管-理-员应在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应实行经常性巡查制度,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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