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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用电防火制度
为保障医院电力系统和用电部门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即日起加强用电部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工作。
一、对室内照明、插座、插头定期巡视,有无松动、腐蚀或导线是否残旧和老化、外漏以及私自外接电源的情况,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报修(病房内禁止患者私自使用电器)。
二、床头医用的电源,禁止使用除抢救设施以外大功率电器。
三、在使用电器设备时杜绝带负荷插插座(易引起产生火花),设备在运行时带负荷拔电器插头,严重引起漏电保护器断开或引起电器火灾。
四、在下班锁门前,用电设备要处于断开状况(除特殊情况外)。
五、对配电盘、箱,前和下方禁止摆放物品,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
六、试验仪器、医疗设备等减少待机状态,做到人走灯灭拒绝“长明灯”。
七、禁止科室和个人私接、乱拉导线或安装用电设备。
八、医疗设备应注意防潮,放置在通风干燥处。
九、科室工作人员要熟知所在科室用电设备和电器。
十、严禁私自随意拆卸电器,若电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修。
十一、各科室要将电源插板远离地面和水源。
十二、改变原房屋使用设计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安全用电。(如:加床等)
十三、科室负责人要不定期的检查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排除隐患;消防安全委员会会不定期到科室抽查。
十四、医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医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十六、本规定由医院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周知。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消防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国家、集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2、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要私自在住地、宿舍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热水器、电吹风、电热杯等电器设备。
3、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头,使用过的废纸及时清扫,以免引起火灾。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台灯不要靠近枕边,不要在蚊帐内点蜡看书,室内照明灯要做到人走灯灭。
5、防火主管部门对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常检查、排除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被通知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各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
7、院内临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审批,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8、实验室、库房、食堂、危险品库房等部位要建立安全防火制度,并认真落实。
9、不准私自接线和改装用电线路。如工作需要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由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不得超负荷运转,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子、电褥子、电暖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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