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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退休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3:00: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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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退休管理制度

尊老敬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新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

员工离退休管理制度

1、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2、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水利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3、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4、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5、辞职信 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的情况,为堤防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6、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 新年(春节)、“十、一”(老年节、中秋节),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局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100--2012年300元。

9、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及办公费,由退休管理科会同计财科根据费用成本核定一定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退休管理科统一掌握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员工离退休管理制度2015-09-15 12:19 | #2楼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使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离退休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二条  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离退休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第三条  建立建全离退休人员信息库。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要求对每一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联系电话等信息编制造册,并输入电脑,把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落实到位。二、政治待遇

第四条   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第五条  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对涉及制订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规定、制度和重大事项,要及时提交离退休干部讨论。

第六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为离退休干部提阅览室或老干活动室,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活动室要订阅必要的书报杂志,购置一定的文体用品,专人管理,经常开放。活动内容和方式要结合老同志的实际状况,力求丰富多彩。切实把活动场所办成老同志学习和进行文体活动的中心。

三、生活待遇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按公司规定享受退休金。退休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养老金和公司补助三部份组成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按公司规定享受节假日由公司或工会发放的过节费和各种福利。                                                                                                                                                               

第九条  离退休局级干部市内电话费实报实销。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交通费及伙食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四、医疗保健

第十二条  对离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加强和普及离退休人员的保健知识和老年病的预防和治疗,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要做好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等有关事项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住院费由公司统一结算;退休干部住院费,住院时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

五、参观、考察

第十五条     参观、考察按照集体组织、个人自愿、保证安全的原则,出发前应进行身体询问,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第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参观考察、原则上就近安排。根据老同志特点,每年适时组织一至二次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参观、考察活动,以开阔老同志视野

六、走访、慰问

第十七条     逢重大节日,公司有关领导及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离退休干部。重点看望那些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老同志,家中出现实际困难的老同志,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送去组织上的关怀。

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患病、住院治疗或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时, 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应及时探望与慰问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积积协助解决问题和困难。

七、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 每年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做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在经费额度内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各项活动。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文体、学习费、参观、考察费及其它开支,不得分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八、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员工离退休管理制度2015-09-15 19:25 | #3楼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退休及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修订、完善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2.员工退休有关规定

2.1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职工(干部)年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2.2退休审批流程

2.2.1内部审批手续

公司员工在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30日内,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分职级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a.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退休→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及安排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和公司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b.部门负责人以下的员工退休→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安排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以上内部手续获得批准后,将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2.2办理正式退休审批手续

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办理完公司员工当月的社会保险月报后,由人力资源部到社保中心为其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医保等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聘用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

3.1原则

3.1.1公司原则上不聘用离退休人员。

3.1.2本公司员工退休后,确因工作岗位需要而又暂时无相应条件的人员接替的,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或总裁批准后可以返聘。

3.1.3外单位离退休员工,因公司发展确实需要聘用的,用人部门应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或总裁批准后可以聘用。

3.1.4离退休返聘人员受聘期限为一年,可以续签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3.1.5本单位离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担任高层实职,外单位离退休聘用人员一般仅可聘为顾问,但不担任实职。

3.1.6聘用离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离退休人员岗位协议》,对达不到协议工作要求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返聘人员,公司将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停止聘用。

3.2聘用条件

3.2.1返聘人员需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持有《离退休证》和本市正式户口。

3.2.2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能够履行聘用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各项任务。 

3.2.3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2.4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需具备国家和北京市评定的中级以上职称。

3.3 聘用审批流程

各用人部门聘用离退休人员,先填写《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该部门的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并报人事行政中心领导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获准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返聘手续,签订《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

3.4 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待遇

3.4.1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薪酬及各项补助,按其工作岗位进行核定。与员工工资一同发放。

3.4.2受聘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执行坐班制,有特殊情况时,须经人力资源总监、总裁审批后可适当放宽。

3.4.3受聘人员因病假、事假等个人原因缺勤,其工资、交通补助按本人日标准扣发(不坐班者除外)。

3.5 社会保险及其他

3.5.1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死亡的有关处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伤补偿规定执行。

3.5.2受聘人员不享受用人单位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相关待遇。

3.5.3受聘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供暖、住房以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和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不予负担。

4、其他

4.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以往所发文件有悖之处以本文为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4.2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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