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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理管理制度
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纪律或有秩序的行为是在竞争的环境中为了圆满达到公司的目标所必需的,亦是为了改善保护其员工未来利益所必需的。公司期望员工理解并以自律的行为无条件和负责地接受纪律为工作的必需条件。员工应把实现该期望作为己任。因此,矫正组织内偏差的行为通常是惩罚性质的,称为“违纪处分”。应该通过提倡纪律、强调“自律”以防止成员的偏差行为。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纪,其惩罚方式,按照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 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规定的;
2、 违反本《人事管理制度》第六部分“劳动纪律和保密要求”中规定的;
3、 违反公司《员工违纪处理方法》规定的;
4、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声誉的。
二、违纪处罚方式
口头警告
公司通报批评
一次性罚款,对员工一次性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月工资包括岗位工作、司龄补贴、奖金,下同)的百分之二十。
扣奖金
降职/降薪
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纪处理程序
1、 员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行为或违反保密要求的,由直接上级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注明违纪事件,递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 经核实,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违纪员工面谈。
3、 违纪事件属实的,违纪员工必须于面谈当日提交书面检查至人力资源部备案;无论违纪事件是否严重,违纪员工不提交书面检查的,人力资源部将按严重违纪处理。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员工违纪处理意见表》,报主管副总裁及总裁批示意见。
5、 人力资源部按主管副总裁及总裁的批示意见,出具《违纪处理决定》。《违纪处理决定》一式三份,员工应分别予以签收确认;同事,一份由人力资源部直接送达至违纪员工,一份由人力资源部送到公司工会存档,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6、 凡通报批评的,自《违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在公司内部惊醒公式,公示期为二周。
四、员工《违纪处理决定》记入员工信息档案。
五、一次性罚款、降薪(减薪)、降级、免职,在通报批评同时执行。
六、在惩戒事项未了结前,员工不得离职。
七、员工当年有违纪记录的,不得享受下列待遇:
1、 自《违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增长工资。
2、 不得参加当年度公司“优秀员工”评选。
八、凡属严重违纪和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与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医疗期内的员工、及三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纪行为列举
1、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公司予以口头警告。
(1) 日常行为方面的轻微过失,如:
● 对一些与日常行为有关的责任、守则的轻微疏忽;
● 对公司其他员工或其他公司有关人士无礼、粗鲁、狂暴。
● 经常衣冠不整,包括但不限于穿拖鞋、无袖跨栏背心、裤衩在公司内走动,严重影响公司对外形象,并经多次提醒不改的;
(2) 履行职责方面的轻微过失,如:
● 对一些与日常工作职责、办公室规章制度有关的守则轻微疏忽;
● 不经意的怠工或与办公室规章制度相抵触;
● 没有按照既定的做法、守则或只是就工作所需的任何材料,信息等及时地与其他员工沟通或向主管汇报;
(3) 出勤方面的轻微过失,如:
● 无故迟到;
● 未经主管同意便休假,且没有恰当或可证明理由的;
● 因私人原因,如接听私人电话过长或过于频繁地中断工作,或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长途。
● 无正当理由,不按正常时间上班,或中午用餐时间超出规定时间半个小时以上的,或者其他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的;
● 帮助他人虚报考勤记录严重影响方德公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安排
(4)安全,卫生和办公室管理方面的轻微过失,如:
● 忽视危险警告牌等;
● 其他方面的轻微行为过失等
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予以公司通报批评,同时按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一次性罚款,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从工资中扣除。
(1)日常行为方面的过失,如:
● 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轻微行为过失;
● 在工作时间内对公司其他员工或其他公司有关的人士放肆、冒犯粗暴的行为及在与公司有关的事项上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和办公场所以外有上述表现;
● 拒绝诚意地回答直接经理或管理层经理所提出的任何合法问题。
● 未经允许更改计算机上的操作系统,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非法软件,修改或破坏计算机硬件配置的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软件或其他手段取得他人密码访问他人个人电脑,或使用黑客软件的行为。
● 以破坏方德公司为母的删除公司文件、有意识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或非法加密者,禁止利用公司内的网络系统对第三方计算机进行非授权访问。未经IT部门允许,严禁在局域网内擅自使用调制解调器。
● 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包括在员工中泄露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例如薪资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 在员工中传播未经公司核实并正式宣布的谣传,并给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 经过三次口头警告的行为;
(2)履行职责方面的行为过失,如:
● 履行职责时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轻微行为过失;
● 故意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浪费或损害,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的;
● 在发生轻微事故,执行工作出错,或出现轻微损害,浪费或其他事情时没有立即通知直接经理或其他主管经理;
● 拒绝与其他员工协作。
(3)出勤方面的行为过失,如:
● 出勤方面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轻微行为过失;
● 缺勤一天不上班且无实现通知直接经理或部门经理或人力资源部;
● 迟到30分钟两次以上。
(4) 安全、卫生、或办公室管理方面的过失
● 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卫生或办公室管理方面的轻微过失;
● 疏忽与安全、卫生和工作管理有关的守则和指示;
● 在工作区内非特别划为吸烟区的地带吸烟;
● 在并非公司专门为弃置垃圾或废物而设的地方扔垃圾或任何废物。
● 其他方面的行为过失等。
3、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将视行为严重程度扣发奖金或者降职降薪。
(1)日常行为方面的中法行为过失,如:
● 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行为过失;
● 严重疏忽有关日常行为的守则,指示或一般标准、办公室规章等;
● 在公司工作时间内包括在公司外和工作时间外就公司有关的情况向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强迫手段;
● 当主管提出任何与公司、公司经营或调查工作出勤等有关的正当问题时,或员工在要求休假、福利等情况下做出虚假,不完整或误导的说明,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
● 试图掩饰其他员工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地其他员工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提供不真实的情况;
● 在工作时间于公司办公区进行赌博活动;
● 未经许可动用公司的金钱或资金;
● 从其他员工或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人士处接受或索取金钱、贿赂、不正当的礼物或报酬,或向该员工或有关人士赠送或给予上述物品;
● 故意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在中科方德受雇佣的虚假记录;
● 提供虚假的请假、休假记录;
(2)履行职责方面的重大行为过失,如:
● 在接到警告信后仍屡犯职责方面的行为过失;
● 工作质量、效率。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成果达不到该工作岗位的;
● 没有完成销售指标;
● 严重玩忽职守;
● 不服从其主管或其他主管人员的员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安排;
● 造成重大浪费和损害,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 在公司表格和其他文件上填写错误或虚构的材料;
● 在上班时间打瞌睡、睡觉;
● 隐瞒或不向经理或其他员工传达公司需要的资料个信息,如重大损失或事故等;
● 利用公司设备进行兼职工作,或业余时间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3) 出勤方面的重大行为过失,如:
● 在接获警告信后仍犯出勤方面的行为过失;
● 严重疏忽有关出勤、休假、小休等守则、指示和惯例;
● 连续三天缺勤而没有预先通知或无正当理由说明事先不能请假;
● 为休假而提出虚假或误导的理由。
(4) 安全、卫生或办公室管理方面的重大行为损失,如:
● 在接获警告信后仍然触犯有关该等事项的任何行为过失;
● 严重疏忽与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有关的守则或指标;
● 酗酒后上班;
● 其它方面的重大行为过失等;
● 在接获处罚后,仍然在安全、卫生和工作管理方面有任何行为过失;
● 未经许可乱动安全设施,警报信息等;
6、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知福经济补偿金,并有权追究乙方因其违纪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违法的,甲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 谎报甲方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部门章等,下同)丢失,移作他用的;
●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盖印甲方印章的;
●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出门条、空白合同、空白协议、空白公司信笺、空白纸张等上盖印甲方印章的;
● 私刻、伪造甲方印章的;
● 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甲方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胸卡等,下同)转借给甲方以外人员的;
● 将甲方证件模板提供给他人进行伪造的;
● 利用甲方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著作权证书等,下同)谋取个人利益的;
● 涂改或伪造甲方证件、证书进行欺诈的;
● 有辱骂、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在办公场所饮酒等行为的;
● 恶意诽谤他人的;
● 提交虚假个人信息档案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
● 未经甲方许可,利用甲方资源为其他单位工作的;
● 伪造帐目、虚报费用的;
● 提交虚假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病休证明、工龄证明、怀孕证明、难产证明等),骗取休假的;
● 因岗位变动、离职或与领导发生矛盾等原因,删除源代码、或删除工作记录的;
●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挪用公物的;
● 乙方有偷盗行为的(无论价值多少);
● 假冒甲方名义对外招摇诈骗的;
● 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导致甲方生育或经济等受到损害的;
● 受控文件(受控文件,是指对规范体系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且必须在起草、审批、发布、标识、传递、使用、归档、保存、更新、作废等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对版次进行跟踪换发的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规范、规定、制度、项目管理流程、表单、合同等)、密级文件丢失的;
● 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
● 在职期间,因出国工作或出国旅游违反外事纪律的;
● 在职期间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办法、条例的;
●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的;
● 甲方认为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严重违纪情形。
十、投诉和申诉:
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员工有权就关于工作,劳动条件及与其他员工关系等事宜提出建议,投诉及申诉,并有权得到公司的解释,但员工必须事先向其直接经理以口头形式讨论提出该等事项。如果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员工可就建议,投诉或申诉向人力资源部乃至公司的高层管理经理按下列渠道提出:
第一步:
员工应向其直接经理呈交一份书面投诉(说明时间,地点和他所面对的事件)。直接经理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解释其立场和判断基础;
第二步:
如员工对其直接经理的解释不满意,可向其高层主管经理投诉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步:
人力资源部应积极协调员工的直接经理或其高层主管经理就员工提出的投诉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员工。
申诉不满程序
所有员工均有权寻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司希望公平、迅速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可按下述程序提出问题,或申诉不满;
第一步:员工应先于自己的直接主管经理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如问题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得到解决,有关经理或员工应将问题提交上一级经理,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代表。
第二步:员工与上一级经理进行协商。人力资源部代表旁听或参与协商。上一级经理和人力资源部代表在员工参与下对问题做出决定。如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应提交员工告诉总裁。
第三步:最终由提出问题员工的部门经理做出决定,并经公司总裁认可。
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按照《XX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处理办法》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级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季度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两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3至4个季度的岗位考核性工资,并且其工资标准按人事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对应给予撤职处分,但责任人没有职务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期较长)以上刑事处分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为半年,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至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报市联社审查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联社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系统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本系统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违规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偏听下级提供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参加研究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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