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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聘用人员辞职

时间:2022-04-16 01:53: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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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聘用人员辞职

第一章  总则

如何管理聘用人员辞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行为,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 拟将我委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向具有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编制控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应在单位已核定的编制数内设置岗位,单位已满编、超编但工作又急需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三条 工作需要原则。聘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

第四条 资源整合原则。各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

第五条 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聘用临时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聘。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年龄应在 18 — 45 岁,其中:聘用的驾驶员需驾龄三年以上,且驾驶技术熟练。

(四)应聘辅助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证书,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人员应当具有岗位对口专业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上岗证书。

(五)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临时人员:

(一)有违纪违法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史。

(二)驾驶人员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史。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章 聘用人员管理模式

第九条 我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的临聘人员一律纳入劳务派遣范围。

第十条 临聘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派遣机构选聘符合岗位需求的人员,并通过派遣机构为临聘人员代缴社会保险、档案托管等人事代理业务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其形式是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临聘人员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具体职责分别是,用工单位负责临聘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考核;派遣机构负责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手续。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拟招收临聘人员的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前将《临聘人员需求申报表》报人事处 ,人事处在核实各单位具体用人需求后提出临聘人员数量和工资标准的初步意见,统一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接收临聘人员的单位要 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人员需求数量、岗位职责、用工条件、派遣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面向社会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公开招聘。被用工单位认可的临聘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可派遣上岗,用人单位凭临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向委核算中心申请核拨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对未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擅自聘用人员的单位,委核算中心不予核拨相关费用,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批评,同时责令限期清退临聘人员。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 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服务,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及奖惩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或多次考核末位的不再继续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均应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临聘人员待合同期满续聘时一律改为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8 20:33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武委办〔2012 〕59 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以及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委派到街道工作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街道党政办是街道临时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审查、招聘、解聘、档案等综合管理工作。财务科负责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年度考核奖、社保、公积金等审核和发放。各用人科室和村(社区)负责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分管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用人科室负责人和村(社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 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街道每年根据区委编办下达的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对各科室和村(社区)两站(综合服务管理站和促和站)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不得超规模控制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委编办审批。

第七条 如果街道聘用人员总数超过区委编办下达的规模控制数,则按“只出不进”的原则,不再录用新的聘用人员。确实需要补充聘用人员的,由街道内部进行调配。

第八条 岗位职数:根据工作需要, 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 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6 名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 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 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由分管领导审查把关,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现有临时聘用人员合同期满需续聘的,在规模控制数内的按现行方式办理,超过规模控制数的由各用人单位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规模控制数内择优续聘。

第十条 续聘人员年龄男不超过55 周岁,女不超过50 周岁,且表现很好,年度考核合格。续聘期限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街道临时聘用人员总数不超编的情况下,各单位在规模控制数以内需使用新的临时聘用人员,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人社局委托专业人力资源公司,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对其所需人员进行招聘。具体规定按《武侯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聘期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街道党政办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辞职、辞聘或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退回人力资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单位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考勤,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每月至少集中组织1 次学习培训,并留存好学习培训的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着重测评临时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敬业精神、遵纪守法等情况;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进行业务考核,采取面试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或技术水平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较高,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可评定为合格等次。

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熟悉业务或技术水平不高,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或因工作失职给单位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要求: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六个月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已经解聘、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部分岗位)+ 职务工资+ 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岗位工资:个别岗位特殊的视情设定岗位工资;

(三)职务工资: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大、小组长的情况,发给一定的职务工资;

(四)工龄工资:工作的第一年没工龄工资,从第二年元月起按一定的标准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年终考核合格的发给年终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按区上的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年终绩效考核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缴部分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由区级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被派到各村(社区)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只负责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五险一金”,其余的包括年终绩效由村(社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街道机关上班的临时聘用人员,街道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节假日除外),每年适当向临时聘用人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按不同岗位要求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超出规定假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事假不发工资。

第六章违纪处理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 扣发工资的情形:

(一)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 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4 次(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0% 。

(二)无故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100 元;无故旷工1 天,扣除当月工资200 元;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2 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100 元。一个月内累计达3 次以上,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全年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12 次(含)以上的;

(二)全年旷工累计达4 天(含)以上的;

(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如上网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听音乐等,全年累计达6 次(含)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纪,或其行为被区级机关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失职给街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

(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组织安排和工作调配,或工作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

(七)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解聘):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聘用人员予以辞退。考核标准和末位淘汰人数由各用人单位制定。

(五)男满55 周岁、女满50 周岁的;

(六)根据上级要求街道必须裁员,或所在岗位职能调整撤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省、市、区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和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职能,并结合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每月要将临时聘用人员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主要是完成工作、遵守纪律、请销假、上下班秩序等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以此为依据核发每月工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 年4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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