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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章程

时间:2022-04-16 00:03:3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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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章程

企业集团人事用工管理办法

人员管理办法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人事用工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员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履行人事用工管理权,制定统一的政策规范和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是人事用工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人事用工政策;编制或审核人事用工计划;履行公司人事用工情况的检查和办理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内部调动、解聘、辞退 等人事用工手续。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人才市场)作为人才培养和储备的基地,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提高培训、富余人员的适岗培训、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负责组织培训合格者竞争上岗。

第五条人事用工计划管理

一、人事用工计划应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相适应。集团人事劳资部负责集团公司的计划编制。

二、人事用工计划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部门职能;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编制;招聘计划(含岗位、编制、应聘人员技能和素质要求);培训培养计划;精简压缩计划及方案等。

三、人事用工计划的形式包括: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计划、临时增补计划(零星计划)等。

四、长期规划由集团公司统一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其它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五、年度计划由人事劳资部在每年年底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及次年方针目标,综合平衡后编制并报董事长批准;零星计划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视生产经营的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

第六条人员的招聘录用

一、人员的招聘录用依据经批准的招聘计划及条件,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组织招聘,其它部门不得擅自招聘。

二、招聘的程序为: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登记和初审—组织考试考评—组织体检—岗前培训—上岗和签订劳动合同—考核鉴定—正式聘用

1 、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由集团公司统一公开发布,但招聘信息必须说明抬聘的岗位、条件、报酬、用工性质等相关事项。

2 、报名登记和初审:按照招聘条件由人事劳资部接受报名并初审,报名者应提交学历证书、技能(职称)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和个人照片,报名应聘营销岗位的还需提供介绍人或担保人资料 ,不符合招聘简章要求的不接收报名。

3 、考试考评:考试考评方案和内容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制定,人事劳资部组织审定的实施。

4 、体检:人事劳资部联合医务室组织考试考评合格人员到市级医院体检,体检分常规检查(含肝功能检查)和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对象为特殊工种(如电焊、油漆、喷涂、餐饮人员等)和常规检查中有疑问的人员。

5 、岗前培训:人事劳资部将考试考评和体检合格人员提交总经理审批后,由培训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中心对培训结果负责,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用人部门,由部门在合格人员中择优选用。

6 、经批准上岗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鉴证 (具体办法参见第七条),对初次进公司工作的人员合同中应包含试用期。

7 、考核鉴定:试用期满前半个月由试用者本人总结和报告,用人部门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内容包括试用者的政治素质(事业心、责任心、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业务水平、劳动技能、工作能力、工作成绩(成果和质量)、劳动纪律、体质体能等;考核形式包括对平时工作量和质的统计结果、群众座谈、部门负责人意见和必要的考试,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备案。

8 、对试用期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用人部门书面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人事劳资部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季节工的 ,必须明确季节工的使用期限,招聘程序相同,但签订的季节工合同不报劳动部门鉴证,到期必须辞退。

四、上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退伍转业军人、转业干部家属、支边援边人员或家属、知识分子家属、残疾人福利性安置、征用土地安置等),由人事劳资部根据岗位余缺情况进行安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

五、除招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外,各部门不接受和安排社会青年进行各种操作培训或收费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用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论员工的原身份(指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或聘用人员),不论员工的来源(指原企业职工、招收的待业或失业人员、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的各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 、新进本公司人员除引进人才在引进时具体协商外,其余一律签订一年期,其中包括试用期。原本公司临时工、季节工和聘用人员改办为合同制工人时一律按新进公司处理。

2 、本公司工龄10 年以内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3 、在本公司工龄超过10 年的;复员、转业军人政策性安置在本公司就业的和距离退休年龄10 年以内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也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

三、首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合同中明确试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特殊需求的熟练人员可确定为三个月。 引进和聘用的人才可不确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为劳动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 ,其内容必须填全,且需包括:

1 、按照公司的生产经营特性,从保护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出发,员工的具体岗位是技术、经营和管理及其它涉及企业秘密的,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赔偿责任, 标准视岗位不同最低2000 元(生产、服务等岗位),最高20000 元(经营、技术、高层管理等岗位)。

3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作岗位调整、工作报酬变化员工应予服从; 合同内容有其它重大变化,涉及双方较大利益的可另行协商。

4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终止合同的条件 。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给予开除和除名):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企业无其它岗位安排的。

3 、职工不能胜任企业安排的工作(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或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4 、订立劳动合同时或招聘、调进、录用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变更和协商一致的。

5 、因公司改革或经济结构调整,精简人员的 。

6 、因公司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7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公司招录用条件的。

8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9 、失职、营私舞弊及其它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10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治安 责任的。

上述第2 、3 、4 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个人;上述第5 、6 条原因解除合同的,公司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属第6 条原因的还需报市劳动部门;上述第1 、7 、8 、9 、10 条原因解除合同的随时执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可与公司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 、员工认为需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 。

员工解除合同属第4 条原因的,应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5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由各部门按第六条第二—7 款对到期者进行考核,决定续签与否,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劳资部。不予续签的由公司书面通知到个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意续签的应予以续签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 和个人任何一方不愿再续订的。

2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时。

九、集团公司实行未位淘汰制,按照考核结果,公司每年淘汰不称职的人员。

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依照公司《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办法》执行。

十一、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在公司有集资的在办理完工作、工具或办公用品交接,清理完个人往来后予以退还,持有公司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办理。

第八条劳动合同管理中有关概念界定

一、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定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间不解除合同。医疗期根据职工工龄和在本公司工龄为3-24 个月。

二、不能胜任工作,指合同期内或一年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正常工时定额下(即大多数人能完成的定额下),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

2 、因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完成质量指标,或经常(三次以上,下同)、或批量产生报废的。

3 、不能完成正常设计任务或经常出现常识性设计差错,或经常重复出现设计差错的(包括重复出现他人发生的设计差错)。

4 、营销人员试用期 或长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或个人经办的应收货款余额较多(四笔以上或10 万元以上,除质保金)且超一年时间的。

5 、业务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强、协调水平不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常需要公司调查处理;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纠正,导致蔓延的;或帐务不清、帐物不符,出现重大差错(盘盈额超过五万元,盘亏额超过三万元)或经常出现差错的(连续三次检查均有差错)。

6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关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7 、二个以上部门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

8 、个人事务较多,经常(每月三次以上)或长期(三个月以上)请假而影响工作的。

9 、其它经群众评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

三、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符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损害公司利益指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或本人过失给企业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企业形象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人身身体伤害等。企业形象损失视社会反映和用户意见确认。

第九条加强对非生产岗位人员编制的控制,提高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比重,充实营销和销售技术服务队伍。注重管理骨干力量的配备。

各部门非生产岗位增人在编制内且从公司内部调整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按程序调整;在编制外的需预先申报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增加,或实行增一减一。

第十条公司内部的人员流动在不增加非生产岗位编制或增编经过批准的,流动人员填写流动审批表,调进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人事劳资部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办理调动,特殊岗位、关键岗位的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工会设立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履行对内、病退,放假待岗和正式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

1 .今后不再办理长期放假(连续放假三个月以上)和停薪留职手续,但对女年龄超45 周岁,男年龄超55 周岁或连续工龄30 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内退手续。

2 、各公司对不适应人员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可报人事劳资部,由人事劳资部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推荐,对半个月仍无岗位安排的转至退管中心作内部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由本人继续选岗、竞岗,从人事劳资部移交退管中心三个月内仍无岗位安排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十二条责任

1 、公司纪委、监事会对人事用工制度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经办人员循私舞弊的可提交公司给予处分,对中层以上干部违规违纪的报请总经理或董事长处分,并可责成退回录用的不合格人员、退回超编人员、退回不符合内部调动程序和要求的人员。

2 、人事劳资部对公司人事用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予以罚款:

无计划招聘录用和招聘录用不合格人员;

擅自调整人员造成二三线人员严重超编;

对公司人员调整不监控造成私招乱雇和二三线超编且不予制止纠正的;

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管理、解除等手续的。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人事用工管理负责,出现下列情况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予以罚款:

对人员到期不考核上报的(除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考核等);

对人员违纪行为不处理,不上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对人员调整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的;

4 、各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对不符合人事用工管理规定和人员编制计划的仍进行审批的由集团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和职代会审议后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7 9:3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申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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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05-02

关于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通用12篇)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