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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12:1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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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6 8:38 | #2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e#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 一)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 或本单位卫生所) 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 二)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 三) 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 一) 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 二)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

( 三)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 计发;

2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 计发;

3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 计发;

4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 计发。

( 四)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 英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 五)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 六) 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 侨政会字第7 号文执行。

五、事假待遇

( 一) 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 二)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 计发。

( 三) 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 四) 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 含地区生活补贴) 。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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