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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员工招聘制度,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公开招聘,吸引和选拔所需各类人才,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单位, 适用的招聘岗位包括集团公司各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层级管理、技术、业务、采购等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员工招聘包括对外社会招聘和应届毕业生招聘,涵盖计划、招募、甄选、聘用、报到等全过程。
第二章 招聘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员工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量才聘用的原则;
(四)人员与岗位相互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招聘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标准。用人标准主要依据招聘岗位对任职者的要求,即知识、技术、能力、经验、个性心理素质以及与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时注重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和求职动机。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二)符合应聘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专业对口,素质测评及面试成绩优良;
(三)应聘公司原则上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人员的学历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四)社会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五)身心健康。
(六)对于市场经营、网络管理、资本运营等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确属综合素质好、能力突出且经验丰富的,经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推荐并报请招聘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应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审批
第八条 为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成立由各级领导、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外聘咨询专家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综合考评小组。
第九条 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综合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承担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岗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根据面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计划和人选确定,须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为总体掌握集团公司各单位员工招聘情况,各单位应在每年元月底前将本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计划、组织招募活动、测评筛选、综合面试、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计划。各单位应紧密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科学进行本单位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人才需求预测,在确保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人员总量增长,制定招聘计划。
(二)组织招募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报刊、人才招聘会以及专门人才机构等各种媒介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等。
(三)测评筛选。为确保员工招聘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对应聘申请人进行素质测评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试。素质测评和考试成绩均达到优良者方可进入综合面试。
(四)综合面试。综合面试是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决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环节。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答辩或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应聘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并集体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考察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背景、现实表现和人事档案的审查了解,在审查、体检合格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发给单位聘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员工招聘的信息发布、报名筛选、素质测评等工作可委托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或人才招聘网站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书、证明进行严格审查、认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验证,以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社会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出具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员,应在聘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经研究同意聘用的应届毕业生, 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违反协议书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签约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允许在集团公司内变更签约单位。
应届毕业生需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 新员工聘用后,招聘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招聘单位有关规定,新招聘毕业生应实行见习期或考察期制度。见习期或考察期满,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鉴定。
见习期或考察期满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单位有关规定享受与同岗位人员相同的薪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招聘员工,招聘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单位实习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可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招聘外省(区、市)员工的户籍问题,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外籍员工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导企业领人员任职回避有关文件规定,应聘人如属于任职回避亲属关系范围的,不得应聘。
第二十五条 在员工招聘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招聘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纪律,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今后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选拔聘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系统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人事制度改革的透明性,加强对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干部选拔工作条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选拔聘用(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空缺岗位需要选拔聘用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三条 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公司运作,企业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满足《岗位说明书》中明确的任职条件, 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信廉洁、勤勉尽责,团结合作,作风严谨;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四条 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初次聘(任)用2 岗以上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50 周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初次聘(任)用3-4 岗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5 周岁,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三)初次聘(任)用5-6 岗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0 周岁,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 六)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机关管理人员的选聘和晋升
第五条 机关管理人员主要指集团公司机关和股份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第六条 初次选聘到机关的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外语交流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较高;
(二)须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三) 高级主管以上岗位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40 周岁,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四)主管岗位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5 周岁,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五)主办、协办岗位的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0 周岁,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
(六)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机关管理人员的选拔须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管理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机关管理人员一般要逐级提拔使用,岗位晋升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主办、协办晋升主管岗位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 年;
(二)主管晋升高级主管岗位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 年;
(三)高级主管晋升上一个岗级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 年;
(四) 特别优秀的机关管理人员,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须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选用方式
第九条 选拔各级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条 空缺职位原则上按不低于50% 的比例实行公开竞聘。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本岗级工作满二年后可以担任高一岗级职务工作。一般实行逐级提拔使用,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须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权限,报公司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予以解聘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年度测评或绩效考核结果靠后的3% 管理人员;
(四)因患病、非因公负伤或脱产学习(组织选派的除外)等原因,连续六个月及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现管理岗位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解聘后,一般下调一个岗位等级重新任职,薪酬待遇按调整后的岗级同档标准套入。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受理有关对考察各级管理人员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有悖于本规定的条款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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