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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的管理,促进办税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提高办税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局(所)应对辖区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外)建立办税员制度。
二、办税员认定。
分局(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税员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核发办税员证或临时办税员证:
1、对不具备办税能力的申报对象应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确认办税员资格,核发办税员证;经培训仍不具备办税能力的,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重新确定办税员。
2、对新办企业申报的办税员,核发临时办税员证;在三个月内考试合格,换发办税员证。
3、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认定一个或多个办税员。
三、分局(所)管理职责。
1、应结合当地情况,定期建立办税员业务培训制度,确保办税员能够及时、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2、应及时向办税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应的征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征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培训、辅导。
3、配合市县局在征得民政部门同意后组建办税员协会,以办税员协会为阵地,举办不同形式的办税员活动,增进税企联系,促进相互理解。
4、要经常听取办税员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沟通、整改,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对因维护税法及国家、集体利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办税员,应主动协助其向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交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对办税员在办税过程中的差错和违章行为应在《办税员证》记录栏内进行登记,未造成偷税的违章行为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者,要重新组织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取消其办税员资格。
7、对核发的办税员证应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将年检结果记录在办税员证书内,并视年检情况评比优秀办税员。
四、办税员义务。
1、办税员证是办税员必须持有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明。办税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2、办税员在办税过程中应遵循下列职业道德和规范:一是要顾全大局。当国家利益与本单位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从全局出发,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二是要实事求是。办税员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材料必须真实可*;三是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税收、财经法规;四是要讲求经济效益。一方面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办税程序和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运用掌握的税法知识、财会知识、财务信息,当好本单位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3、办税员应持证办理以下涉税事宜:(1)申请购领(印制)各种发票;(2)申请减免税;(3)申请办理退税;(4)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5)申请开具有关涉税票证及证明;(6)申购有关税务资料;(7)其他规定的涉税事宜。
4、办税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将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计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其他方面。
1、办税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包括上岗登记、离岗登记和兼职登记。办税员应在上岗、离岗时,持聘(任)用单位证明到发证机关分别办理上岗、离岗、兼职等注册手续。
2、办税员调离原单位或解除兼职单位办税员工作岗位时,应在离岗前15日内,由单位报发证机关,并收回办税员证。对离岗后继续从事办税员工作的,由新聘(任)用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重新办理办税员证,重新注册登记。
3、办税员因退休、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办税员岗位的,应在离岗前15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销办税员证。未缴销的办税员证自动失效。
4、分局(所)在核发办税员证或进行办税员业务培训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收取管理费。
5、办税员违反规定,参与偷税以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属实,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应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或提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新确认办税人员的决定;对有两次以上严重违章行为的,应注销其办税员资格,收回办税员证。并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按《会计法》规定给予一定处罚。
6、对不申报办税员或不让办税人员参加培训(考试)的纳税人,分局(所)应作如下处理:(1)在确定纳税人类别时,不能列入A类管理;(2)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年度检查次数;(3)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考虑财政优惠措施。
7、分局(所)工作人员与办税员相勾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其他损失的,除追缴少征或未征的税款、滞纳金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警告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业务规程和我市地方税收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办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一项业务活动。
网上办税系统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包括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文书申请、发票申领、综合查询、重点税源直报、财务报表报送、申报查询、发票查询等业务的服务功能。
第三条 网上办税业务遵循“自愿办理、自助便捷、自动高效”的原则,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鼓励、引导纳税人应用网上办税业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在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实施网上办税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按照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种类不同,分成普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两类。自然人纳税人,是指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普通纳税人,是指除自然人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办税业务(以下简称网上办税),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办税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同时签订《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协议书》(见附件2)。
纳税人可以自行进行网上办税,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网上办税。
第七条纳税人经过网上办税审批后,便可以进行各项涉税业务的网上办税。
纳税人登陆的方式有两种:无数字证书登记和有数字证书登记(简称“CA登记”)。无证书登记指未办理CA认证的纳税人以管理代码加密码的方式登陆网上办税系统;有证书登记指已经办理了CA认证的纳税人,以CA证书登陆网上办税系统。
无证书登记的纳税人直接登陆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注册登记,依据注册时设定的密码即可登录办理涉税事项。使用CA认证方式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向CA认证中心申请办理CA证书,并在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其办理和使用,按照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任意一种登录方式。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办税业务时,可以选择财税库银实时扣款缴款模式配合网上办税业务的方式,享受更加便捷方便涉税服务。如果选择财税库银方式的,应当首先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为更好的实现自动化申报和扣缴税款业务,最大程度的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大力宣传并推荐纳税人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网上办税系统对纳税人通过网络报送的信息进行校验后,出具受理流水号。受理流水号包括受理的时间、受理业务类型、需要提供的资料、限定办理期限等内容。
纳税人持受理流水号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时,税务人员通过受理流水号调取信息,依照征管业务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条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办理预约申请业务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表单,经系统校验通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持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五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网上办税系统不再保存预约申请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以下简称“纳税申报期限”)办理网上办税。纳税人超过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网上办税系统对延期申报申请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在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前5日受理,其余预约申请业务无受理期间限制。
第十三条网上办税系统仅受理正常申报(含汇算、清算补缴)和代扣代缴申报,暂不受理清缴欠税、委托代征、自查补税等其他形式的申报和缴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业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表单进行申报,申报数据经系统校验通过后,到税务机关上门开具完税凭证(缴款凭证)并缴纳款项;采取财税库银缴款方式的,网上办税系统会根据财税库银协议规定,自动发起实时扣款申请,自动完成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关于节假日顺延等特殊情形,以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变更、注销网上办税业务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办税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申请变更需重新签订《咸阳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协议书》。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办税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申请审批表》和其他资料,申请注销网上办税业务之后,再履行其他涉税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办理财务报表、重点税源直报等数据采集业务,自 2012年4月1日起,通过“网上办税系统”中的相应采集模块填报有关报表后,仍暂需使用原“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软件进行填报。
第十八条网上办税系统在每月申报期内受理重点税源直报业务;每季度初15日内受理上月财务报表报送,每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年度财务报表报送业务。
第十九条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业务后,可随时登陆系统查询相关涉税信息,也可根据需要打印相关表单。
第二十条 纳税人如遇密码或者CA丢失,请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置身份信息和密码。及时填写《网上办税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网上办税过程中,应当根据申请办理业务种类和系统提示信息,选择相应的表单如实填报。
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确保网上办税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网上办税采取财税库银实时扣款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属于预约申请业务的,应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时提交纸质资料和网上预约流水号。属于纳税申报和数据报送业务的,并且采取CA认证方式填报电子数据的,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纸质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未采用CA认证方式填报电子数据的,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纸质资料,年度终了报送一次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纸质资料;其他涉税事项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办税系统发生异常,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及时修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直接上门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网上办税系统登陆密码,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在网上办税业务系统中的任何申请、申报、查询、报送等操作行为,都将被税务机关视为全权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负有为纳税人有关信息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截止纳税申报期末,纳税人如果采取财税库银方式实时扣款不成功,或者采取上门缴款方式尚未打印完税凭证(缴款凭证)的,网上办税系统系统将不再保存网上申报信息数据,纳税人需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违法违章处理,因非纳税人过错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税务机关不再对纳税人逾期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办理财务报表、重点税源直报等数据报送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不报送纸质资料的情形,并不免除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编制保管义务,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数据电文,是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受理申报、征收税款的依据。数据电文内容应与其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报送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未按纳税申报期限办理业务或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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