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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规范管理

时间:2022-04-15 21:29:2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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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规范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明确临聘人员工作职责,提高临聘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服务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临聘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莲新街道办事处在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其它岗位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按需聘用的原则。各科室在聘用人员上,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按照岗位所需人员总数,从严控制。

(二)规范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加强临聘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对临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有聘有解,不断优化的原则。在合同期限内, 每年年底对临聘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三、聘用基本条件

(一)临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安排,并能严格遵守街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三)原则上男50 周岁以下,女45 周岁以下人员。

(四)单亲家庭并抚养未成年子女、低保户1 年以上、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本辖区居民可优先吸纳。

四、聘用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二)办公室考察汇总并经党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确定。

(三)经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试用手续。

(四)新录用的临聘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期满经工委会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科室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二)临聘人员第一年月绩效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 元;第二年增加月绩效工资到300 元;第三年及三年以上增加月绩效工资到400 元。

(三)临聘人员休假参照公务员休假规定,在工作表现好的情况下予以适当考虑。

(四)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年度考评。日考勤由办公室抽查,各科室负责。请事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20 元;无故旷工1 次扣发绩效工资200 元;全年无故旷工2 次予以解聘。月考核由各科室负责,当月请事假5 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当月基本工资中请事假天数对应的日工资(日工资按基本工资除以21 个工作日计算)。年度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出现严重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等情况的予以辞退。

(五)上班制度和处罚规定

1 、上班时间:上午:9 :00 —12 :00 ,下午:13 :00 —17 :00 。

2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先报科室负责人,并安排好相关工作。如事前未报者视为旷工处理,旷工满三次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 、上班时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 元,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1 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 元,每月无故迟到或早退3 次以上(含3 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4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办公区域打游戏、听音乐、看电影、QQ 聊天做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 元。

5 、做好本职工作。临聘人员应熟悉各项业务知识及相关各项政策,能胜任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6 、临聘人员要做到通讯畅通,若因工作需要而联系不到者,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 元;2 次联系不到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纳入年度考评。

7 、加班制度:

(1 )正常上班之外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按上班管理。

(2 )特殊情况加班,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补休假。

六、解聘(辞退)条件

(一)临聘人员男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办理解聘手续。对身心健康,工作出色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三)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聘用人员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事项、不胜任工作、违反办事处有关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违反相关工作制度2 次以上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年内累积两次书面警告,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在行政效能监管中,如因工作失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曝光等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对违法违纪,触犯刑律的,解聘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由莲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临时聘用人员规范管理2015-09-05 20:11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秩序,增强依法用工意识,确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二条 招聘临时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2、工作踏实、服从管理,身体健康,具有从事应聘岗位必需的基本技能;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上限可适当放宽;

4、对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应聘人员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件。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岗位,可制定具体岗位的聘用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下半年根据工作需要向局提出下年度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计划,自筹经费临时聘用人员用工计划由局党组研究审批,市财政拨款临时聘用人员用工计划由局党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用工计划批准后,由局人事监察科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各用人单位按核定计划进行招聘。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本人填写《东莞市民政局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和无参加法-轮-功组织记录的证明、流动人口服务证、从事特殊工种必备的有关证件和相应的技术状况证书及学历证书。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局人事监察科审核(提供《东莞市民政局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已婚育龄夫妇登记表》、当年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编制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复印件),局审批。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首次受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可根据使用期限长短或工种不同确定,但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经局审批同意后的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广东省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个人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局一份、报局人事监察科备案一份)。劳动合同内容要规范合法,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资福利待遇、交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用人单位要将临时聘用人员名册表、临时聘用人员变动情况表和劳动合同报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续聘人员须按新招聘人员有关招聘程序经局审批后,才能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章 临时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可以按市财政拨付标准或根据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与聘用人员协商而定,但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享有法定的节假日、病假、事假等休息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购买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标准及代扣代缴程序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局批准,各单位不得招聘和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否则发生劳动及其他纠纷,由用人单位负责,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要建立完善临时聘用人员岗前培训、计生检查、安全保密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奖惩等各项制度,切实了解和掌握临时聘用人员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凡从用人单位进、出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周之内向局人事监察科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确保局及时掌握各单位用工动态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计生工作,临时聘用人员数量较多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定期孕检函调、重点人访视等制度,跟踪掌握临时聘用人员及家属计生动态,防止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发生。各单位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内要将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孕检和函调情况报局人事监察科。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规程或有关规章制度的;

3、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4、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任务的;

6、被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依法拘留的。

第十八条 局人事监察科负责民政局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民政局直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平时根据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确保依法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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