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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档案,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时形成的集体合同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的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单位集体合同档案。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合同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联系,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相关单位做好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件归档、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档案工作,将集体合同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集体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六条 要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档案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移交等。
第七条 要认真执行《集体合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等各阶段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已有。
第八条 应采取集中归档方式,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将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要求。
第九条 集体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
第十条 可依据《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进行集体合同档案的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整理工作,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要设置必要的档案管理用房与相关设施、配备档案装具,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档案保护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保管集体合同档案,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布涉密集体合同档案信息。
第三章 档案利用、鉴定销毁与移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各有关单位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集体合同档案原则不外借,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办理案件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形成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查阅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档案利用形式主要包括:档案阅览、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等。
第十五条 各单位成立由单位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集体合同档案提出鉴定处理意见,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集体合同档案,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集体合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未经鉴定和批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销毁集体合同档案时,应当派两名以上人员监督,监督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时间、方式。档案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依据相关规定,将永久、定期30年保存的集体合同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对集体合同档案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集体合同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件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一、合同双方资格规定
发包方应具备的资格:一是发包方项目拥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或虽无所有权,但得到有关部门授权,具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权有效期内得到所有权者同意发包的;二是发包方的法人代表必须是法律认可,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的人;三是发包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可以发包的项目。
承包方的资格认证:一是承包方符合法人或自然人的规定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二是具有良好信誉;三是承包方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提供承包项目所需的投资;四是承包方具有对承包项目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合同项目管理规定
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对项目进行发包时,首先要对哪些项目发包、项目标底如何确定、怎样发包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只有弄清楚项目的价值,才能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因此,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发包项目作出规定:
(1)项目登记管理规定:村、组合作经济组织的任何需要对外发包的项目,都必须到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包括项目的名称、座落、四至界限、附着物、面积、剩余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镇农经站应对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并实时监控。
(2)评估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村经济组织应对发包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应采取在镇农经站的监督下,聘请专业的评估人员进行,对评估结果要在镇农经站进行登记,并注意保密。
(3)发包管理规定:项目发包前,首先应建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小组应由法人代表、具有议事能力的社员代表5-7人组成,通过讨论,议定项目的标底、期限、合同草案等事项;其次是必须提前3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发包的项目、经营期限、应标的时间、招标的时间、地点、投标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等;三是项目发包时,发包方应及时通知镇农经站派员到现场监督,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允性。
(4)合同登记规定:项目通过招、投标后,应在合同管-理-员的指导下,现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编号统一规定为九位数,即由镇代码两位数年度代码四位数顺序码三位数组成,登记内容包括发包项目的名称、承包方的名称及法定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承包期限、经营范围、缴款方式、承包合同编号等内容。
三、统一合同文本规定
凡是今年新签订的农田承包和专业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农工办监制的《农田承包合同》、《农村渔业承包合同》、《农村副业承包合同》的合同样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仍然使用省农林厅制定的统一文本。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使用“便笺合同”、“烟纸合同”等不规范的合同。
四、合同鉴证管理规定
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到镇农经站进行鉴证。鉴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鉴别、公证。
(1)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从事农业经营的能力和投资能力;
(2)核对合同标的是否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得到准确体现;
(4)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是否齐全、准确;
(5)合同鉴证员出具鉴证书,对合同进行鉴证登记和编号。
五、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所有的农村经济项目和已签订的所有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机关是镇农经站,农经站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将所有应纳入管理的项目资料必须及时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以防止资料的散失的毁损。
(1)档案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应有专用的档案室和档案柜,档案室应通风、防潮、防盗、防火,档案柜应防蛀、防鼠,所有村的承包合同都必须纳入农经站档案室,分柜管理。
(2)档案管理的资料:为了适应合同档案管理的需要,确保今后合同纠纷的及时、准确处理和分析,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a、发包方对发包项目进行讨论的记录(包括与会人员)、表决情况(到会人员应每人签署意见)和决定(包括标的、标底和招、投标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b、发包项目的评估资料;
c、招、投标的公告;
d、应标资料(包括所有中标、未中标的资料);
e、招、投标的现场记录和结果;
f、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g、项目合同;
h、鉴证书;
(3)档案查阅管理:
a、需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须先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申请应说明需查阅档案的时间、内容、范围以及是现场查阅还是借阅等;
b、申请经农经站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c、合同管-理-员凭批准的申请,在档案查阅登记薄登记,是借阅的还应登记档案的时间、内容、卷宗编号、档案页码、借阅期限、借阅单位和经办人等。查阅申请应归档管理。借阅后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在登记薄进行注销登记。
(4)归档管理资料入档要求:
a、合同文本应使用标准打印纸书写;
b、双方法人代表的签字必须真实,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c、合同生效期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的经营期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年承包期内余下的经营权期限;
d、合同正附本的填写项目及内容必须一致,特别是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合同标的(如四至界限、种类、附着物等)的表述要一致;
e、填写合同必须使用符合入档要求的墨水填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决不允许使用园珠笔或红墨水等容易褪色的笔书写。
六、合同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各村要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如有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镇每年都将进行业务培训1-2次。
希望各村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本规定,杜绝无效合同的产生,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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