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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1:13:0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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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提出以下监督要求:

一、考核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严格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并对考试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考核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并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建立并有效实施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

考核单位应将质量保证大纲、考试管理制度及HAF602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备案。未备案的,视为不具备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活动条件。

三、为了保证考试质量,考核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应对以下考试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一)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保证参考人员的资格满足相关要求。

(二)考核单位的法人代表对考核单位上报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考试试题应在当次考试现场从考试题库中选取,对有疑义的考试试题应报核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在不具备考试题库的情况下,可具体组织考官在考试现场命题。保证考试试题的适用性,并符合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

考试期间,考核单位应对考试题库及考试试题的保密负责。

(四)考核单位应保证实际操作考试用试件数量充足、难度一致、答案规范。

(五)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中应保证一个考场至少有两名考官监考,考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六)考核单位按照考试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考试活动,保证考试和评卷过程的正常秩序。

(七)妥善保管与考试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保证可查询和追溯。

四、考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不得泄漏考试内容、不得徇私舞弊。

五、考核单位应在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将下季度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安排报华北站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报名时间。如考试计划有调整的,考核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前报华北站。

六、报考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在申请表上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对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考核单位应负责安排参加考试。不得强制报考人员接受考核单位指定的培训。

七、聘用单位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招聘、培训,并推荐优秀的无损检验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所持证书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建立无损检验人员连续操作档案等工作。聘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接受检查监督,并对所聘无损检验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面责任。

八、考核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申请副本及附表(见附表)所列内容报华北站备案。华北站根据监督结果,对聘用单位是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有单位或国家核安全局已受理的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考试通过人员,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核准建议。

九、华北站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检查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检查和考试过程检查。质量保证检查主要检查考核单位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考试过程检查主要检查考试的组织和实施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程序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指考试过程中发生或认为有可能发生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的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或华北站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专项任务检查。

(三)检查点检查指对考核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活动过程的现场检查。

考核单位应在考试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项目、考官、报考人员及其聘用单位等信息报华北站。华北站根据考核单位上报的考试计划,在考试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考核单位检查计划及内容。

十、考核单位应当对国家核安全局及华北站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考核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十一、监督检查发现考核活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考试活动,并立即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一)考核工作人员有失职、泄密、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及有影响考核公正性、公平性行为的;

(二)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在考核中有舞弊行为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聘用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为非本单位人员提供证明的。

十二、监督检查发现考核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核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停止考核单位的考试活动或对考试结果不予核准的建议。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试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五)考核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5-09-05 21:11 | #2楼

1 总则

1.1.为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具体方式和要求,根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的组织实施要求;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四种无损检测方法的Ⅲ级(高级)Ⅱ级(中级)Ⅰ级(初级)资格的取证考核(初试)和换证考核(复试)的内容,方式,合格评定标准,以及复议规定。

涡流(ET),声发射(AE)无损检测方法的考核的内容,方式暂不作规定。

1.3.本细则由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提出,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公布执行。

本细则由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考核的组织实施要求

2.1.年度考核计划

2.1.1.各级考委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当年的考核计划。计划内容至少应包括拟举办考核的无损检测方法类别(RT,UT,MT,PT)、性质类别(初试,复试)、级别(Ⅲ,Ⅱ,Ⅰ)、时间(月份)、地点(城市)。

2.1.2.年度考核计划应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网上,会议上,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报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备案。

2.1.3.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考核计划,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报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备案。

2.2.考核准备

2.2.1.报考人员条件审查

考核机构应对报考人员的条件进行初审,根据《考核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内容核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考核申请表》不符合要求,所附材料不全者,应督促其重新申报;对条件不符合规定,未通过审查者,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初审情况和通过初审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安全监察机构复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2.2.2.考核通知

考核机构应将考核时间,地点,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考核费用提前通知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

2.2.3.考核人员准备

2.2.3.1.考核机构应为考核配备足够的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

2.2.3.2.每次考核应任命一名考核负责人,对本次考核负全面责任。

2.2.3.3.每次考核,每种无损检测专业方法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考人员应是考委会专业组成员。

2.2.4.考核条件准备

2.2.4.1.笔试考场

笔试考场应宽敞,明亮,安静。座位应有足够的间距。

2.2.4.2.实际操作考场

实际操作考场应宽敞,设施齐全,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试验的环境设施条件。

2.2.4.3.考核用试件

应采用经过鉴定验收的,有标准答案的考核专用试件。应委派主考人员对本次考核用的试件逐件进行检查确认。

2.2.5.笔试试卷的准备

笔试试卷的出题组卷应有专人负责,应有切实的保密措施。试卷的知识广度,深度,难度应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

2.2.6.口试考核的准备

考核前应召集所有口试主考人员讨论本次考核的口试注意事项,统一认识和评分标准。

2.3.考核过程

2.3.1.笔试监考

2.3.1.1.应根据考场情况和考生人数配备充足的监考人员,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3.1.2.应在考前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2.3.1.3.密封的试卷应当着考生面启封。

2.3.1.4.整个考试过程应能保持正常秩序,对违规行为应有处置措施。

2.3.1.5.一次考试在多个考场同时举行时,应保证各考场的考核时间,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一致。

2.3.1.6.考试结束时,应在考场完成试卷回收,密封线装订,点数,打包密封工作。

2.3.2.实际操作现场监考

2.3.2.1.应根据考场情况和考生人数配备充足的监考人员,每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2.3.2.2.应在考前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

2.3.2.3..整个考试过程应能保持正常秩序,对违规行为应有处置措施。

2.3.2.4.一次考试在多个考场同时举行时,应保证各考场的考核时间,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一致。

2.3.2.5.考试结束时,应在考场完成试卷回收,密封线装订,点数,打包密封工作。

2.4.阅卷

2.4.1.阅卷前应召集所有阅卷人员讨论本次阅卷注意事项,统一认识和评分标准。

2.4.2.试卷包的密封应当着所有阅卷人员面启封。

2.4.3.应安排专人对阅卷质量进行抽查。

2.4.4.试卷分数累加应有专人复核。

2.4.5.试卷密封线的开启应在所有阅卷工作完成后进行。

2.5.考核成绩汇总上报

2.5.1.考核负责人负责考核成绩汇总工作。

2.5.2.考委会秘书处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安全监察机构。

3.初试的内容与考核方式

3.1初试的内容

3.1.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初试的考核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无损检测专业知识,无损检测相关知识,法规标准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综合能力。

3.1.2.对不同无损检测专业方法和不同资格等级规定了不同的考核内容。

3.1.3.为减少不同系统和行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中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重复,将Ⅱ级和Ⅲ级理论考试内容分为:

A1(通用知识中的无损检测相关知识部分);

A2(通用知识中的无损检测专业知识部分);

B1(特种设备专门知识);

B2(无损检测专业知识在特种设备中的应用)

对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3.2.初试的考核方式

3.2.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初试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考试。

3.2.2.对不同无损检测专业方法和不同资格等级规定不同的考核方式。

3.2.3.理论知识A部分采用闭卷笔试,侧重于考核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的掌握。

3.2.4.理论知识B部分采用开卷笔试,侧重于考核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和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3.2.5口试侧重于评价考生工作经历和经验,同时进一步考察其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管理能力。

3.2.6实际操作考试:Ⅰ级资格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核考生是否掌握操作基本技能;Ⅱ级和Ⅲ级资格实际操作考试主要考核考生是否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以及是否具有对信号的识别判断能力和缺陷评级能力;

3.3.各资格级别初试要求

各资格级别初试要求掌握的的无损检测专业知识、无损检测相关知识、法规标准知识、特种设备专门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详细内容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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