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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一)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1 安委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的安全管理。
1.2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副总经理等高管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负责分管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主管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委会的组成如下: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
成 员:生产安全处处长、行政人事处处长、设备保全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制造分厂厂长、水泥分厂厂长、销售处处长、质控处处长、供应处处长、职工代表
1.3 安委会职责:
1.3.1 审查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
1.3.2 审查公司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
1.3.3 审查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3.4 研究和审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1.3.5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1.3.6 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1.3.7 建立健全安全机构,支持安全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
1.3.8 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研究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3.9 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
1.3.10 其他方面。
2、 公司设立生产安全处
2.1 生产安全处在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3 生产安全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1 监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3.2 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3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4 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5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3.6 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3.7 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3.8 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3.9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3.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五) 工作要求
1 、安委会
1.1 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1.2 组织开展重要的安全检查和活动。
1.3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定解决方案。
1.4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 生产技术处2. 2.1 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2.2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与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3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2.4 配合公司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学习、培训。
2.5 监督现场的作业安全,在责任范围内签发危险作业许可。
2.6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
2.7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组织专题事故分析,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和教育。
2.8 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9 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年检工作。
2.10 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和复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2.11 开展职责范围内和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六) 记录
1 、《安委会成立或调整文件》
2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文件》
3 、《安委会会议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在诸多的事故原因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规定首先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危险因素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本条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即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作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二)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条对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灵活一些,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即根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作出要求:对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本条中的“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关安全方面的专业技术,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方面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目前在广东、上海等地实行的安全工程师就属于这类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工作,在立法上是全新的内容,可以说是一种突破,它改变了以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能来自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做法,具有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这类工程技术人员是专门人才,在管理经验、管理水平方面比较高;其次,这类工程技术人员独立于生产经营单位之外,可以不受或者少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干预和影响,有利于真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再次,对那些规模小、人员少、安全生产问题不多的单位,方便其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当然,这类工程技术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不单纯是一种劳务关系,不是委托人给了钱,找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就完事大吉了,也不是委托人给了钱,被委托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或者委托人让怎么做就怎么做,应当说二者之间在经济利益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委托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应当说明的是,单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考虑,要求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不为过。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到在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尽量尊重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本条规定即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
(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并不因此而解脱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的义务,而仍应承担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事宜委托给工程技术人员就完事大吉,必须积极协助并及时督促、检查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促使其认真履行管理工作义务。发现受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免除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承担责任,其也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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