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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高校党政管理人员是高校党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者,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者!那么,党政管理人员具体有什么样的工作职责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党政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党政工作办公室是校区实施党政各项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统筹承担校区的党政事务、人事、信息、外事、宣传、档案、财务、办公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是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宣传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外事处、档案馆等部门工作职能的延伸。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调研和信息工作
1.根据校区的建设和发展及校领导指定的调查任务,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包括负责收集和听取师生员工对校区建设和发展,对校区工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分析整理和上报校区党委、管委和校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负责对校区全面情况进行基础调研,参与制订校区工作计划。
2.收集、整理、储存校区各方面信息、动态,反馈给校区党委、管委和有关校领导;建立统计台帐,随时向校领导和校区领导提供校区各方面的统计资料。
3.制订校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4.组织协调校区各单位信息系统的应用,提供咨询,为校领导和校区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5.做好校区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6.组织、协调校区的统计工作,完成校区各项统计报表。
(二)协调和督办工作
1.根据校区党委、管委的决定,具体安排党委、管委的工作日程,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2.组织、安排校区的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检查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3.负责检查、督促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以及校区党委、管委关于校区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汇报。
4.了解和催办、督办校领导和校区领导限期完成的工作任务。
5.根据校党委决定和校长指示,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排、筹备和组织校区主要会议、重大活动。
6.协调校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校区外友邻单位和校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三)文秘工作
1.根据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负责起草校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通知等文件;组织起草校区规章制度。
2.负责校区公文、电子邮件的接办和处理。
3.负责校区公文收发、传递、呈批、清退、归档工作。
4.负责校区各单位以校区党委、管委名义上报、下发文件内容和文字的审核。
5.掌管校区党委、管委、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6.根据办公室领导的指示,组织与安排办公室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草拟校区节假日放假通知,编印校区节假日值班时间表。
(四)保密和机要工作
1.负责校区机要件的收发,做好校区文件的呈批、传阅、公布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分卷归档。
2.根据学校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在校区宣传保密法规,制订保密规章,督促和检查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五)行政管理工作
1.负责草拟校区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安排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区会议、庆典活动的会场布置工作。
3.负责校区办公楼、校领导办公室和公共会议室的管理工作。
4.负责校区办公设备、家具及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配备、管理和礼品制作管理工作。
5.负责校区传真、收发、文印、复印工作。
6.负责校区车辆调度和管理。
(六)信访和接待工作
1.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领导部门转来的群众来信。
2.督促和了解批交有关部门处理来信的情况,及时向校区党委、管委报告。
3.负责上级领导和兄弟院校领导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来访的接待工作。配合有关领导安排好食、住、行等接待工作。
4.为校领导到校区开会、工作安排交通车辆,做好接、送、通讯联系等工作。
5.负责校区接待参观的管理。
(七)宣传工作
1.根据学校部署,协助学校宣传部开展校区的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
2.根据学校的部署,开展校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校区,监督、指导校区内的文化活动,确保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3.配合学校宣传部做好校区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4.做好校区展览、展示,校区宣传品、宣传刊物(专栏)的组稿,以及校区宣传园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5.做好《珠海校区大事记》的编写工作。
6.负责协调校区各项重大活动摄影、摄像工作,收集新闻媒介对校区的报道、评价情况。
7.协调、管理外单位进校区进行广告、影视拍摄活动。
8.负责校区邮政管理、公费报刊的订阅。
(八)人事工作
珠海校区人事管理是学校人事管理工作职能的延伸,珠海校区与学校人事处共同管理校区人事工作。
1.根据珠海校区的建设与发展和总体任务的变化,进行编制计划的管理。
2.负责校区职工的考核、奖惩、培训,职工福利,公、事假审批。
3.负责校区职工特区补贴和合同制员工工资的管理。
4.负责校区合同制员工的日常管理。包括组织招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工资审核和考核等。
5.协调校区人事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
6.建立、完善校区人事档案的管理。
(九)财务工作
珠海校区财务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职能的延伸,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工作职能延伸管理校区财务工作。
1.负责校区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成本。
2.参与校区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落实资金,负责基建项目投资管理及效益分析。
3.负责校区基建项目工程款项的核算,定期编制基建投资报表。
4.负责财务收支的组织与审批,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5.参与校区各项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方向、合理性等作出监控。
6.负责校区企业化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7.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和发放。
8.发放学生奖学金及校区学生学费催收工作。
(十)外事工作
1.负责与学校外事处的联系,协助外事处在校区的外事活动,是学校外事工作职能的延伸。
2.接待来访的国外及港澳台的团体和个人。
3.协助外事处做好校区外国留学生的有关工作。
(十一)档案工作
珠海校区档案管理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职能的延伸。学校档案馆工作延伸管理校区档案业务工作。
1.负责校区建设、管理、运行中产生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2.负责规划、协调校区档案工作,协助、检查、督促校区各办档案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党政工作办公室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由学校派出和属地招聘。办公室人事和财务工作是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工作职能的延伸。根据学校关于珠海校区管理机构设置要精简机构、协调运作、按需设岗、一职多能的原则,结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需要,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督办、宣传、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办公室文员、司机岗位。
办公室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要有为建设新校区服务的意识,在本职岗位上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办公室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履行如下共同职责:
1.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职岗位管理工作,做好校区与学校相关部门之间各项工作的上下联系。
2.随时掌握本职岗位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本职岗位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3.根据工作需要,完成校领导、校区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办公室的工作计划,领导并组织完成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和检查执行情况。
2.搞好办公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3.定期检查、总结办公室的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4.分管人事、财务、外事、信访和接待,协调和督办工作。
5.负责办公室分管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1.根据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负责起草校区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议、通知等文件;组织起草校区规章制度。
2.负责校区调研和信息工作。
3.分管文秘、行政管理、宣传、档案、保密和机要工作。对分管的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4.协助办公室主任搞好办公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三)秘书岗位职责
1.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
2.协助学校档案馆开展校区档案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3.协助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区的`工作和活动。
(四)督办岗位职责
1.负责校区主管校长、校区党委和管委会秘书的工作。
2.负责校区督办工作,了解和督办校领导和校区领导限期完成的工作任务。
3.为校领导在校区工作和活动安排交通车辆,做好接、送、通讯联系和活动安排。
(五)宣传岗位职责
1.依照宣传工作职能延伸管理的原则,协同学校宣传部做好校区宣传工作。
2.根据校区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3.负责校区邮政管理和公费报刊的订阅。
(六)行政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做好校区各项活动的会场布置、办公楼管理工作。
2.负责校区办公设备、家具及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配备、管理和礼品制作管理工作。
3.负责校区传真、收发、文印、复印工作,车辆调度和管理工作。
(七)人事岗位职责
1.根据校区人事工作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随时掌握和及时汇报校区人事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完善校区人事档案的管理,提供编制、人事、劳资、考核等有关材料供领导工作参考,按时汇总完成要求报送的各种统计资料和书面材料。
4.负责校区信访和接待工作。
(八)财务岗位职责
1.财务室主任:负责珠海校区财务管理工作,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校区领导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参与经济管理、经济政策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修订、珠海校区预算草案工作;与校区其他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财务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业务协调工作,及时解答各部门及财务日常事务问题;兼任审核工作。主任离岗时,履行主任岗位职责。
3.审核岗位职责:负责校区基建、事业会计核算工作。严格遵守《会计法》,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处理会计事务,做到准确无误。
4.复核岗位职责:负责审核记帐凭证,检查记帐凭证是否正确及所付凭证是否齐全,发现错误及时改正;负责装订会计凭证及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兼任催收学费工作。
5.出纳岗位职责:负责每日现金收付,做到每天帐款相符;负责银行帐收付,包括开支票,登记支票备查簿,定期与银行对帐,每月初编制银行调节表。
6.校园卡管理岗位职责:负责校园卡的发放、报失登记;每日核算一卡-通联网各单位收入数,并打印汇总表给审核岗作为记帐凭证附单;负责电算化的培训、财务软件开发及计算机维护工作。
(九)文印文员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地完成文字打印、复印、速印工作,认真履行登记制度。
2.负责打印文件、资料的临时保管,有机密性要求的严守机密。
3.负责文印设备的清洁卫生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保持文印室日常环境的干净、整洁,有权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5.负责办公用品的保管、发放、登记工作。
(十)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办公室和公共会议室的管理,做好会议、来访接待的服务工作。
2.负责校区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和登记工作。
3.负责传真件的收发工作。
4.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
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全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过错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或者过失不作为以及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本机关(系统)政令不畅、工作推诿、业绩平庸、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工作人员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严肃慎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当与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政令不通,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下属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或者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态度蛮横、“吃拿卡要”或者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收受当事人钱物、有价证券等不廉洁行为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能按规定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观臆断,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对上级督查事项落实不力、不反馈或者不按时限反馈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七)对基层、群众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或者承办、市政府重要工作不力,承办各种工作被督查2次以上仍不落实的;
(八)擅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外对企业办证收费的;
(九)在综合民-意测评中,连续2次在倒数3名之内的;
(十)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整改的;
(十一)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虚报、瞒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的;
(十三)发生安全生产、消防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因疏于管理,发生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
第八条党政机关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法设定、变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申请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而未告知正当理由的;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诉讼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撤销、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文明执法,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法用地、违法批地,造成耕地保护面积下降或者基本农田、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和浪费的;
(十)超限承诺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一)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以及包庇纵容的;
(十二)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运作的;
(十三)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培训、达标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十四)按规定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收费、审核、注册等事项而未进入的,或者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作风纪律建设”责任书规定的;
第九条党政机关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 因工作不力,导致主要经济指标、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等任期目标、年度责任目标、职责性目标有其中一项未完成的,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二)因出现过错或者未完成目标而导致本市在上级重要评选项目中被取消评先资格或者被定为未完成目标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未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
(四)单项工作被、省政府和荆门、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党政机关有下列内部管理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不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
(五)机关作风涣散,纪律松弛,服务质量差,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六)上报统计数字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因工作不尽责、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或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引发群众赴京进省集体上访或者发生50人以上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的;
(二)上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群众反映有理或者部分有理的诉求,责任单位推诿扯皮,解决不及时,工作不主动,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四)对党政领导指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信访部门协调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影响信访事项办理的;
(五)阻塞信访渠道,打击报复上访群众或者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已明确责任的稳控信访案件,稳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复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八)因矛盾纠纷排查不认真,涉案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隐瞒不报、漏报或者稳控信访案件稳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因信访工作不力,被上级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单位的;
(十)对领导包案责任不落实,群众有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工作推诿扯皮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二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职责过错行为分为较大过错行为和重大过错行为:
(一)情节比较严重、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大的,属较大过错行为;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重大过错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警告;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通报批评;
(七)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或停职反省;
(八)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九)免职、责令辞职或者辞退;
(十)党政纪律规定的其它处分。
第二十三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其年度考核及其考核结果的运用,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本市绩效考核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职责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职责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责过错行为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因职责过错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职责过错行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为、市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和其他党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本市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具体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条对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它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一条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服党政机关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投诉、控告后,可以直接受理或者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检举、投诉、控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调查人员与职责过错行为或者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调查处理职责过错行为事项,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职责过错行为责任人过错行为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三十六条职责过错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职责过错行为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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