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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录用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招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企业员工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人格素养,规范企业招聘行为(主要指外部招聘),制定本办法。招聘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力资源需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人员招录工作。启动招聘程序后,必须首先上报用人计划,经厂长批准以后方可发布招聘公告。
第三条 应聘人员提供的所有证件必须真实。在招聘过程中以及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伪造证件的,该员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 招聘公告上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企业由专人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收集各部门用人需求信息,组织初试(笔试),将成绩等资料整理后上报主管人事、行政的副厂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厂长批准。
第六条招聘人员使用企业电话,必须厉行节约,不得在电话中谈论与招聘无关的内容。禁止招聘人员擅自变更招聘条件、承诺超过文件规定的薪酬待遇以及其它未经审批的事项。
第七条 所有应聘者的简历,必须分类存档,应聘人员的简历应保密。
第八条考察应聘人员应当组成面试组(指第二轮面试,即复试,下同),面试组成员由主管领导和部门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第九条应聘人员来面试,必须热情接待。面试人员应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询问与面试无关的问题。面试人员必须保持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良好心态,不得提出与职位要求无关的问题。
第十条 每轮面试结束后三天内,告知已通过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的其它流程;特殊情况,应在七日内告知。
第十一条 招聘主管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被录用人员证明任职资格的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拟录用人员到达企业后,必须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十三条 在校未毕业的学生,签订实习合同;初次就业的员工,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满(或者厂长以及主管副厂长认为有必要时),组成考察组对试用员工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员工入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新招职工正常流动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增加过多劳动量,新录用职工均与劳务公司鉴定合同。一年以后,按比例(30%~50%)择优与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有三年工作经验者,可以在工作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与劳务公司解除合同,同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员工同劳务公司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必须进行备案。劳动合同内容明确、格式规范。
企业招聘管理办法之人员选拔与人员录用
第一章 人员选拔
第一条 资料审查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应聘者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语言等,将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剔出,其中适合其他岗位的资料推荐给相关岗位的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资料送交用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认可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初试。
第二条 初试
初试负责人/测评小组根据事先设计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测试,根据测试对象的不同可采取笔试或面试或组合方式,并作好初试记录,初试负责人综合小组意见,在《应聘人员初试测评表》(参见附件六)意见栏中填写评语和意见。初试合格者,给予“同意复试”意见,进入复试;初试不合格者,给予“不予考虑”意见,应聘者被淘汰。
第三条 复试
复试负责人测评小组根据事先设计的测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复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方式,并作好复试记录。复试负责人综合小组意见在《应聘人员复试测评表》意见栏填写评语及意见。复试意见分为“同意聘用”、“不同意聘用”、“建议考虑其他岗位”三种。
第四条 体检
同意聘用的外部应聘者应在复试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医院参加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审批;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 审批
有关责任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批。同意聘用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不同意聘用者淘汰;建议考虑其他岗位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推荐岗位所在部门协调,另外安排测试。
第六条 报到
同意聘用的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来公司报到,特殊原因需延迟的须向公司提前申请批准。如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到又未申请延期者,人力资源部门可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于内部招聘的员工,批准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部门报到。内部应聘员工可不参与体检流程,是否试用、试用期长短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一条 录用
应聘人员体检合格,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个人学历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备案,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试用合同,成为公司试用员工。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第二条 试用
外聘员工到岗都应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新员工享受试用期待遇。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考核鉴定。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优异,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一个月。试用期满未达到合格标准,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转正或辞退,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条 转正
试用期满合格,填写转正申请,办理转正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为转正员工定岗定级,提供相应待遇;
(二) 制定员工进一步发展计划;
(三)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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