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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时间:2022-04-15 19:49:1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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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一、总则

公司管理人员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此考核制度。第二条针对员工的关键业绩指标(产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组长、调度。

二、考核车间:500#车间

三、考核内容:本月产量、质量缺陷计划,产量、质量均衡率。详见每月车间生产指标和车间缺陷控制目标。

产量均衡率=(每天实际完成/每天计划×100%之和)/月工作日

质量均衡率=质量达标品种数除以当月所生产的品种数乘以100(即品种质量达标率)

四、考核方法:将考核人员的一部分工资作为浮动工资(考核基数)。考核基数按不同职级划分:车间主任600元,副主任500元,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400元。考核在薪资待遇方面有如下-体现:根据产、质量实际完成计划的百分数发放工资,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第一条对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的考核:考核基数×30%作为产量工资,考核基数×50%作为质量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产量均衡率工资,考核基数×10%作为质量均衡率工资

l产量浮动工资=本月完成产量/计划完成产量×(考核基数×30%)

注意:当本月完成产量除以计划完成产量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5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产量均衡率/产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产量均衡率除以产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1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车间主任、班长、排产(调度)、工艺员、技术员应得工资=基本工资+(产量浮动工资+质量浮动工资+产量均衡率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 补贴

第二条对质检的考核:考核基数×80%作为产、质量工资,考核基数×20%作为产、质量均衡率工资。质检主要考核质量指标。

l质量浮动工资=[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考核基数×80%)

注意:当[1-(本月实际缺陷率-计划缺陷率)/计划缺陷率]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l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完成质量均衡率/质量均衡率计划×(考核基数×20%)

注意:当完成质量均衡率除以质量均衡率计划的结果大于1时,按1计算

质检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质量浮动工资+质量均衡率浮动工资) 补贴

五、考核的一般程序

第一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工艺员、技术员、班长、排产(调度)、质检的考核负责人是车间主任,而车间主任的考核负责人是生产部和技术部;

第二条考核结束时,考核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核沟通;

第三条具体考核步骤在各岗位的考核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考核结果及考核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一条考核时间安排在每月五日至六日,若逢节假日,依次顺延。要求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每月6日前把产质量完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根据上报材料指导相关车间作工资,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各车间主任有权利、责任在考核总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对单个班长、质检员工资,根据他们所承担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调整,每月6日前把调整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没大问题,原则上尊重主任意见,并实施监督。

第三条各车间每旬利用黑板报形式公布一次车间产质量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同时每道工序每旬评选一次产质量第一名、产质量进步最大第一名、产质量倒数第一名、产质量退步最大第一名,前两名予以公布,并上报人力资源部。评选方案由各车间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考核制度从2015年1月正式实施。

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公司管理人员奖罚制度 2015-09-04 16:46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评议合格的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秀(90-100 分)、称职(80-89 分)和基本称职(60-79 分)三种;在评分统计时,采取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   

第十九条对评议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自动解聘,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二十条 对需要整改的管理人员,应在三个月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管理人员,可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或解职处分。给予解职的,该岗位按第一章之规定重新竞聘。   

第四章管理岗位的任期与解聘   

第二十一条管理岗位的任期,一般为二年(或三年,最低不少于一年),连聘可以连任,但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的任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动解聘: 

1、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2、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3、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4、在任期内,因身体原因(或三个月内)不能履行其职务,并由他人接替其岗位的;

5、民-主评议不合格的;  

6、第十四条规定,被总经理办公会议解职的; 

7、其它被解职的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行使经营管理权;

2、受总经理委托,对下属人员进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调动人员的岗位工作; 

4、有权选择下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聘任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自觉执行公司的各项决定,维护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4、协助上一级领导的工作;  

5、不得假公济私和有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六章管理人员的奖罚   

第二十五条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公司除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按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计算)作为奖金。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年被评议为优秀管理人员的,除给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奖励外,按同岗位上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在留岗查看期间,按同岗位下调一个标准的岗位津贴工资(或已在同岗位标准一的,按标 。准一的 85发放) 

第二十八条被解聘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待遇发放。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下列行为者,可对其进行留岗查看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解聘:

1、不执行公司决定的;  

2、不履行自己岗位职责、或不履行义务的; 

3、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以身作则的;  

4、工作中搞不好团结,经常制造矛盾,在职工中影象很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5、不服从公司管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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