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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规定

时间:2022-04-15 19:49:1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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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规定

编者按:当前,总社出资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强民-主监督,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健全制度和监督机制,对有效防止腐-败,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近日,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公司根据总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标准,制订出台了《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明确了监督职能,加大了处罚力度,专门设立廉洁专户规范礼金礼物的管理,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保障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现予以转发,望各出资企业学习借鉴。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规定

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规范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和公司利益,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20万元及其以上)运作等事项;

(二)禁止为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或私人拆借、挪用资金;提供抵押、担保;

(三)禁止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企业资金;

(四)禁止安排企业领导的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属的核心部门(即采购、财务、人事)任职;

(五)禁止利用职务之便选择公司领导(经营班子)的直系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做供应商或联营商;禁止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谋利活动;

(六)禁止本人或者亲友接受业务单位的商业贿赂,以虚高采购进价,造成公司利润跑冒滴漏;禁止收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 

(七)禁止主要负责人在确定建设项目时不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或敷衍实施招投标制度、泄露标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禁止奢侈浪费,超过预算标准业务招待,擅自购买高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或高标准装修办公室;

(九)禁止违背集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公司会议决定、决议及领导批示要求;或执行不力、拖延时间;

(十)禁止因个人原因造成集团政令不畅通而延误工作;禁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检查考核,保证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业务、经济交往活动中无法拒收、退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回扣、赞助等,应在收到起一个月主动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政档案”,要求管理人员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八条 管理人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集团公司总部和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要对照本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管理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章所列禁止行为的,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将视性质、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

(三)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经济处罚;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细则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退还;违反本细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亦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廉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健康良好的公司文化,畅通公司管理人员自查自纠的上交渠道,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拒礼拒贿提供方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礼赠,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贵重烟酒、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提倡主动拒收礼赠,本办法适用的上交项目为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直接拒收的财物。

第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因由收受礼赠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到纪检督察部登记上交。由纪检督察部人员填写《礼赠上交单》,对上交礼金金额、礼品物件及其来源、事由进行登记,上交人在《礼赠上交单》上签字后,留存回执联。

第五条 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但主动登记上交礼金、礼品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违纪事实而上交的,不影响性质认定。

第六条 纪检督察部对上交的现金、证券及各类卡券统一登记后交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归入专项廉政账户,集中管理;对上交的其他财物进行统一登记后交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入库保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督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廉洁自律规定2015-09-04 8:36 | #2楼

一、前言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是每一名员工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公司树立良好市场信誉的重要前提。加强廉洁自律的宣传与建设,既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全体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塑造一支高素质人才团队的基本保障,更是公司向着更为长远的目标前进的坚实基础,据此,公司特制定本廉洁自律规定。

二.  基本要求

1.  认真学习落实《雷蒙德公司员工守则》中对职场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  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 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同时任职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机构以牟取私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径。

4、 参与招投标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影响公司正当利益的行为。

5.  不得参加客户、供应商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及夜总会活动、休闲、钓鱼、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6.  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任何业务往来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以及以加班费、辛苦费、奖金或以其它名义给予的经济报酬。

7、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三.  工作职责

8、公司总裁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

9、人事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方针的宣传贯彻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相关问题的报告、举报事宜,并配合财务部门对有违法乱纪嫌疑的行为予以查处。

10. 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带头响应公司廉洁自律的方针,执行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11. 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学习,互相监督、提醒。

四.  监督管理

12、个人自查:所有员工应在季度末总结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逢年过节收受礼品、参加吃请及其他人之常情的活动),所有员工年终工作总结应包含个人廉洁自律行为内容。

13、部门负责人监察:各部门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对销售情况进行监察,必要时以电话调查的形式获取客户等业务往来密切人员的意见反馈,遇有疑义的情况及时向公司上级领导汇报

14、通报与报告:各部门发生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及时、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报告请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接到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或对报告中反映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5、谈话、诫勉: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发现员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事人应对诫勉要求表态。

四.  考核与奖罚

16.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定期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调查。

17.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18、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开除。

19、经济处罚包括:

(1)有违反本规定获取钱物的,视情节给予所收钱物金额3~5倍的罚款;

(2)有本规定中2、3、4、5、6、7条行为之一的,除根据情况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外,给予记过或除名处理。

(3)对主动明示或暗示要吃要喝、参加娱乐活动并被约请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0、 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实行责任连带制:

(1)员工发生违反规定行为,部门负责人监督失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故意隐瞒不报的,给予5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2)部门负责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公司领导发生违反规定行为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处,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21、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人事行政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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