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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作激励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奖励作为人才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内部人事管理之中,它借助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先创优。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组织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激励的长效性。相比较于其他激励制度,奖励制度给当事人的印象最为深刻,有的甚至终身不忘。相应的,奖励结果都备案可查,并有相关证明装入当事人档案,成为当事人一生引以为荣的政治或业绩亮点。所以说,奖励制度是长效激励的一种重要方式。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实施对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对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的作风具有导向作用。公务员奖励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作风都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员道德品质,树立公务员优秀作风的有效手段。它能够向每一位公务员明确昭示“以何为荣”,使公务员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意识,促进公务员队伍积极向上,树立优秀作风。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对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提高机关效能具有促进作用。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而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具体说,一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务员学习的动力并使学习转化为提高素质推动进步的内在需求。毋庸置疑,公务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越高,获得奖励的可能性越大。这就促使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竞争氛围。实施公务员奖励,表彰组织中表现优异的人,能够激励表现好的公务员巩固成绩,继续保持积极的行为方向,激励表现一般的和较差的公务员学习先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进多做贡献。
(三)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明确规定,奖励的授予对象包括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个体的奖励,会成为公务员努力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但有时也会产生各自为战,互不服气的负面作用。对集体的奖励恰恰克服了以上不足,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的集体主义思想和团队精神,提高整个集体的凝聚力,促使公务员为了集体的共同目标和集体的荣誉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努力提高机关绩效。
(四)公务员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吸引人才、留用人才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公务员的奖励具有其它奖励所不具有的特性,它的授予机关是国家的法定机关,因而具有较大范围的社会公开性和较强的荣誉地位。公务员奖励特性使得公务员奖励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大大增强,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公务员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提高了获奖者的社会地位。奖励制度的以上作用在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留用优秀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二、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公务员奖励条件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四、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的分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六、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建立党政机关公务员工作激励制度
1 了解公务员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在工作实践后无论是对事业、生活趋向的定位,还是对自身素质提升的要求因人而异。因此,只有了解他们的需要,并正确引导,合理支持,才能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关于需要方面的激励理论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该理论认为人有一系列复杂的需要,按优先次序可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5 个层次。据此,马斯洛提出了4点基本假设。
(1)已经满足的需求,不再是激励因素。人们总是在力图满足某种需求,一旦满足了某种需求,就会被新的需要取而代之。
(2)大多数人的需要结构很复杂,无论何时都有许多需求影响行为。
(3)一般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
(4)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途径多于满足较低层次需求的途径。按照其基本精神, 公务员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
应当努力做好4 项工作:一是把握公务员的需要类型,对症下药;二是抓住公务员的主导需要,提纲挈领,有的放矢;三是对各种各样的需要进行分类,采取不同对策,逐个击破;四是正确引导公务员个体需要,使其符合客观条件、整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2 遵循激励理论
建立激励机制需要把握需求层次理论,实施激励机制也应当遵循相关的激励理论。如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和维克托·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这些理论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是对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我们在实践中要因地制宜,合理应用,以增强激励的实效。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认为,使用一个人应当考虑工作动机及保障、激励两个因素,也就是内因与外因两个因素。保障因素主要涉及工作背景,诸如薪水、工作条件及工作安全等;激励因素主要涉及工作内容或工作本身,诸如工作成就、社会认可和责等。至于保障因素,则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即使没有满足,也不会产生明显的不满意,但如果满足了,则会产生强烈的满意感。赫茨伯格提出了3 条建议:
第一,就个体而言要不断丰富工作内容,使工作更有兴趣,更具挑战性,从中获取成就感;
第二,就集体而言要增加个体的自主权,即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决策;
第三,在管理上要改变人事管理的重心,将传统的重合同、重制度的人事工作重心转移到重工作设计、重激励因素方面来。激发公务员的动机并非易事,在当前其他行业不很稳定的时候,薪金、福利、退休制度等因素虽然会产生公务员职业众星逐月的热闹现象,但不能保证个体进入公务员队伍后能够尽职尽责。为了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 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同志需要把握和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重视保障因素,努力满足公务员的当需求,防止公务员产生不良情绪;
二要通过不断充实公务员的工作内容、扩大其工作范围,激发其工作热情,创造条件委以重任,使之经受新的挑战,享受取得成就的喜悦。
3 遵循公平理论
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指出,员工的工作动机,不仅受其所得的绝对报酬的影响,而且受其相对报酬的影响。每个人会不自觉地把自己付出的劳动所得与他人付出劳动所得相比较,也会把自己现在付出的劳动和所得的报酬与自己过去的劳动和报酬进行个人历史的比较。当发现自己的收支比例大于或等于他人的收支比例时,或现在的收支比大于或等于过去的收支比时,便会心情舒畅,努力工作。反之,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就会有怨气。助长满意,消除怨气,也是管理者的主要任务之一。实施公务员的激励机制需要体现公平理论的神,提高公务员的行为与效益的对应性和可比性, 使他们感觉投入有产出,感觉得到了公正的评价和社会的认可。
4 遵循期望理论维克托·弗鲁姆是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他在《工作与激励》一书中阐述了期望理论。该理论提出了一个激励公式:激励力=效价×期望值。效价指某项工作或一个目标对于满足个人需要的价值。这个公式的含义是:当一个人对某个目标的效价很高,且他判断出达到这个目标的可能性也很大时,那么,这个目标对他的激励作用就较大。这一理论给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激励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当注重实施多数公务员认为效价最大的激励;设置某一激励目标时应尽可能加大其效价的综合值;尽可能扩大组织期望行为与非期望行为之间的效价差值;适当控制期望概率和实际概率。
5 健全配套制度我们应用激励理论采取激励手段,能够对实施激励的目标有更加清晰的预期。当然,要兑现激励结果必须有严密的综合配套制度来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系统性。对公务员采取的某种激励只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划只有符合公务员制度体系,并受综合管理制度所制约,才能发挥其作用, 兑现其激励结果。如果激励目的与公务员制度体系的宗旨相背离,那么这种激励的负面作用会大于正面的影响,是不可取的,也会遭遇阻力。如考核激励中,连续3 年考核优秀可晋升级别工资,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所允许的,激励结果肯定会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激励结果便能够顺利兑现。而“末位淘汰”,通过排名次决定公务员的去留,与公务员管理宗旨不相符,擅自对末位者解聘除名,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其结果的兑现得不到综合管理部门的认可。不能正常兑现激励结果的手段和方法会失信于广大公务员,达不到激励的效果。
激励是一种手段, 实施好激励,兑现好激励结果,需要以良好的行政文化为基础。良好的行政文化凝聚了公务员行政智慧和行政实践经验。行政文化诸要素对于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手段的确定、激励机制的实施和激励结果的兑现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以良好的行政文化为基础,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促进行政文化的建设。鼓励公务员树立社会公共利益之上的意识,成为协调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主体;促进公务员对政府工作的主动参与,有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履行好行政职能和行政职权。政府的信用也是行政文化中的重要组织部分,兑现激励结果直接体现政府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在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关系中,都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客观上需要以政府信用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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