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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4 22:17:32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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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与职工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术语

3.1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2职业禁忌症(occuptioanlcontraindication):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3.3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4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5有尘作业(dustywork):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6有毒作业(toxicwork):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3.7燥声作业(workingofmoiseexposure)

职工在产生工业燥声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作业。

4职责

4.1、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小组,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4.2、公司办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宣传,职业危害因素外部监测,

4.3、生产安全科负责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账,编制和修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车间主任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用具的检查、配备、发放,并建立个体防护用品台账;

4.5、班长负责岗位员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5控制程序

5.1 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 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办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

5.3 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每年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3.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

5.3.5生产安全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同时将监测结果在受检岗位公告栏公布。

5.3.6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5.3.7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9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等级等。

5.3.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5.4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

公司办应将公司存在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5.1生产安全科、公司办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止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每年安排一次全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5.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当从业人员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相关方与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5.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5.4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5.5.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落实。

5.5.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5.5.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落实。

5.5.8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公司办公室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

5.6.1监测点的确定: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生产安全科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6.1.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6.1.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6.1.3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6.1.4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6.2监测项目及分级

5.6.2.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6.2.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6.2.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科。

5.6.2.2噪声监测

5.6.2.2.1监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物理有害因素限值》(GBZ2.2)要求进行监测;

5.6.2.2.2噪声监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

5.6.2.3粉尘检测与防治

5.6.2.3.1粉尘检测应聘请有相关资质证的单位定期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岗位人员;

5.6.2.3.2粉尘防治:坚持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防尘措施,即通风除尘;隔离尘源;个体防护;改革工艺与设备的产尘量;科学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定期测定检查。

5.6.3每个监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两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三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两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定三天,每天两次。

5.6.4具体监测项目由安全科联系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5.6.5监测报告、台帐与评价报告

5.6.5.1由生产安全科将检测结果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5.6.5.2生产安全科应将有害因素测定结果汇总,报公司相关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及公司相关领导。

5.6.6各生产车间根据监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档案。标识牌内容:

5.6.6.1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6.6.2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7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应妥善存放,定期校验和维护。

6相关文件

1、《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业卫生档案》

3、《职工卫生监护台账》

4、《职业卫生防治计划》

5、《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 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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