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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各类卫生保健制度
1、卫生保健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省、市、区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2、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常规。注意饮食卫生,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每日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3、每学期全面体检一次,每2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测视力一次,对弱视幼儿每2个月测查一次;每学期验血色素一次;每2个月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幼儿健康档案登记、统计制度。
4、坚持晨检、午检制度,发现疾病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新生入园和新工作人员到岗均要先做体检,以后半年验血复查一次,发现肝炎和其它传染病立即离园隔离和治疗。
6、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7、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制定食谱,定期计算营养摄取量,每月召开膳食委员会。
8、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开水,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9、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提醒幼儿每天大便一次。
10、建立体弱幼儿档案,定期对体弱儿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保健措施。
11、夏季注意为幼儿抹汗、换衣、洗澡、洗头、洗脚;冬季注意为幼儿防寒。
12、教师必须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正确的坐、立、行、走姿势,为幼儿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2、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
1、幼儿入园前或转园幼儿,必须持妇幼保健站或县防疫站健康查体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园,离园一个月以上的幼儿必须重新查体,并建立入园幼儿健康档案。
2、在园幼儿每年由妇幼保健站或县级医院查体一次,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每季度由保健医生为幼儿测量身高、体重、视力一次,并做好记录、分析、评价、矫治。
3、坚持做好晨、午检和安全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无发烧;二看:精神、皮肤和五官(外表);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和患病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晨检、午检、服药记录、交接-班记录、体弱儿观察记录)。
5、全体教职工每年按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有传染病不宜在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应及时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保健站证明方可上岗。
6、炊事员每年在防疫站查体两次,并办理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3、疾病预防接种制度
1、按年龄及季节完成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并建立幼儿接种登记卡,及时记录接种情况。
2、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晨、午间检查,严禁传染病幼儿入园。流行期间不办理入园和转园手续。
3、及时观察了解本地区疫情,发现有传染病幼儿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早处理,对所在班级进行消毒,对接触传染病的儿童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疾病蔓延。
4、定期为幼儿服预防药、驱虫药,每日定时为带药品幼儿服药。并认真观察幼儿情况。
5、传染病流行期间,不带幼儿到公共场所参加各种活动。
6、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幼儿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7、按照季节特点进行有效的预防措施。
4、幼儿园卫生消毒隔离制度
一、 环境卫生:
1、室内外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分片包干,定人负责,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应做湿性扫除,消灭蚊子、苍蝇、蟑螂和老鼠。
2、室内空气保持流通,阳光充足。冬天也要开窗通风,每天不少于二次,每次30分钟。
3、盥洗室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盥洗室做到无污垢,无臭味,便池勤冲洗。扶手、墙面瓷砖用消毒液擦洗,便池的踏脚处和便架每天消毒二次。厕所的地面用消毒液拖洗。婴幼儿用的便盆要立即倾倒并刷洗干净,用消毒液浸泡。
4、清洁用具每班专用并保持清洁。
二、 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用品要专人专用,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2、幼儿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
3、三岁以上儿童早晚要用正确方法刷牙,饭后要漱口。
4、寄宿制儿童应定期洗头、洗澡,每天洗脚洗屁股,洗脚与洗屁股用具分开,毛巾每次用后消毒。每周剪指甲一次,每二周剪趾甲一次。
5、婴儿尿布要勤换,洗净后用开水烫或日光曝晒。
6、儿童服装要保持整洁,衣服、床单要勤洗,被褥每二周晒一次,每月拆洗一次。夏天使用的席子每天用专用抹布和温水擦净后晾干,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7、保护儿童视力,注意室内采光,照明要符合要求。看电视时儿童与电视机的距离应为电视机对角线的5-7倍,一次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电视机的高度与视线平行为宜。
8、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如不随地大小便和吐痰,不乱丢废弃物等。午睡时要脱外衣、脱鞋,纠正蒙头、吃手、咬被角等不良睡眠习惯。
9、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留长指甲,饭前便后及给幼儿开饭开点心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不带戒指、长耳环,不化妆,不穿高跟鞋,不吸烟。
三、 消毒隔离:
1、幼儿园的餐具、毛巾、玩具、便器和室内外空气等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幼儿园儿童活动室、卧室、厕所、营养室、隔离室、观察室,应采用含氯、碘等消毒剂每日一次预防性消毒。
3、幼儿园发生传染病或在医学观察期间,应根据不同病种及时严格地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消毒方法按“消毒隔离常规”要求进行。
4、嬉水池应保持清洁,每日全部换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5、儿童一人一巾一杯一餐具,一用一消毒。
6、幼儿园的环境、物体表面、空气等消毒均应符合卫生标准。
5、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
1、要经常性、有组织地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每天做一至二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3、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4、锻炼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段的特点。
5、要根据具体情况,注意个体差异,对个别体弱的及有特殊病情的幼儿要给予特殊照顾。
6、观察并记录儿童对锻炼的反应,及时调整。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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