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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水平,增强师生员工的身体素质,特定本制度如下:
一、学校成立爱卫会领导小组。校爱卫会领导小组在以校长为爱卫会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地开创性地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监督与检查,督促与管理本校的卫生工作。
二、爱卫会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导、协调各部门卫生开展卫生工作,落实卫生工作岗位责任 制,组织全校卫生工作大检查,组织卫生先进班级和办公室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积极宣传环境卫生法规和健康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 方式。
四、开展师生的健康教育活动,督促健康教育计划 的落实。
五、做好校园绿化、美化的整体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认真落实“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定期检查校内小卖部的食品卫生。
七、各处室、班级及卫生区域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 的评优挂钩。
八、定期组织灭“四害”,并把灭害的情况记录下来存档。
九、实行垃圾筒、洗手间专人专职清理。
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近视、弱视、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矫治工作。
制订爱国 卫生工作制度,是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紧紧围绕联系贯彻落实好爱国卫生,提高市民知晓率和生活质量,使居民有一个安详、愉快 、整洁、优美 的环境。随着市民的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工作制度。
1、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提高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3、大力开展除四害活动,鼠、蟑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委制订的标准内。
4、搞好绿化,提高小区内档次和品味,美化小区环境,保护小区花木,树草和绿化。
5、控制和及时处理小区内乱挂和通道阻塞等“六乱”现象,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6、强化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的管理,提高垃圾袋装力度,杜绝散装和零星垃圾倒入。
7、坚持辖区单位共同配合学习,互相督促,进行每月一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搞好卫生工作。
8、对小区内环境整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为早日改变环境,打下扎实的基矗
9、加强小区垃圾亭管理,经常保持整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消毒。
一、学校爱卫领导小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卫工作法规,每学期主持召开爱卫工作会议二次以上,指导全校爱卫工作.
二、坚持每天二小扫(早、晚)和每周一大扫,做好日常保洁,并由政教处、大队部及学生干部负责检查登记并予以公布,期末由政教处统计总结 ,表彰先进班级和先进个人。
三、增强文明意识,积极宣传卫生知识经常利用黑板报,电视,广播,卫生小报开展卫生知识讲座,号召全校师生积极参加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四害”的活动。
四、严防传染病的流行,加强常见病的防治,定期对校园环境进行消毒。每学年由体卫组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体质监测检查。开展防近周等活动。
五、加强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严禁乱丢、乱吐、乱扔。
六、加强厕所的管理。学校派专人负责清洗。
七、加强检查督促,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爱国卫生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机构)
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爱卫会职责)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爱卫办职责)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单位爱卫机构、人员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每年 4 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
第十二条 (城区爱国卫生)
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第十三条 (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 (除四害)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下。
第十七条 (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队伍及其职责)
市和区、县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执法规范)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荣誉称号的取消)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处罚)
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区、县以上爱卫办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妨碍执法处理)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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