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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

时间:2022-11-24 06:09:31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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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

  乡镇卫生院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农村基层卫生事业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有哪些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度

  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任务

  自2015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每年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每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招聘1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899个乡镇卫生院和45个乡镇卫生院分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 等考核 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招聘计划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占70%、专科生占30%。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社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提出所辖乡镇卫生院拟聘岗位需求计划,由所在市(行署)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各市(行署)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由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

  (三)组织公开招聘

  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报名人员须到拟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鼓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报考当地的招聘岗位。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格检查,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

  体检合格后,由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 期制度 ,试用 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 工资制度,根据绩效 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 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当地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所属县(市、区)卫生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应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到省内、外各医学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卫生医疗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给予落实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聘用人员落户。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后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可享受的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要主动与各高等医学院校联系,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每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每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每年6月上旬;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时间:每年6月下旬。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 〕 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5 〕 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 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 + 乡镇名 + (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 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 3 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 “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 “ 小金库 ” ,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 年 12 月 1 日 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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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合同

  ______卫生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甲方)______

  受聘人员(乙方)______

  卫生院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 一份,一份报县卫生局存档。

  2、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3、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 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性别 _______ 民族 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专业:_______ 学历:_______ 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 聘用合同期限 :

  本合同期限为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试用期为一年自 (注:按照局下发的全员聘用方案,)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岗位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 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注:依据卫生院绩效 考核方案),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 定,对乙方实行符合卫生院工作特点的工作日制。(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 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 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 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四)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 定为乙方缴付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乙方。

  六、 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 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 本合同确需变更的, 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 《聘用合同变更书》 (附件一) ,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 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 向乙方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 (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 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 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 不合格的。(三)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 证明书》 (附件三)。

  八、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 同证明书》 (附件四) ,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院职工岗位聘用制度

  一、全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一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二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三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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