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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财务制度那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所有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属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人财物全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分院、医疗点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乡镇卫生院集中管理。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认真组织决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本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或者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担任。年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乡镇卫生院,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可以兼任)。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实行钱账分开。
第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委派制,选拔任用优秀的会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审核每笔收支,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收支必须坚决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会计人员抵制各种违规收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的预算是指乡镇卫生院根据本院发展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于本年度11月份末;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做到收入按政策执行,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及开支标准,追加预算按程序办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收入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当日收入当日结算、当日送存银行。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天的日用量。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款票据和有价证券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按统一编号进行登记,收回时及时签收和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支出是指乡镇卫生院在医疗卫生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力和物力资金耗费,包括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必须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严格执行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乡镇卫生院制定标准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动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库存现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向个人收购用于实验的动物、农副产品;以及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零星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债权人(乡镇卫生院)资金的占用,必须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及时组织结算和催收。
第二十六条 存货是卫生院在开展医疗卫生和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药品等,必须建立采购、入库、出库以及保管制度。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不得以领代销,以存定销。
乡镇卫生院的药品按零售价计价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分为5类: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价格计价;上级部门无偿调拨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转入价格计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见附件),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比率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盘亏和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性资产价值200元以内(含200元),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2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财务部门设置总账,明细分类账,对于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自行购置价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医疗设备,要科学论证,经院委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净资产是指乡镇卫生院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
第三十五条 事业基金是指发展卫生事业未限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的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因故撤销合并时,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卫生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乡镇卫生院财产。
第三十九条 在宣布乡镇卫生院终止前六个月,下列行为无效: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应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债权。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清偿的顺序: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费用。
4、剩余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5、乡镇卫生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七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月、季、年度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乡镇卫生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收支与财务状况分析、结余分配与资金增减变动分析、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分析、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等应按本办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形成规范的监督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多伦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工作,保证乡镇卫生院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根据《多伦县卫生局关于建立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的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9所乡镇卫生院,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二章岗位职责管理
第三条卫生局对会计核算中心运行管理负总责,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管理全县乡镇卫生院的财务收支核算工作。
第四条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与制度,在卫生局领导及财政局相关股市业务指导下,负责会计核算中心的全面工作。做好会计核算中心事务的上传下达,教育、引导核算中心工作人员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2、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核算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督促各岗位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
4、协调好会计核算中心内部工作,负责抓好核算中心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5、协调核算中心与卫生局有关业务股室以及各单位、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
6、定期布置、检查、总结核算中心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审核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有关知识。
2、负责各单位财务事项监督,对各报账单位的收入、支出报账凭证的合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核算会计的核算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资金挤占、挪用、贪污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行为,加强督查各核算单位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存入账。
3、加强核算中心与各单位的沟通交流,培训与提高报账员业务水平。
4、及时掌握各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矛盾,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核算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有关知识。
2、负责初审和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账簿,承担多个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及经济统计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财务分析、统计分析、财务预、决算以及临时性的会计管理工作。
3、认真审核单位报账员报送的各项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其财务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和合法,内容是否齐全。
4、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传递会计凭证,不得积压。
5、指导报账员办理报账业务及做好辅助核算工作,加强督查各单位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存入账。
6、每月末应及时将各单位的会计事项处理完毕,通知各单位报账员将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送达各单位负责人签字。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资金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各单位业务收入的缴存及费用、药款、往来、工程等款项的支付,并及时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账。
2、定期与核算会计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目,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私自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推迟或拖延办理。
4、每月末及时结出“银行存款”余额,并与银行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如出现未达款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如调节后仍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反馈。
5、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的管理,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6、加强对报账员备用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备用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抽查,不得出现报账员挪用和挤占备用金现象发生。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报账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与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核算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和资产、药品、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及时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定期开展盘点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单位负责人和核算中心负责。
2、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辅助工作,抓好单位内部考核管理,搞好增收节支工作。
3、协助单位负责人组织预算实施,审核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确保预算任务的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提出预算调整理由及调整说明。
4、负责办理本单位财务收支报账具体业务。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备用金,审查收集原始凭证,把好凭证的报销第一关,按时归集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送核算中心报账。
5、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按照核算中心审核后的报账单,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各项备查账簿;负责办理本单位使用票据的领用、缴销等事宜,及时足额上缴业务收入。
6、定期编制本单位每日业务收入日报表及截止报账日的收入汇总表,定期与核算中心核对各种账目,配合核算中心编制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报表。
7、指导药库保管员及药房兼职统计员、收费员工作,加强对药库、药房及收费工作的督查,做好收入票据的复核。
8、办理本单位人员调资、增资工作;办理人员调进、调出工资手续;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所得税、保险费等代扣代缴等事项。
第三章资金运行管理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存入卫生局开设的核算账户,各乡镇卫生院可在一周内存入卫生局开设的核算账户,报账员按规定时间到核算中心报账,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报账员的预审责任
1、报账员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收入和支出票据时,应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其审核内容包括:
(1)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检查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是否完备,是否注明具体用途,是否符合本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审批权限的规定,应附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2、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张数和金额。
3、填制报账单,对整理并归类好的原始凭证,按照核算中心设置的“报账单”等凭证单据的要求,分类汇总认真填写,对转账支付的款项,要求提供收款对象的开户银行及账户等情况,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4、单位报账员对核算中心退回的不合规、不合法的凭证要及时按要求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后再报账。
5、登记备查账。报账员根据会计中心的审核单和其他凭证登记有关备查账簿。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责任
1、审批手续的审核。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签字样本;单位经费开支必须控制在经费预算内,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大额开支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2、各单位在办理各项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其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
(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数量、单价和金额;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字、报账单位领导审批、报账员签字。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和盖章。
(4)凡要求填写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准确、相等。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电脑打印。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所注经济业务内容有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写,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原始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知情人证明,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8)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9)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开支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核算中心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单、正式发票报账。
(1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1)以下支出报账时,须附相关的证明资料:招待费须附有菜单及说明事由的招待费审批卡;车辆修理费须附有修理费清单;会议费须附有参会人员报到签字单;修缮费须附有修缮合同、预算或修理清单以及竣工验收决算等;支付设备、材料、物资购置须有相关协议(合同)、验收单等;基本建设支出须附有合同副本,工程概预算和经中介机构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财务决算,进入招投标项目的要附招投标书等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及相关规定
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向卫生局报送各乡镇卫生院的全年收支计划,各乡镇卫生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保证年初预算目标任务完成。
2、除工资部分另行规定外,其余支出按《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各项规定,需申报审批的事项,必须经批准后实施,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
3、支出审批程序。乡镇卫生院计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年初向财政报送购置计划,由财政列入预算方案,在批准的年初预算之内单批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中心卫生院、2000元以下的一般乡镇卫生院,由院委会研究决定;高于上述金额的,经院委会研究后上报会计核算中心核实,报县卫生局审批,其中4000元(2000元)至5万元的,由局长签字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县卫生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没列入年初预算的支出项目必须按追加预算程序执行。
4、核算中心会计有权拒付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凭证,对审核结果与报账金额不一致的,按核定金额报销;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交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受理。
5、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卫生局规财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备用金管理
第十四条备用金金额的核定:会计核算中心以各乡镇卫生院2011年平均月支出总额为依据,核定能保证各核算单位10天左右的备用金,用以支付现金支出业务。因增加工作量等原因确需临时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应向核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核算中心主任重新审核报批。
第十五条使用备用金实行借款结算制度,备用金直接打至卫生院账户,报账员根据需要支取使用,支取、使用每笔业务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如实记录每笔业务事项、金额。
第十六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各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年度借款。
第十七条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零星开支的垫付,零星开支具体包括:差旅费、临时人员报酬、3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第十八条备用金支付完毕前,报账员应及时到核算中心办理报账,采取“以票换钱”的方式及时补足备用金。具体办理手续为:报账员将原始凭证集中整理后填写报账单,加盖单位印章,到核算中心办理报账,核算中心对上报的凭证进行复核无误后,办理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各单位负责人要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抽查备用金使用情况,督促报账员定期盘点备用金。一旦发现报账员有利用备用金舞弊的行为,除给予相关处分外,应将其调离报账员岗位。
第五章报账程序
第二十条由于报账单位较多,防止时间重叠,单位之间应错开报账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另行规定),一般每10天结报一次账务。
第二十一条收入报账程序
1、财政补助收入的报账程序。核算会计根据财政局或卫生局下达的分单位、资金性质、用途、金额拨入的财政补助(包括专项资金),进行会计处理。
2、往来资金报账程序。核算会计根据各单位存入(汇入)的缴款单,进行会计处理。
3、业务收入报账程序。核算会计根据各单位存入银行的收入存款单及经收费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收入汇总表,进行会计处理,收入每10天上报一次。
第二十二条费用报账程序
1、各单位报账员在报账时负责将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原始凭证,整理、归类、粘贴后,填制“报账单”一式三联,报账员签字,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到核算中心负责本单位业务的核算会计处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单第一联为单位报账员登记备查账簿,第二联交资金会计付款并记账,第三联连同原始凭证交核算会计记账。
2、核算单位报来的凭证,首先送核算会计进行审核签字,再送审核主管会计复审签字,然后交资金会计对核销金额进行核对,开具支票,并根据报账单登录日记账,报账员将经过上述所有人员签证过的凭证,交由核算会计记账,同时持支票向指定银行办理业务。上述事项的审核内容请参照第三章。
3、费用报销应提供的资料参照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药品及材料的报账程序
1、各单位购入药品及材料时,须取得发票及随货同行单,发票上注明单个品种详细情况的。
2、报账员根据发票及随货同行单及药品入库单,填制报账单,并进行凭证粘贴。发票、药品入库单必须经院长及库管人员签字,随货同行单由库管人员签字。
3、报账员持药品报销凭证首先送核算会计进行审核签字,再送审核主管会计复审签字,需进行资金支付的交资金会计对付款金额进行核对,开具支票,并根据报账单登录日记账,报账员将经过上述所有人员签证过的凭证,交由核算会计记账,同时持支票向指定银行办理业务。
第六章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核算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严格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核算中心只办理单位报账员送达的经济业务事项,不办理其他人员送达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单位报支的资金数额必须在本单位银行存款的余额范围之内,不予办理超支安排支出和结算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门诊和住院收费应做到日收、日存、日报,;每十天上报一次收费存款单,上报存款数应与收入日报表金额数一致,收费处、药房和经办人签字齐全。
第二十八条单位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专项资金支出应先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然后再按收支管理办法报账列支。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未造成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纪检机关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中心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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