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卫生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规定。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及国家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第五条从2015年开始我省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至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和服务功能,在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药品,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所(室)也应逐步实现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药品。
第六条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应考虑品种使用率和销售额等因素,其品种使用和销售额应达到一定比例。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期间,暂由省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进展,确定省内不同级别、不同类别政府办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使用比例另行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暂按国家有关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具体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第八条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和调剂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及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医师和药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医师和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的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四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登记、等级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监测评估相关信息,将政府—60—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六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大津口中心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前大津口中心卫生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大津口中心卫生院现共有基本药物293个品种。且严格按照配备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222种、省增补目录品种71种,非基本药物已按相关文件要求于2011年7月31日停止配备使用。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大津口中心卫生院开始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基本能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为进一步加深职工认识大津口中心卫生院专门印制了基本药物目录手册,制作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价目表在医院大厅显眼位置悬挂,加强院内宣传。大津口中心卫生院在12月27日至30日组织全院职工进行国家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和现场考核,全员达标。按照绩效考核要求,景区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的各级文件装订成册,将工作方案及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培训考核资料)进行整合,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台账。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供应、配送情况
自6月1日起,全部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截止至11月份大津口中心卫生院共采购基本药物品种195个,选择了5家药品配送企业,截止至11月份网上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共计26.7万元,其中国家基本药物19.45万元,占74%;省增补6.84万元,占26%。目前我区基本药物采购正按照全省“五个统一”(统一组织机构,统一招标平台,统一规范操作,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要求正有序推进。中标药品供应和配送基本能及时到达,三天配送到货率90%;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药品配送企业在配送药品时,发票未及时提供,影响了对基本药物的及时支付;二是个别药品缺货、断货(例如:知柏地黄丸200丸、缬沙坦分散片80mg、藿香正气水等)。
(三)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资金使用、货款结算、药物报销情况
1月1日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绝无加价销售现象。对基本药物货款,景区严格按照(鲁卫规财发<2011>1号)等文件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和支付,绝无挪用和违规使用药款的现象,现运行正常。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景区的基本药物已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目录10%。景区财政已向大津口中心卫生院拨付了3个季度的补偿资金,共计54万元,基本能解决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缺损。
【卫生院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自查报告10-05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01-15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28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7篇01-15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7篇)01-15
基本药物绩效考核05-20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集锦7篇01-15
基本药物实行绩效考核05-17
基本药物绩效考核方案05-20
卫生室基本药物自查报告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