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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㈠党委会议制度
1、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召开,委员参加。卫生系统党务工作及卫生工作重大事项,均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会议主要内容:
⑴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⑵研究落实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⑶确定卫生系统重大改革措施;
⑷决定局机关、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分院领导班子的推荐、任免;
⑸提出局机关和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党、工、青、妇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⑹研究商定报请上级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⑺确定局务会议提交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⑻审批局机关、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党员的奖励和党纪处分;
⑼审批局机关、区级医疗卫生单位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⑽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会议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告知各委员,各委员要在会前作好充分准备。
4、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待达成共识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
5、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6、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随时召开。
㈡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委员参加。
2、召开民-主生活会,各委员要积极开展开诚布公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虚心接受批评建议。
3、会议内容,要提前告知各委员。各委员事先要做好准备。必要时,请局机关党支部、办公室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
4、民-主生活会反映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必要时向全局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监督改进。
5、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㈢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正、副局长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可列席局长办公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⑴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制定完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具体措施;
⑵传达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⑶确定年度工作思路,制定完成年度工作思路的具体措施;
⑷提出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卫生事业的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
⑸确定增设和调整医疗机构、门诊点、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业和学校医务室,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⑹确定卫生系统人事调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转干部及其家属、退伍兵的安置;
⑺确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⑻听取分管局长对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科(室)阶段性工作汇报;
⑼决定下属单位提出的重大、重要的行政业务请示事项;
⑽确定本局重大办公设施、交通工具添置和改进,调整办公用房;
⑾决定对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行政处分;
⑿确定局党委会和局务会议提交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⒀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会议要研究的内容,应事先告知各副局长和列席人员,各副局长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
4、各科(室)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会前要进行充分准备,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
5、会议坚持局长负责制,各副局长对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充足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局长综合决策。
6、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㈣局务会议制度
1、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2、会议的主要内容:
⑴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定;
⑵传达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
⑶部署完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⑷汇报上个月工作完成情况,部署本月工作任务;
⑸汇报、总结阶段性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⑹征求对卫生事业重大改革、年度工作思路等方面的意见;
⑺协调有关科(室)共同完成某项工作;
⑻提出需要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⑼传达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
⑽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部署的有关事项。
3、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局长确定可随时召开或推迟召开。
㈤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1、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召集,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2、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局内重要决定;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年度考核、总结、评比;学习交流经验;宣布重大决定等。
3、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内容性质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负责。
㈥科(室)务会议制度
1、由各科(室)召开,科(室)负责人主持,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2、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本科室工作;研究制定本科室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检查总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
3、科(室)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二、学习制度
㈠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1、成员:由局党委委员、正副局长、人监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由书记负责召集。
2、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等。
3、学习安排:每次集中学习,都要提前把学习主题、内容、研讨题目和基本要求通知各成员,并向每位成员提供有关学习资料。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人监科负责学习情况的记录。
4、学习形式:业余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每次集中学习时确定主讲人重点发言。各成员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发言,并备好专用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笔记。各成员要积极撰写学习文章,要结合工作实际,每人每年至少写出一篇学习体会文章或调查报告。
㈡局机关政治学习制度
1、坚持局机关学习制度。区委、区政府规定的每星期一晚上或星期五下午的政治学习时间,应严格保证。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在本星期内提前或推迟进行。
2、制订好学习计划。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局党委的要求,由局办公室、党支部制订局机关、党员全年和阶段性的政治学习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每次学习均由局办公室或党支部组织,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中心发言、专题讨论等形式。
4、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每个同志都应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做到不无故缺席,不迟到或早退。遇有特殊情况时,提前向办公室或请假。学习时精力集中,不看无关资料、不做其他事情。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每个同志都要带着问题参加学习,并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思考问题。
6、认真做好学习记录。每次组织学习,都要进行点到,并记录学习内容、讨论发言情况等。
㈢业务学习制度
1、局机关业务学习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除组织全机关(系统)报告会外,以科室为单位,每月集中安排1-2次。科室长负责本科室人员业务学习的落实,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
2、业务学习要根据卫生局中心工作,适当安排业务讲座或专题调研活动。各科室要结合学习,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3、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业余时间为主的继续教育。对学有成效、工作成绩突出或有科研成果的同志,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相关制度
㈠廉政建设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都要树立“服务人民、勤政廉洁”的思想,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信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晋升晋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行政处罚等重大事情,实行政策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严禁利用掌握的权力,为小团体和个人谋私利。
2、提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任何人均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各类钱物;严禁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索贿和敲诈勒索;不准庇护、包庇违法违纪的行为和人员。做到一身正气、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3、不准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外出执行公务和进行行政执法,必须两个人以上,不准在受检单位就餐。到下属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时,在城区应尽量返家就餐;在城区以外无法返家就餐的,应在单位食堂就餐,若医院无食堂的应谢绝高标准接待。不准接受有关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友的宴请。
4、不准在工作以外,参加下属单位用公-款招待的请吃。
5、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友邀请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6、接待上级机关和各县、市、区来客时,不进高级餐馆,不搞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安排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7、做到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私借;不准将公-款投资给私营企业或个体户;不准无偿占用局内和下属单位的钱物;工作调动时,自觉移交公-款配置物件。不准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
9、召开各种会议(培训班、学会会议等)时,不准违反规定乱发钱物;不准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基层要赞助和摊派;不准用公费组织旅游;不准乱收费。
10、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11、实行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制度。凡建拆房(含拆、翻建)、房屋出租、调换、买卖和转让宅基地;本人及家庭成员接受国(境)内外亲友馈赠、继承遗产数额较大的;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配偶、子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或受到处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局长直接向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报告。副局级干部向局党委或局长报告,由局长负责报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其他同志向局长报告。一般情况下应事先报告,不可预见的事情在发生之后立即报告。
12、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行为,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公正的处理。
13、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执行上述规定,并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局纪委、党支部、办公室要认真督查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㈡廉政谈话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局管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区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委成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爱护、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3、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局管干部。
4、局管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水平。
5、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局党委成员对所联系、负责的下属单位和科室的局管干部每年谈话不少于一次,并且事先要做好充分的了解。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廉政谈话:
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局党委成员对所联系负责的局管干部的廉政谈话;
⑵局管干部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以及被提拔为局管干部时,进行必要的任前谈话;
⑶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较多,经查证够不上诫勉谈话的;
⑷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7、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有:
⑴被谈话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纠风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⑵被谈话单位领导班子和局管干部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⑶被谈话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⑷进一步加强被谈话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⑸根据局管干部的所任职务,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
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局管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⑺对照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8、廉政谈话一般按局党委成员所联系、负责的单位、科室由党委成员分工负责。任前谈话一般由局党委书记负责谈话,必要时可委托局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9、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⑴谈话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一般要提前通知单位或谈话个人;
⑵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⑶正常性的廉政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半年度,任前谈话一般应安排在局党委决定之后,正式宣布任职之前;
⑷谈话内容应记录,并作为对局管干部提拔、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10、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㈢诫勉谈话制度
1、为加强对全区卫生工作者作风建设的监督管理,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方针,不断增强卫生工作者的自查自纠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局纪委和基层党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违规、轻微违纪行为以及在作风、行风建设方面有反映的卫生工作者进行警诫、劝勉,促使其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
3、实施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全区卫生工作者(区管干部除外)。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施诫勉谈话:
⑴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⑵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意识淡薄或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产生不良后果的;
⑶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的;
⑷在年度考核、群众评议中,不称职票数较多的;
⑸利用职权在基层吃、拿、卡、要,尚不够行政、纪律处分的;
⑹对上门办事、就医的群众态度生硬,造成较坏影响的;
⑺在作风、行风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举报的,且产生不良影响的;
⑻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5、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
6、诫勉谈话采取分级实施的办法,其中局管干部由局纪委负责进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进行,报局人监科备案。
7、诫勉谈话内容主要有:
⑴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⑵被诫勉对象应如实回答所提问题,认真总结教训,同时允许申辩;
⑶对被诫勉对象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⑷帮助被诫勉对象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8、对期限内未能自查自纠的,要督促其整改。对拒绝自查自纠,又继续重犯的,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要有文字记录,有关资料由具体实施的部门保管,作为对干部考察考核的依据。
10、本办法由卫生局纪委负责解释。
㈣信访工作制度
1、来信来访登记:凡群众的来信、电话、举报要设立专用登记簿,编号登记,登记内容要力求简明清楚。对群众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详尽记录反映内容。《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信访、投诉登记办理表》经局领导阅后在“领导批示”栏签署意见后办理,重要来访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或由领导出面接待。
2、重要信访阅批:对来信来访反映局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的信访件;上级领导和纪检机关交办重要信访件;党纪处理不服的申诉要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3、来信来访办结:一般信访和上级要求回结信访在一个月内办结、重要信访在四十天内办结,其中上级纪委要求查处,并报告结果的信访件应按材料上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要把信访件办结情况及时向反映人和被反映人反馈,征求意见。
4、信访统计归档:信访统计要按照上级纪委的规定内容和格式,每半年统计一次上报。信访件办结后,对调处中形成的材料,要用统一使用的案卷封面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5、政府直线电话办理件交由有关科室办理后,由办公室统一反馈。新闻单位转来的信访件,一律报请局领导研究回复意见。
四、日常管理制度
㈠首问责任制度
1、凡到我局办理业务和其他公务及求助、投诉、举报等的服务对象,向我局在岗工作人员询问的,该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处理、服务周到。
3、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一般咨询,应认真负责地介绍所咨询的相关情况,让服务对象确实明白和满意。
4、 对属本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其手续齐备的,首问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周期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的,必须一次性说明清楚,不应让服务对象再次往返。
5、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属其他科室或医疗卫生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首先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并主动将其介绍到相关科室或单位办理、落实,不得推诿。
6、 对前来投诉、举报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应亲自将服务对象带至相应的科室。
7、 首问责任人未能按要求履行好首问责任的,根据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给予诫勉教育、告诫、待岗、直至纪律处分,并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干部年度考核挂钩。
㈡财务管理制度
1、必须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法规,按《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理好财务关系,合理使用各项资金。
2、局机关实行财务统一集中管理制度。各科(室)、学会、协会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由局统一集中掌握使用。各种预算外经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局财务经费开支实行领导联签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4、严格经费使用申报计划制度。凡购置办公用品和添置各种办公设备、辅助用品等,各科(室)提出计划,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各科(室)须提前一个月报办公室,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5、实行借款审批制度。局内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预支差旅费,须报局长审批,预支金额一般掌握在2000元以内。预支的差旅费,在因公出差返回后一星期内报销,并还清预支款。
6、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学会、协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统一由财务室向区财政局领取,统一保管,各科(室)、学会、协会用后交回。各科(室)、学会、协会承担的收费、处罚项目,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收取,收取的现金及时解入局财务室,不得以发票抵现金进行坐支。
7、严格报销手续。各科(室)、学会、协会开支的单据、领据等,都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科长(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签,由局长审批后,局财务室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8、专项经费收支实行按期公布制度。对各科(室)、学会、协会的专项收费和开支情况,由局财务室每季末公布一次。局财务室应对各科(室)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协助各科(室)做好处罚经费上缴、申请返还和返还经费的使用工作。
㈢物资管理制度
1、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图书等,均列入公用固定资产管理。
2、公用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公用固定资产入、出库严格执行验收、登记、领用、检查、对帐等制度。
3、公用固定资产经批准配置给个人使用后,应由领用人办理保管手续;配置给各科(室)使用的,由各科长(主任)办理保管手续。
4、干部、职工调离本局或退休,离职前必须将配置给个人使用的公用固定资产移交给局办公室,或按照有关规定折价处理给个人,严禁将公用固定资产带走或擅自转借他人。折价处理的公用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的经费及时交局财务室入帐。折价处理的公用固定资产办理注销手续时,应经购置人、办公室保管员、办公室主任、局长签字,并附上财务室收款收据。
5、公用固定资产使用到报废期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凡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应有保管员、使用人员、办公室主任、局纪委书记、局长签字。
6、配置给个人使用的公用固定资产,必须精心保管、合理使用,由于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要按价赔偿。
㈣出勤考核制度
为使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做到按时上下班和出满勤,提高工作质量和机关办事效率,圆满完成卫生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出满勤,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严格请假制度。当月因事因病请假7天以上(含7天)的,扣发当月50%出勤奖;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含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出勤、考勤奖;未遵守请假制度,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出勤、考勤奖;病假6个月内按月扣发综合目标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6个月以上,扣发全年综合目标考核奖。
3、科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二天以内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局长批准;二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一天以上的,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所有病事假均须书面申请并交办公室存档备案。
4、上班时间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当月出现3次,计旷工半天;当月出现5次,计旷工1天。
5、机关学习未请假不参加的,当月出现2次,计旷工半天;当月出现3次,计旷工1天。
6、法定享受的年休假,可分1—2次在当年休完,若未休完不再补休。当年未休年休假或已休2次年休假但未休完法定享受年休假天数,可折抵当年事假天数;当年事假天数累计等于或超过法定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7、遇有特殊情况需补休加班时间的,要填写《加班补休单》,报局长批准。
8、夜间值勤、值班未到位或擅自脱岗的,当月出现1次,计旷工1天。
9、出勤签到由每个同志自己进行。如因公下乡或出差不能签到时,应提前或当日电话告诉办公室代签。
10、出勤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每天实施。次月初汇总情况,经局长审批后,发给出勤奖。
㈤车辆管理制度
1、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休息时间车辆一律入库。
2、局机关各科室因公确需用车的,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科长或主任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3、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单人出差台州市外的,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确需派车,需经局领导批准。
4、禁止公车办私事。特殊情况用车的,经局领导批准并酌情收费。外单位借车,须经局领导批准。
5、车辆实行定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未经批准的,非本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本车驾驶员与驾车人员共同承担一切责任。
6、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车状、车容,保证随时出车。
7、车辆加油发票必须与行驶公里数基本相符,经查实虚开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扣发半年奖金,并通报批评。
8、车辆与驾驶证必须按时验审,车辆保养维修必须填写申请单,写明保管内容和需更换零部件,如无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后在指定修理点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应带回备查。维修单位必须提供保养维修单及正式发票,并经办公室核实后报局长审批。
㈥接待制度
1、接待工作要严格按照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工作要坚持“有利公务、节约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规范、适度。
2、接待来宾的范围包括:上级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及其团、组;来本区考察、交流工作或因事途经本区的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部门的领导及其团、组;应本局邀请来本区指导卫生工作的专家、学者;领导交待接待的其他人员。
3、接待标准参照区委办、区府办的规定,凡非本局邀请的来宾,住宿费一般自理;上级机关、各县(市、区)的来宾一般由局领导出面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他吃工作餐;来本区参观考察卫生的来宾,一般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他用膳由客人自行负责,办公室予以协助。接待来宾的招待餐,陪餐人员要从简,具体由局领导确定。非城区的医疗卫生单位同志来本局办事、开会,应坚持节俭、从简原则,一般到机关食堂就餐。
4、实行“一批一单一票”制度,即每接待一批客人,由办公室填写一份接待单,经局长批准后执行;接待后开具一张发票,凭接待单和发票报销。接待重要的来宾和团组,办公室要提出接待意见,并拟订详细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包括迎送、陪同、日程安排、交通工具、食宿、领导会见等,接待计划报局长同意后执行。
5、接待经费坚持一支笔审批,财务室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审签手续的接待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6、要严格接待制度,自觉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和接受群众监督,接待标准、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定期公布,同时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㈦局机关人员联系基层制度
1、工作职责
⑴向各单位传达上级部门制订的重大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并督促落实;
⑵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各项内容;
⑶掌握各单位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并提出初步解决办法;
⑷帮助各单位制订切实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发展规划;
⑸督促检查局机关布置、下达的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⑹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各单位的突发、重大事件;
⑺协助各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⑻向局领导转达各单位对局机关的建议、意见。
2、下基层时间、人员及联系单位安排
⑴下基层时间:每人每月至少安排两天;
⑵人员及联系单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奖惩办法
⑴按规定下乡,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的,发给下乡补贴;
⑵不按规定下乡,或未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扣除全部及部分下乡补贴;
⑶每月初,由办公室汇总上月下乡情况,并报局领导审核。
4、其他事项
不能借下乡联系之际到联系单位大吃大喝,索、拿、卡、要,如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㈧保密制度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保密法》,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
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公务员保密守则: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浏览和探亲访友。
1、公文保密
⑴本部门制作产生的密件,应严格按程序确定密级。由拟稿人在拟稿时对照密级范围规定,拟定并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送主管领导审批。秘密文件在起草、送审、印制过程中必须注意保密,严防泄密。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应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或按规定程序销毁,防止丢失。
⑵密件的收发,由文书负责统一办理,要认真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因特殊情况代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局传递密件,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密件。
⑶密件的传阅,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不得私自从传阅夹中抽调文件,并及时催阅收回归档;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应及时交还文书归档;借阅密件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秘密文件应定期清查,按时清退,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⑷印制、复印、摘抄、汇编密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应按同等密级管理;绝密级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印制、复印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文印室或委托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区机关文印中心或黄岩印刷厂)进行,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⑸密件的销毁,在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理,逐件填写“销毁密件清单”,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可利用本单位符合保密规定的碎纸机进行销毁,大批量销毁的密件应由办公室集中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并由专人押送、监销。销毁密件应实行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制度,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密件。严禁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
2、会议保密
⑴涉及会议应选择在有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
⑵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视、电话会议,严禁在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会议上使用无线电话话筒。
⑶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涉密内容。会议的涉密文件应妥为保管,不准擅自乱传乱发。
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保密
⑴严禁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⑵在电报、传真往来中,严格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⑶保密机房、文印室、档案室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逗留,不得会客,不得让无关人员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
⑷计算机应用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该按相应的密级进行管理。各科室的计算机均应设立开机密码,内部局域网的文件交流要按规定设定共享口令。内外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外网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连接政府内网但未实行物理隔离的计算机不得私自以拨号或其他方式连接互联网。
⑸计算机的维修、销毁。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或内部资料的计算机检修前,应彻底清除设备中的涉密信息或拆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再使用的,要及时送区保密局作磁介质(软硬盘)销毁工作,不得移作他用。
⑹严格遵守《台州市党政机关计算机网及计算机应用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台办〔2002〕44号)。
㈨印章管理制度?
1、“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的印章由办公室专人掌管;“中共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委员会”印章由人监科专人掌管;科室专用章,由各科(室)专人管理。
2、以卫生局、局党委名义所发的各类文件、请示,须经局领导签发后盖章。未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用印。
3、本系统所颁发的证书、报表、请柬等,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盖章。?
4、科室出具证明、联系函、通知、函件等,均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5、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具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盖章(不含领取邮件)。
6、其他情况用章,均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7、科(室)专用印章的使用,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8、经批准使用各类公章时,公章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须按要求项目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
五、区卫生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黄岩区卫生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台州市黄岩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的公文,是区卫生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区卫生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科室,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区卫生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的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检查。各单位均须配备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区卫生局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㈠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㈡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㈢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以及任免人员。
㈣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㈤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㈥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㈦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㈧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㈨函
适用于不相隶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㈩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㈠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在1年及1年以上的,标注为“×密★×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标注为“×密×个月”;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标注为“×密★长期”;保密期限未作规定的,标注为“×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序号位数根据公文的份数确定,一般编3位数,从“001”号起编,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㈡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公文已标明紧急程度的,标题中不再标注“紧急”字样;标题中出现“紧急”字样的,则不再标注紧急程度。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㈢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和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㈣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只标注一个机关(单位)的发文字号,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协商确定。
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㈤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意见”应当在附注处注明主办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㈥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㈦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㈧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草拟公文时,应当将附件顺序和名称填写在发文稿纸的“附件”栏内,如果对主送或抄送单位不发附件的,还应在该附件后注明“×××(单位)附件不发”。有2个或2个以上附件的,应当用“附件:⒈×××××”标识。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多个附件时还应标识序号“附件1:”;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㈨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公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㈩成文日期以局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以最后签发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下,空一行后另起的一行左空两格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引主题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不得超过5个,一般不得标注自然词。其中主送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标引主题词,并首先标类别词“卫生”。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公文的抄送机关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顺序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为区卫生局办公室。
第九条 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标注在公文最后一页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印发日期)在最后一行。区卫生局公文用纸从2002年4月1日开始,上行性、平行性文件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下行性文件逐步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区卫生局与区政府其他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逐级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区政府批转或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授权”或“经区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区卫生局与区政府其他部门、下一级政府(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除区卫生局办公室以及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等区政府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有权对外发文外,其他科室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五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上报的“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单位)。
第十七条 “意见”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发文机关应当明确下级机关是否应照此执行或参照执行;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需要请示区卫生局或区卫生局转报市卫生局、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区卫生局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
第十九条 局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通过《黄岩卫生信息》摘要编发。涉及区卫生局的重要情况反映及其他内部资料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发送。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区卫生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具体程序一般包括:草拟、审核、核稿、签发、编号、排版、校对、缮印、用印、分发。
第二十一条 草拟和审核公文应做到
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㈡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㈢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名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㈣结构层次序数分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⑴”。
㈤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㈥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㈦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 文件从领导签发至正式印发分发,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㈠经领导签发后的文件,由文书室登记、编号后,即送文印室打印,打印出的清样,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公文,坚持“谁撰拟、谁校对”制度,由承办科室负责落实校对人。
㈡坚持“第一读者”制度。对校对完毕后的文件,“第一读者”对发文拟稿单各栏目的签字等情形,以及文件版头等进行检查,对文件内容阅读,确属正确无误的,确定印制份数,送文印室付印。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局主办的公文,如涉及区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首先由主办科室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区卫生局主办的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发文,由主办科室负责送各有关部门会签和用印。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局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局长签发,如遇局长外出学习、考察、开会等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办公室须随文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区卫生局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如没有补充意见,一般采取直接翻印办法转发(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除外),并在翻印文件后面加印主、抄送单位及“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办公室翻印”字样和翻印日期,不编文号,不加盖印章(与外单位联合转发的,仍按联合发文程序和格式办理)。翻印文件需经主办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包括确定主、抄送范围),办公室同意后翻印,重要文件的翻印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局对外发送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主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报送3份,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送30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件),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示;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内容重要的办件,要按督办件程序办理,对传阅件,由相关科室负责依次直接送达,在各科室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上报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退回上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于需要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确定主办科室。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推逶延误。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将交办件及时退回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 对有关单位直接送达各科室的公文,各科室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登记,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要求或请示事项的文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办理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字,视为同意;对没有具体要求或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圈阅或签字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时将公文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相关的特种载体原件)整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文件性质、特征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各科室经过鉴别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绝密级公文,应当进行登记。销毁秘密公文的监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要保证不泄密、不丢失、不漏销。禁止将公文和内部资料出售。
第三十七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毛笔、纯黑和蓝黑墨水的钢笔及签字笔,不得使用红墨水和纯蓝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以及铅笔。
第三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级、机密级公文,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加密装置,严禁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绝密级公文。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党委、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公文处理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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