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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班补助管理制度
为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完善医院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需要对医院加班人员实行补助管理制度!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医院加班补助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医院关于加班 的管理 规定,避免加班 界定不清,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适用:
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责任:
1、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人员的加班管理,同时按规定将本科室人员的加班情况上报至院办公室。
2、院办公室协助各科室作好职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科室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加班的原则
1、加班系指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由医院依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安排的相应工作。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
2、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上白班者,周一至周六上午为工作日,周六下午为休息日;倒班的按值班安排表执行,轮到周六及周日值班的为正常工作日。
3、本院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加点,本院将安排补休(补休以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室负责人安排)或者支付相应加班补贴(加班费),加班费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五条加班申请及记录:
1、加班申请:需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假日加班者,科主任或护士长要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将加班申请单送交至办公室,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2、紧急任务:因医院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紧急加班者,由院办统一调配上报,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因科室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科室负责人需要在第二天补交加班申请,并加以额外的说明。
3、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科主任或护士长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评估和监控。
4、加班考勤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职工均应如实签到考勤 ,记录加班时间。
5、严格执行:为了使广大职工养成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的良好习惯,我院将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职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未经科室负责人核准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
2、在加班时,不遵守纪律,故意拖延加班时间或擅自早退的;
3、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4、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患者、业务联系单位或其他来访者延时工作的;
5、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6、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司机、保安、保洁等后勤类职工,不享受加班补贴;
7、倒班。
第七条 加班工资计算
1、工作日加班至晚上8点以后者,按每人50元支付加班补贴;休息日加班者,按该职工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补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者,按该职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2、加班补贴每月由办公室汇总核实后发放。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医院加班补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 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 加班。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 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二十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发布,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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