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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用餐的规定
在途、就餐、值班时间是否算加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实行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的具体界定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因此目前包括劳动者上下班在途时间(包括出差在途时间)、工作前准备时间、工作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就餐时间等是否箅工作时间?若是正常工作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否算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实践中的司法案例,一般认定原则为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具体如下:
1、在途时间:若劳动者在途时间无实际工作内容,则不认定为上班。
2、就餐时间:若劳动者就餐对间无实际工作内容,则不认定为上班。但是若劳动者在加班时间就餐,则可酌情认定为加班。
3、值班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则不认定为加班,可以酌情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
加班中的用餐时间算工作时间
就餐时间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时间?一个普通的员工李某就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把这个疑问带上了法庭。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心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员工就餐时间是否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认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是这期间机器一直在运转,就餐后他的工作量无疑就会加大,因此就餐时间自然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而公司却认为李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此期间的用餐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尚无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李某主张在这一时间段内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难以支持;然而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按照劳动法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该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从2015年2月至5月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用餐时间的加班工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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