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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例会考勤制度
瑞安市民公学校会议考勤制度
会议是学校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会议秩序的好坏,是事关政令畅通和教育工作者自身形象的大事。为了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精神的准确及时贯彻执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原则
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全校性的政治学习和有关会议,必须坚持做到班级、教研组的局部小会服从全校性的全局大会。任何班级、教研组及个人不得以上课、私事、局部小会为由拒不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或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政治学习及教研活动都进行考勤登记且建档考核。
二、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早到会,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各种会议每个教师都要带上笔记本,做好笔记。
3、参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会议纪律,开会时不能在会场外面逗留或闲逛,开会时不能随意在会场中走动,更不能中途离会,不准大声喧哗或三三两两“另立会场”,不准带小孩入会场哭闹,不得翻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杂志或小说等。
4、对会议内容或安排有异议的,会后与召集人沟通,不得在会议室无视会议纪律或无理取闹,否则,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会议考勤
1、学校各种会议(包括全校性会议、班主任会议和教研组会议等)实行签到或点名制。每次会议或政治学习由召集人按通知时间顺延5分钟开始点名,点名不到记迟到。召集人可视会议情况于会议期间随时点名,点名不在者记早退,两次以上点名不在会者视为缺会。迟到的参会人员到会时自觉在点名处消缺席,否则视为缺会。
2、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一律视为缺会。
3、因学校安排公事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必须提早向召集人请公假,经召集人同意后按公假处理。
四、奖惩措施
1、根据绩效考核考勤分值进行考勤。缺席会议,每次扣0.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分(当天已办理教学请假手续的不计扣);因公开会或出差请假,经学校相关科室同意后只考勤不计扣。
2、学期结束后,各位教师把会议记录本上交相关科室待查。
3、每学期的会议考勤簿要存档备案,并将每个人的缺勤汇总记入教职员工业务档案,为教职员工职称评审、先进评选,全员聘任等提供参考依据。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政工干部例会、值班、考勤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的管理,促进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政工干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政工干部例会包括校级例会和院系级例会。
校级学生政工干部例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召集。
院系学生政工干部例会由副书记召集。
第三条学生政工干部例会每周举行一次。
校级学生政工干部例会的时间为星期二上午,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院系学生政工干部例会的时间由各单位自定。
第四条学生政工干部例会可以安排如下内容:
(一)布置工作;
(二)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
(三)工作汇报或经验交流;
(四)工作研讨。
第五条校级学生政工干部例会的规模可以视情况或工作需要分别采取全体学生政工干部会议的方式或部分学生政工干部会议的方式。
第六条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校级学生政工干部例会上布置与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的事项或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在校历规定的工作日内,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有人值班。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各院系须将学生政工干部值班安排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八条学生政工干部在校历规定的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或者不在学校,应当向本单位的领导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其中副书记到外地出差或办私事还应当同时告谕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
第九条建立和坚持学生政工干部考勤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进行考勤登记:
(一)学生政工干部例会;
(二)学校要求学生政工干部参加的会议;
(三)学校要求学生政工干部到位的学生活动;
(四)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的要求学生政工干部参与的检查或活动。
第十条学生政工干部不能参加学生政工干部例会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会议或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请假或报告的程序为:辅导员向副书记请假或报告,副书记向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请假或报告。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举行的会议或活动的考勤登记由指定的专人负责。
考勤登记册记录的内容有如下几种:
(一)出席;
(二)缺席;
(三)出差或公务;
(四)事假或病假;
(五)迟到或早退。
第十二条考勤结果每月向院系反馈一次,每学期末全校通布一次。
第十三条学生政工干部的出勤情况列为学生政工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考勤结果归入学生政工干部个人的工作业绩档案。
第十四条对于全勤的学生政工干部,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缺勤、迟到、早退较多的学生政工干部,可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三)取消评优秀等级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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