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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管理条例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学习风气和行为规范建设,特制定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设计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如违反本条例,均按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本条例作为学生是否评优、评先、入党的依据;
第四条本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运行细则
第五条组织架构:学院成立考勤监察小组,监察小组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执行组长:院团委书记,副组长:三名学生社团负责人,成员:相关学生干部。
第六条考勤结果每天统计一次,反馈给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谈话,及时教育及核实相关问题。
第七条监察小组每周五将对一周的考勤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由团委登记和备案并于下周一通告,通告中必须注明迟到、旷课的次数,早退按旷课处理,事、病假依据学生实际情况处理。最终考勤结果以表格(打印)的统计方式公布在学院学务宣传栏中。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八条学生干部作为学生群体的先锋模范,应起到带头作用,学生干部包括党员、团委干部、学生会干部、青协干部、职协干部,各班班干部、团支部。
第九条迟到(5分钟内)2次与早退均按旷课一次处理,事假、病假依照实际情况处理并且事假、病假者要出示相关证明或提供证明人信息以供查证。
迟到旷课累计一次者,均给予全院通告,迟到四次、旷课两次者给予:
党员:延缓转正时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学生干部:撤销职务,取消评优、评先,推优入党资格;
学生:取消评优、评先、推优入党资格;
旷课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由本监督小组上报学校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考勤检查小组必须全程跟踪以保障考勤的正确性、严肃性、准确性。迟到、旷课以通告次数为标准。
第十一条本条例真实有效,请全院学生依照遵守,学生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放入学生个人档案中保存。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学生考勤管理制度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按时到校上课,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教室者作早退处理;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25分钟者作旷课一节处理。
二、每个班设立考勤记录薄,每节课均应由任课教师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填入家庭报告书,向家长汇报,并存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德育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德育处提出意见后由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德育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困病来不及请假,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四、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医生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继续休学一年。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取消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
五、班主任应每天掌握本班学生缺勤情况。对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及时查明原因。与家长配合进行教育。
六、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勤(不明学生缺勤原因和去向),班主任或科任教师必须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上报到综治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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