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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考勤办法
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全体职工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负责,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 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
第四条 院办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
第五条 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事先办理事假申请。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事假原则上每月累计不超过4天。
第六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职工按50%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 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院委会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 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7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至婚假30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 丧假
1、父母、子女或养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7-10天。
2、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一般为3个月,响应晚婚晚育的产假为4个月,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女职工计划外生育,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主管领导或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
2.职工平日加班,补助加班费。
3.不得存休倒休假期,不得自行安排休假,假期不能跨年使用。
第十二条 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当日工资。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每次扣罚10元。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化雨乡卫生院考勤制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5、当月因公事不能休息者当月补休,非特殊情况不能串休、提前休、攒休、借休。院委会对全院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时医院临时安排调整休息时间。
6、对未经批准的不上班或虽口头和书面请假但领导还未批准的自行休息,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由院委会研究后作出待岗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7、所有值班人员,只要当天参加点名,如因公外出(超过半小时)实行外出考勤登记制度,需填写外出时间及事由,由值班领导批准,交办公室保存,否则院委会查岗发现后扣除两天的考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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