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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考勤管理办法范文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事假:×
病假:○旷工:◎
婚假:+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11.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3.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3.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3.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4探亲假管理
11.4.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4.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2.2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3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12.4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12.5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旷工
13.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考勤管理规章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总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网点。
2、考勤方式及对象
2.1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网点均使用打卡机进行出退考勤。
2.2总公司副总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总公司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总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2.3 市场业务人员在总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总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总公司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企业网点可依据工作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力资源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 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内勤人员于每周五下午交至人力资源部,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力资源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4.7 每月25日,各部门内勤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部,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总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由本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总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下属企业网点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下属企业网点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4.9因公外出当天不能返回的为出差。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总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由本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总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总公司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企业网点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初核,总经理审核批准。下属企业网点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下属企业网点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5、请假流程
5.1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5.2总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部批准;总公司经理级以上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5.3 总公司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企业网点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中部审核,总经理复核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
5.4 下属企业网点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初核,人力资源部审核,下属企业网点经理批准。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5.5 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并附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5.6.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6、缺勤处理
6.1 迟到、早退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薪5元,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15元,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30元。每个季度考勤有迟到、早退记录,将不能获得年度的奖励资格。
6.2当月忘记打卡超过一次(含)以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
6.3 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0.5-2小时以内的计半天旷工,2-4小时以内的计全天旷工。旷工扣当天工资总数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旷工一天扣薪100元,旷工二天扣薪200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四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7、 加班管理
7.1 公司提倡高效运作,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7.2 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50—100元的处罚。
7.3员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部门经理需在次日上午补填《加班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7.4 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7.4.1 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生产、业务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
7.4.2 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帐或不影响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召开会议的。
7.4.3 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而进行抢救的。
7.4.4 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的。
7.5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7.5.1 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网点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除司机)在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7.5.2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7.5.3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7.5.4因公出差期间。
7.5.5市场销售人员的业务时间。
7.6 加班工资计算
7.6.1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网点经理级以下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外(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150%的基本工资。
7.6.2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网点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200%的基本工资。
7.6.3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网点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300%的基本工资。
7.6.4 加班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费.
8、其 他
8.1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8.2 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8.3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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