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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教师考勤制度
为了严肃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教职工考勤做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学校实行全员坐班制,全体教职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得随意离岗。
2、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和岗位抽查制度。全体教职工要按规定时间签到、签退,上班时间不聊天、不干私活、不随便外出。
3、教职工要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学校有关会议、集体活动。
4、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如实做好出勤记录。每周末统计考勤结果并上墙公布,月底汇总。
二、出勤
1、全体教职工在考勤 室统一签到(退),签到时间上午7:55---8:30签到;11:10----12:05签退,下午随作息时间变化确定。
2、在规定签到的时间内没签名的为迟到,在规定签退的时间内没签名的为早退。即迟到又早退并无请假手续的为旷工,查岗时不在自己岗位的为中空。
3、迟到、早退、中空每次扣5元,旷工(无课)扣30元,每星期一总结,当月兑现。
4、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出现迟到、中空、早退一次扣5元,无故缺课一节扣30元。
5、教师按时辅导自习,不迟到、早退、中空。临时因故不能盯自习者,可自行调换,无故不盯自习的倒扣2节。
6、请假3天以内(包括3天)自习课有顶替的不再扣罚,照常发放自习费;无顶替的倒扣一节。
7、请假在3天以上者,教务统一安排其他教师顶替,自习费归顶替教师。
8、辅导自习时,出现迟到、早退、中空除本节外再倒扣一节。
9、所有教师必须参与值班,实行轮休。
培训学校教师考勤 管理制度
三、请假:
1.学校领导、科室人员在年级兼课的,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先经教务主任签字后,再按隶属关系办理。
2.教职工请假0.5天及以内由科室主任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
3.教职工请假0.5天以上者,由科室主任签字,报校长签字批准。
4.校分管领导请假经校长批准,科室主任(包括副主任)请假由分管校长签字,报校长批准。
5.请假须先填写请假条,按隶属关系批准后方能有效。除极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校请假外,一般不准捎口信、打电话,没有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6.因病不能参加学校及其它集体活动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在考勤室登记。
7.一般事假:每天扣10元;一个月累计请假7天以上者每天扣15元(从第8天开始算)。病假住院期间(以住院和交费单据为准)不扣工资,重、危病者,由校委会研究处理。
8.任课教师请假,所任课应由教务处安排教师上课。
9.教职工每学期出勤不足三分之一者,不在享受学校任何奖励和福利。
10.学校领导班子和各个科室均为非轮休人员,但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事请假半天不扣工资。
11.本人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事假3天;直系亲属丧假5天,近-亲丧假1至3天;生育假生育者90天,小产准假15天。
12.因学校安排外出或学习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手续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北斗民乐考级培训基地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因事、因病或女职工生产等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无故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系、处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均应如实填写在《考勤汇总表》中,并于次月3号前将《考勤汇总表》上报人事处。
第二章 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四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由医院认定并出具病假证明,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岗休假。
第五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以下规定权限呈报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假。
1、教职工请事假,10天及以下由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下由人事处审批;一个月及以上由人事处转呈学校领导审批。
2、职工请事假,5天及以下由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15天以下由人事处审批;15天及以上由人事处转呈领导审批。
3、中层干部请假执行中层干部请假制度。
第六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审批盖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均利用寒暑假,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教职工请探亲假由部门领导审批,机关职工请探亲假由人事处审批。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假,须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父母一般20天,探配偶一般30天,寒暑假不足天数给予补足。 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丧假。父母、岳父母、公婆去逝,给3天丧假。如父母、岳父母、公婆在外地的,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由部门领导审批,来去路费自理。
第三章 有关待遇的规定 第九条 病假。当月病假3天以下,工资照发;3至9天扣发当月津贴100%;10天及以上,扣发当月津贴。根据)130号文规定:工作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病假人员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假。满3天不满5天,扣发当月津贴50%;满5天及以上,扣发当月津贴;满10天或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按天扣发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 出国、出境。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凡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以外申请出境、出国的教职工均按因私事出境、出国对待,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出国探亲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产假、哺乳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领取职务工资80%,津贴停发。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津贴和奖金,并按天扣发职务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职务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天给予辞退。一年累计旷工15天,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一年累计旷工30天,给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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