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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1.1为使本公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任何一位员工的工作都非常重要,并且影响其他工作及整体运作,因此公司要求每位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权责
3.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汇总考勤记录,保管及复核请假凭证,考勤异常处理等。
3.2 保安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及出入打卡,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监督执行。
3.3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具体出勤的实施执行,各级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员工出勤情况。
3.4每月5日前员工应核对本人上月出勤工时并签名确认。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日起2日内到本部门主管考勤的专人处澄清,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及其调整
4.1标准工时
4.1.1标准工时又称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4.1.2未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4.2 综合计算工时
4.2.1 综合计算工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公司可弹性调整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问,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工时制度。
4.2.2公司因生产有淡旺季,故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不定时工作制
4.3.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关系,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限制的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
4.3.2经劳动部门批准,公司对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副课长级以上管理人员;②业务人员;③保安;④司机。
4.4正常上班时间
4.4.1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经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
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以上上班时间,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4.4.2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待料等),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假或调整工作时间,副经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后知会人力资源部门,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4.5出差期间一般不计算加班,出差时间一周以上,部门可在出差完毕后根据此次出差任务繁重程度及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差时间长短情况酌给1天至3天补休。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一般应参照公司上下班时间安排作息时间,努力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出差任务;确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公务的,应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加班及其管理
5.1加班的定义
所谓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5.2加班申请与批准
5.2.1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5.2.2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并由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由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2.3因为本公司采用流水线式生产,各工序之间紧密联系且相互影响,同一班组或课有70%(含)以上员工申请加班(或同意加班)且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核准的,除非个别员工确有私事经请假批准外,该班组或课所有员工必须准时出勤,否则按考勤异常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公司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
①未经权责主管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虽经权责主管批准,但未实际加班的;
②在标准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达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等);
③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工时;
④出差、培训时的用餐及途中时间;
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均不视为加班并不计加班工时。
5.4加班工资的计算
5·4·1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5·4·2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5·4·3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经审批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
第六条 打卡与考勤记录
6.1除经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本公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排队打卡。打卡不排队者,每发现1次记申诫1次;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每代打1次,代打者及托打者各记大过1次,打卡仅代表该员进出公司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6.2员工加班打卡按《加班申请单》的申请时间打卡,特殊情况超出或缩短申请加班工时的,应由直属主管确认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方可生效。
6.3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本人应于次日内申请补\签卡并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转人力资源部门录办,否则视为旷工,但所有员工每月签卡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者按照本办法9.2条款规定处理。
6.4确因工作原因来不及打卡而无打卡记录的,由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实后在《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上签注,人力资源部门据此补卡;因设备故障而无打卡记录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请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统计本部门出勤情况,人力资源部门据此补卡,补卡不扣款。
6.5人力资源部门应每日打印前一日各部门《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送各部门主管核阅并责令打卡异常者回复说明,各部门主管应于收到《打卡异常情况分析报表》后次日内回复人力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人力资源部门依该调查结果作为签卡、补卡、旷工或处罚的依据。
6.6外出或出差公干人,应填写《外出/公差申请单》,经直属副理以上主管核准后,交值班保安登记出入时间。保安应于次日一上班即送人力资源部门作考勤记录。
6.7人力资源部门每月5日前对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统计出每位员出勤工时,送各部门复核并公布。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本部门公布考勤之日起2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复查申请,否则视为没异议。考勤异议复查由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并作出复查结论,各部门应在收到考勤月报表后3日内复核完毕并反馈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员工结算工资的依据。
第七条 请假程序
7.1除法定节假日及公司放假由公司公告外,员工的任何休假及请假(以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与补休,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交直属主管,在获得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7.1.1如因本人突发工伤、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以电话或嘱托人向所属主管报备,接获报备的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知会部门主管,交人力资源部门存查,该员工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应立即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7.1.2经批准的《请假单》应于当日交人力资源部门归档并记录。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 08 : 30-17 : 00 ,午餐时间 30 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 40 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2 小时。
2 、员工在夜间 22 : 00 至次日凌晨 8 : 00 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 、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一)怀孕期在 7 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 600 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 300 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 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 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l 元旦:1天,1月1日;
l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l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 日、3日;
l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 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 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 带薪病、事假
1 、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 、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 )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 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 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 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加班比例* 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部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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