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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及省医科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假期的种类、期限和要求
1、工休假
(1) 根据“鲁电发[1991]42号文件”精神,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职工不享受公休假;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工休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2)工休假统一安排在暑期休完;因工作值班者,应在工休假后一周内集中补休,过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处理。
2、探亲假
(1)凡录用来我所的职工,工作时间满1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每次20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另加路程时间。与父亲或母亲一方同住一地的,不享受此待遇。因父母分居在两地,一次只能探望父亲或母亲。
(2)见习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在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3)男女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的,双方均可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各自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4)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必须由乡镇以上医院证明,经所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理。
(5)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造成交通停顿,致使不能按期返所工作的,要持有关证明,向分管所长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6)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7)职工探亲无辜超假,按旷工处理。职工探望父母亲,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8)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职工,不再另给结婚假。新婚职工,夫妇两地分居,必须结婚满一年,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另加路程时间。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职工不受军队干部是否已利用年休假与其团聚的限制,仍可申请探亲假到部队探亲。
(9)已婚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探父母和配偶两种待遇的,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父母的,可以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一并计算。
(10)己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1年后,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婚假
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职工结婚假15天;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结婚假3天。
4、产假
育龄女职工可休产假5个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剖腹产者另加产假15天。
5、哺乳期事假
产妇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在家照看孩子的,可申请哺乳事假,一般为5-7个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丧假
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去世后,可请丧假3天,外地另加路程时间。
7、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定点医院的病例和出具的证明请病假。
8、事假
职工个人的事情应尽量利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处理,特殊情况急需时,可请事假。
二、各种假期的批准权限和请假手续
1、探亲假需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室主任同意后报所长审批。
2、请事假者,一天以内可事先提出中请,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离岗;一天以上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室主任同意报所长审批后方可离岗;室主任请假须经所长批准后方可离岗。
3、请病假者,一周以内由本人持医院证明向室主任请假,室主任签字后交所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报所长审批。
4、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均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室主任同意后报所长审批。
5、院、所公益性集体活动及各种会议和政治学习必须参加,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一次无故不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各种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由单位统一安排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2、哺乳期事假期间,除扣发保健卫生津贴、误餐补助费、考勤及目标管理奖外,再扣发职务工资的30%。
3、工作人员休病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除扣发卫生津贴和误餐费外,原工资全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B、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上述病假期间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4、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件精神执行,发给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5、职工休婚假、丧假期间扣发卫生津贴及误餐补助。
6、职工请事假或病假每月累计5天以上扣发当月考勤奖。
7、凡无故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工资50%,年终奖50%;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及全部年终奖金;长期旷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者,扣发全年奖金。
四、考勤办法
1、考勤登记以科室为单位进行,室主任为考勤员。
2、考勤要逐日登记,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记录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考勤情况计发上述各种补贴。
3、所里随时对各室出勤和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4、全年出勤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机关干部请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因并因事须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委落实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上午、下午上班时间进行签到登记,当日由综合科考勤汇总,每月底汇总核算,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区委、区政府月度考勤奖实施细则执行。
2、各科室要严格请假制度,凡请假1天以内,须经分管主任请假;1天以上的须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副主任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区长请假,所有假期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履行批准手续并告知办公室备案。休假完毕及时销假
有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当月考勤奖(金额为250元):
(1) 当月旷工一天以上;
(2)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天;
(3) 当月迟到累计3次以上。
3、因事外出离扬,主任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书记报告,副主任向主任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备案;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向办公室备案。
4、正常工作时间内,各科室每个办公室必须至少留1人值班,以保证职能工作正常进行。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说明去向。领导班子成员外出以及全体人员外出的科室须在委办公室留言去向。
5、机关工作人员休假,需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和主任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享受公休假不再发公休补助,病事假、旷工全年累计后按天扣除相应补助。
6、由综合科定期对各科室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3次的科室进行委内通报批评;发现违反上述规定3 次的个人则取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扣全年目标奖和年终工作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 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x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含年度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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