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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核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严明纪律,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规则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校教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要认真勤奋地工作,不能擅自离岗、串岗和干私活。
(三)属教师编制,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考核上课、开会、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集体活动的出勤,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上述活动者,作为旷工处理。
(四)除教师外的其他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时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
(五)各部门(单位)考勤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各部门(单位)当月考勤记录(包括病、事假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于下月 3 日前报送人事处。
(六)以请假为由,实际从事第二职业者,一经查实,按照旷工处理。
二、假期类别、期限和待遇
每月按21.5 天计算,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津贴、保留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补贴,固定工资是指职务(等级)工资。
(一)病假
1 .教职工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经审批后可以请病假;在外地以函电请假只限于急、重病,请假时间限7 天以内(病情确实严重者除外),回校后还应补办请假手续。
2 .病假2 个月内,工资照发。
3 .一年内病假超过2 个月的,从第3 个月起至第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 年以上的,固定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按固定工资一样比例发放,工资的其它部分按80% 发放。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 个月要求回岗位工作者,需持医疗单位的证明,并实行试工期二个月。试工期间病假累计超过15 天者,应停止试工,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并继续发给病假工资。
4 .病假超过6 个月的,从第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 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 。职务岗位津贴按固定工资一样比例发放,工资的其它部分按70% 发放。
5 .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 .病假超过6 个月,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7 .当月病假6 天及以下者,病假日的校内津贴按50% 发放。超过6 天以上者,校内津贴按日扣除。
(二)事假
1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但应从严掌握,一学期一般不能超过10 天。
2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事假,由学校根据需要予以审批。去港澳台,最长不超过3 个月;出国不超过半年。出国时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 .因私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发工资,超过半年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全年累计超过20 天的,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 计发;超过3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工资;因私出国(境)的事假在一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 ,一个月以上二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固定工资的60%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固定工资的50% 。事假在三个月(含)以内的,保留补贴照发,职务岗位津贴按固定工资一样比例发放。超过三个月的,停发工资。
5 .事假期间校内津贴按日扣除。
(三)婚假
1 .婚假3 天,晚婚(男25 周岁、女23 周岁及以上)增加晚婚假12 天。寒暑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婚假原则上不能分段使用。
2 .工资全额发给。
3 .校内津贴按日扣除。
(四)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未婚职工探父母、已婚职工探配偶或父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是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1 .国内探亲。
(1 )教职工只能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给假期,可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探亲旅费。
(2 )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给予一方探望配偶1 次。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 年1 次。
(4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 次。
2 .出国(出境)探亲。
(1 )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4 年)1 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 年的,按每年给假1 个月计算。
(2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出境)探望父母,4 年以上(含4 年)1 次的,给假4 个月;3 年1 次的,给假70 天;2 年1 次的,给假45 天;1 年1 次的,给假20 天。
(3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出境)探望父母,每4 年给假1 次,假期40 天。
(4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出国(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4 年给1 次假,假期40 天。
(5 )归侨回国、台胞返回大陆工作10 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私事出境,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第一次探亲可给假半年。
(6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探亲,3 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 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为3 个月,最多不超过6 个月。前3 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 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不返校工作者,从第7 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7 )公派出国进修、访问学者、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得到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如配偶坚持要出国探亲,经学校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8 )教职工如有特殊原因出国探亲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办理报批手续。事假期限不超过3 个月,且不能延长。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工作者,作相应处理。
3 .工资全额发给。
4 .工作日的校内津贴停发。
(五)丧假
1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 天。如不在同一地生活,给适当路程假。
2 .工资全额发给。
3 .校内津贴按日扣除。
(六)产假、护理假
1 .女职工产假:三个月内流产给假20 天;三至七个月流产,给假50 天;正常(含7 个月以上早产)产假给90 天;难产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 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
2 .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 天。
3 .工资全额发给。
4 .校内津贴按日扣除。
(七)哺乳假、妊娠假
1 .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产假期满后,根据需要可请哺乳假,假期分为产假满后六个月或连产假一年。
2 .妊娠假: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可以申请妊娠假。
3 .妊娠假期间工资按80% 计发。
4 .哺乳假:6 个月的,工资按80% 计发;一年(含产假)的,只发固定工资,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5 .校内津贴按日扣除。
三、假期时间的计算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起算起。除事假外,其余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四、请假、销假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先递交请假报告,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才有效,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假期结束后,应立即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续假,并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明,续假未批准而不返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各部门(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请假,由校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各部门(单位)副职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五)其他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单位)领导审批;一周以上两周以内,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两周以上,由部门(单位)领导和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六)产假、哺乳假、妊娠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学校计生办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七)因私出国(境)事假和探亲假由所在部门(单位)、外事处、人事处和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
五、旷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 .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 .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职者。
4 .申请调动或辞职,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
(二)旷工半天扣除半个月校内津贴,旷工1 天扣除全月校内津贴,旷工2 天扣除半年的校内津贴,旷工3天(含3 天)以上者,扣除全年校内津贴。 连续旷工 15 天或在半年内累计旷工 20 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本考勤制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七、本考勤制度经2004 年第12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职工考核考勤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二、考勤办法
全校教职工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关于实行指纹考勤机考勤的通知》具体要求进行考勤。对于全年满勤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三、违纪界定:
教职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迟到、早退 :未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工作岗位,15 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 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 分钟以上、3 小时以内,不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工1 天。
旷工: 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视为旷工。旷工3 次记警告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按“锡人综[2004]41 号”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旷工1 天,扣除当月考勤奖。
脱岗: 在工作时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 分钟以上,3 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脱岗3 小时以上,视为旷工1 天。脱岗1 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 扣除。
四、假期规定
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
1. 病假: 教职工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每月病假1 天不扣,累计2 天及以上的,每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 扣除。
2.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 。 事假1天,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22 扣除。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 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原则上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3. 年休假:
(1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休假中遇公休节假日时,可顺延;
(2 ) 年休假应当提前3 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3 )实行寒暑假的人员,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4 )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5 )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4. 产假及其他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程序和手续
1. 教职工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3. 教职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病假需同时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年休假天数有党群处核准。
4. 凡被批准的请假单按教职工管理权限交学校各部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六、请假审批权限
1. 学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部门领导批准;1 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
2. 学校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
七、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八、所有考勤结果在年终绩效奖励性工资中予以体现。
九、本制度由学校党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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