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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考核办法

时间:2022-04-13 10:20:08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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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确保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考勤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勤管理是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的记录和统计,是支付员工劳动报酬、进行绩效考评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各部室协助。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监督、举报他人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执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日为公休日。

第七条 作息时间

一、由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后向全体员工公告。

二、遇特殊情况、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集团公司可临时变更上下班时间,员工应服从集团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考勤数据

一、集团公司办公楼使用门禁系统记录员工出勤情况,该系统记录数据作为员工出勤的主要依据。

二、集团公司员工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三、根据办公楼门禁系统考勤数据,当日第一次进入办公楼门禁系统时间在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之后的为迟到;当日最后一次离开办公楼门禁系统时间在集团公司规定下班时间之前的为早退。

四、因交通拥堵等原因造成员工不能按时上班的,集团公司允许员工每月最多4次于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到岗。

五、员工应爱护考勤设备,个人门禁卡(即考勤卡)损坏、丢失时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交纳成本费后予以补发新卡。

第九条 考勤说明单

《考勤说明单》是考勤记录的补充依据。员工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应填写《考勤说明单》说明原因,经相应领导审准后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当月统计考勤的凭据。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全薪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按国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5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年假

员工可全薪享受集团公司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的年度带

薪假期,即年假;具体标准按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

指员工因结婚停止工作的带薪假期,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如下。

一、员工结婚予以假期3天,并给婚前检查假1天;初婚且符合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0天(外地结婚员工另给路程假)。

二、员工凭《结婚证》(结婚登记日期为一年以内)办理请假手续;请婚假需提前30天,原则上婚假一次性休完。

三、路程假及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第十三条 丧假

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处理丧事的带薪假期,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具体标准如下:

一、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与子女)亡故时,给予休假3天;须到外地料理丧事酌情另给路程假。

二、丧假可自丧亡日起,7周内分两次休完。

三、路程假及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

第十四条 产假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息15日);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5天,晚育女职工奖励30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取得生育指标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休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 产的,给予42天早产假。未取得生育指标的怀孕早产凭医院证明按病假对待。

三、女职工怀孕自第5个月起至分娩前,每月给产前带薪检查假1天。

四、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产假可延长3个月;但延长期工资扣除员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五、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六、男职工在配偶分娩产假期间,可享有7天带薪护理假。

七、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八、产假、节育假、流产假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九、职工产假待遇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父母或者其配偶分居两地(分居两地距离一般掌握在80公里以上),且确实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未婚员工探望居住外地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将两年假期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居住在外地的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己婚员工探望居住外地的父母的,每4年休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一般应在当年一次休完。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分成两次;但只按规定报销一次路费。

五、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但实发额低当月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个人缴费金额发给。

第十六条 出国(境)探亲假

一、员工出国(境)探亲的,应首先使用年假。

二、探望父母、配偶的,出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探望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出境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不得超过3个月。

四、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如因故确需续假,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出国(境)探亲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出国(境)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但实发额低当月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个人缴费金额发给;出国(境)探亲的不报销路费。

第十七条 病假

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的医疗假期,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申请病假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且证明需有医生签字或医院(医务室)盖章;无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对待。

二、集团公司每月允许员工有两个半天的全薪看病时间,但看病后需将有关证明单据等交人力资源部;无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对待。

三、医疗期及待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 医疗期及待遇按国家及北京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间不享受集团公司福利待遇,停发工资,发给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医疗津贴,但低于个人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的按其缴费金额发给。具体标准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以年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50%发给。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或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60%发给。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70%发给。

4、在本集团公司工作10(含)~15年(不含)的,医疗期为12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80%发给。

5、在本集团公司工作15(含)~20年(不含)的,医疗期为18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90%发给。

6、在本集团公司工作20年(含)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津贴按其固定工资的100%发给。

(三)医疗期计算

1、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计算,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病休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可选择以年假冲抵病假。

四、因违法行为(如打架、斗殴)而导致伤残的,不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对待。

第十八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疑似患职业病,且在医疗观察期间的假期;

二、工伤假期限及待遇标准依据北京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并对照北京市规定的相应工伤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向公司领导申请后获准的休假,含双休日及法定假日。

一、事假应提前申请;因处理急事来不及提前申请的,需在休假当日上班时间半小时内向部室领导电话申请;如事假期限较长的,还需向有审批权限的集团主管领导电话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工对待。

二、员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应超过15天,可以年假充抵。

第二十条 献血假

为响应总局或集团公司号召义务献血的员工,可按总局规定享受相应假期,献血假为全薪假。

第二十一条 其他假期

参加未成年子女学校学生家长会的,可享受半天带薪假。

第二十二条 请休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休假程序

(一)员工请休假应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履行审批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遇不可预见的状况,员工可电话请假,但需在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补填《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再履行审批手续,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批准权限

(一)请休假

1、部门员工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至15天(含)的,由主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的,由董事长审批。

2、部门副经理、经理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因公外出

1、员工因公外出的,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

2、部门副经理及员工在市内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审批;

3、部门副经理及员工到京外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审批;

4、部门经理因公外出,由主管领导审批。

(三)忘记带卡

1、部门员工上、下班忘记带卡的,先填写《考勤说明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当月忘记带卡次

数超过5次的按迟到或早退对待。

2、部门副经理、经理忘记带卡的,填写《考勤说明单》后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班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视为加班。

一、员工加班应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室领导核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二、员工完成加班后,应先由部室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的,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费。

第二十四条 迟到、早退

一、员工于集团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或先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或者忘记带卡也未提交《考勤说明单》的,视为迟到或者早退。

二、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之后仍在食堂用早餐的,视为迟到。

三、员工当月迟到超过规定允许次数、或早退的,由部室领导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一定绩效奖金(详见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四、员工迟到或者早退经警告不改的,或者警告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替他人刷考勤卡,一经发现,对替代人和委托人均按旷工处理;并处以通报批评和分别扣除替代人和委托人当月绩效奖金各200元;对连续被处罚2次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

第二十六条 旷工

一、员工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或者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准、或者造假证明等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旷工当月无绩效奖金,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无年终奖,亦无年终双薪等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属于本办法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的,集团公司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全薪假”即带全部工资请休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固定工资”其标准详见集团公司薪酬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公司考勤考核办法2015-08-05 8:33 | #2楼

为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规范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力,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考勤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表》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凡考勤或检查发现存在上述现象的人员,均按《考绩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手册》,并注意保存,以备考查。

3.各科室应指定一名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的人兼任考勤员,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的《考勤表》报送人事 教育科,人事 教育科凭各科室考勤通知计财科发放当月工资。

4.年中、年底由人事教育科将考勤情况汇总予以公示,并记入个人考核表进档。

二、考核

1.考核依据:以《事业单位考核暂时规定》和中共湖南省纪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受党纪、行政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基本原则。

2.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着重以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为内容,重点考核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3.考核步骤:先由本人进行年度述职,再由群众评议,所在部门签具意见,局目标管理 考核小组审核评定结果,报局党委批。

4.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评定优秀等级的人员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奖励分为嘉奖和一、二、三等功。

5.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人员,一般可参加工资正常晋级,考核未合格者,不得参加一年一档的正常晋级。

6.受处分人员考核规定:

①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级。

② 受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底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7.考核表和考核结论进入个人档案,凡不参加考核者,一律视为不合格。

三、奖惩规定

1.每月请事假超三天(不含三天)以上,十天以下(不含十天),每天扣款60元。请事假超过十天以上(含十天)扣除当月水上作业补助津贴。

2.全年累计请、休假四十五天以上的扣除6个月水上补助津贴,全年累计病假超过90天以上的扣除全年年终奖50%。

3.旷工一天扣款200元,全年累计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不足十天,每天扣款400元,全年累计旷工超十天者,开除公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款20元。

①当月迟到、早退二次的; ②未经同意,通知开会迟到的;  ③未按要求着装的;  ④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扣款200-1000元。

①工作中出现差错,延误工作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③擅离工作岗位的;

④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影响整个工作进程的;

⑤由于保管不慎或人为责任,造成公有财产损坏和丢失的(不免除按规定赔偿责任);

⑥同志之间闹不团结,打架骂人的;

⑦不遵纪守法(包括家庭子女)被治安,刑事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⑧凡业务、政治学习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⑨由于行政执法错误造成官司败诉和国家赔偿的(指直接责任人);

⑩凡上述各款中未涉及的其他由于个人原因违反本单位制度或导致工作延误或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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