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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纪律规定
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班组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企管部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考勤员应予每月1日前递交上月的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员。劳资员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条 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四条 生产岗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设置考勤时间,其方案在报企管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考勤报表为考勤员月末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实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等。
第六条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
第九条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 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2)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3)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5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10点;
(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6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 擅自离岗在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5点;15-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30-60分钟的,每次扣除20点。
(4) 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40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80点;
(5) 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 当月旷工累计5日,全年旷工累计15日的,予以辞退。
(7)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准,可记嘉奖一次
(8) 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10点;当月超过4次,记警告处分一次。
(9)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十四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在公司工作年限病假最长不超过
<10年<5年
>5年3个月
6个月
>10年<5年
5-10年
19-15年
15-20年
>20年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病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导致的病假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病假的批准权限为:
(1) 病假1日以内,由直接主管批准,报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备案;
(2) 病假3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3) 病假少于30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病假累计超过30日,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事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临时性工作交接,而后方可享假。
第十九条 事假的批准权限为:
(1) 事假1日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报企管部备案;
(2) 事假3日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 事假少于5日,由总经理批准;
(4) 原则上,当年事假不超过7日。否则,应予以停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缘由之一的,可申请公假: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假每次不超过3日,全年不超过5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福利假的享有标准见《员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外的请假批准权限,一律由隔级上级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日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员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批准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存查,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两天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必须归岗。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并给予记过处分。
假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涉及的有关标准如下:
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月实际工作日:22日
第三十条 病假待遇:
(1) 当月病假少于3日:按正常考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2) 病假期累计超过30日后:当月超过15日的月份,不参加考核,其考评分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且不计算绩效薪点数;未超过1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3) 病假超过30日的,不核算绩效薪点数,全部按照标准岗位薪点数的一定比例核算当月岗位薪点数,比例数如下:
工龄不超过 5年的: 50%
工龄不超过15年的: 60%
工龄超过15年的: 70%
第三十一条 当月有事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二条 生产岗位上,经车间主任批准,3日以下的病假及事假可以通过当月调休进行调剂,不影响考评。
第三十三条 当月有公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待遇:
(1) 当月不超过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2) 当月不超过10日的,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3) 当月超过10日,不计入考核,不享有绩效薪点,浮动岗位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五条 当月发生婚假少于5日的,考核正常进行,但绩效薪点数按缺勤比例扣除;当月婚假超过5日,不计入考核,其考核成绩按部门平均分计算,但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六条 当月发生丧假的,考核正常进行,但浮动岗位薪点数和绩效薪点数需按照缺勤比例扣除。
第三十七条 产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核算。
第三十八条 哺乳假期间,不进行考评,不计算绩效薪点。岗位薪点统一按标准岗位薪点数的70%核算。
第三十九条 休假期间,不影响计算年功薪点数。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十条 各车间、各部门、生产作业点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车间、各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必须报企管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反上述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由企管部征求制定部门、财务部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一并下发。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劳动纪律及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标准考勤时间为:
上午:9:30---------12:30
下午:13:30-------17:30
因季节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由管理部另行通知。
第二条 法定休假日: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安排。法定假薪资照发,值班按公司规定实行轮休或补休。
第三条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管理部的管理,并设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人员实行上下班书面签到考勤制度,不得托人或受托书面签到考勤。否则,双方均按旷工1天处理;门店实行书面考勤(月考勤或年考勤)
第七条 考勤员应严格按照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
第八条 考勤员应予每月4日前递交上月考勤记录,并进行汇总统计后交予财务部进行薪酬核算。
第九条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15分钟未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并给予10元罚款,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罚款20元;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1-15分钟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并给予10元罚款,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并罚款20元。
第十条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它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在《外出登记簿》上填写清楚。否则,视为无故离岗,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人员上班时间有事外出或下班时必须关闭个人所使用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如检查未关闭给予当事人10元罚款处理。
第十三条 每日下班最后走的工作人员需检查门窗、空调、办公设备等是否正常关闭。如检查有未关闭给予当事人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一次。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1、当日迟到、早退超过15(含15分钟)分钟;
2、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者;
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者;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者。
第十五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早退行为,经管理部考勤人员查证,确认员工有见义勇为替公司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人员均应先到公司办公室报到后再到工作现场,如需直接到工作现场则须在前日通报公司领导及考勤员,并经部门领导同意批准,以便办公室留查。如未告知一律以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考勤制度的奖惩规定如下:
1、迟到、早退一次(15分钟以内),给予扣罚10元。
2、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并参照旷工处理。
3、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按早退一次计,并扣罚10元。
4、提前15分钟(含15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计。
5、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每三次,按旷工半天计,未满三次,按迟到、早退处理。
6、当月旷工天数按照实际旷工天数不计发工资。
7、旷工天数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将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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