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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3 06:35:57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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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范围

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各科工作岗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驾驶员考核另行规定。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工作

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所承担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共性工作

主要包括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机要保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保值班情况;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按百分计算,其中业务工作占60%,共性工作占40%。

1、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日常考核记录表》。

2、共性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共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汇总,汇总情况记入《日常考核记录表》。

《日常考核记录表》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年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总。

(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成绩按百分计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部和市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员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

2、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被考核人员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

3、组织民-主测评,以填写民-主测评票的形式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民-主测评按县级干部(A票)占50%、中层正职(B票)占30%、其他人员(C票)占20%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考核结果的计算及运用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被考核人员总分数=日常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40%。

考核结果作为提出优秀、称职(合格)及其他考核等次人员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市政府法制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六、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一)业务工作

1、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无扣分情况的,得60分。其中,宣传工作占10分。

2、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或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加1-5分。

3、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因一项工作受到重复表彰的,按最高等次表彰加分,不重复计算。

4、超额完成年度宣传工作任务的,按下列标准加分(一稿多投的,按照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计算):

(1)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与工作有关调研或理论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3分、2分、1分;发表新闻稿件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2分、1.5分、1分。

(2)在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发表调研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5分、1分;发表信息稿件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分、0.5分。

5、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视情况扣1-10分。

6、未按时报送重点工作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0.5分;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督查任务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2分;未完成重点工作督查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不高,影响单位政务考核事项成绩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5分以上,直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7、工作不规范,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导致工作失误或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一次扣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次各扣2-5分。

(二)共性工作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无扣分情况的,得40分。

2、代表单位参加全市性集体活动,获得较好名次的,每次加2分。

3、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等受到社会好评,为单位争得荣誉的,加2分。

4、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每缺勤一次扣2分。

5、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工作人员遵守机关办公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发现一次扣2分。

6、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7、无故不按规定值班或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1分,贻误工作或造成较坏影响的,扣2分。

8、违反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关规定,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扣2分。

9、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10、不服从领导,不维护团结,与他人发生争吵的,一次扣5分;遇事以大局为重,主动避免争执的,一次加5分。

(三)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1、违法违纪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2、本年度旷工累计超过1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3、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炒股,参与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网上交友聊天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的。

4、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保密工作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七、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加扣分的情形,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未尽事宜,参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2015-08-03 16:28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行政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和"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是指市政府专门机构运用"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和评估与管理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区政府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实时、动态的综合评估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原始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预测分析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专门评估系统。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进行。

市政府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以下称被评估单位)。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绩效委),任主任,分管副、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统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事务。

市绩效办在市绩效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绩效委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二)审定并批复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

(三)审定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四)组织安排市绩效办的日常工作,受理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承办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和市绩效委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被评估单位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

(二)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掌握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协调全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宣传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绩效的投诉;

(五)承办市绩效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十三条 市绩效委根据被评估单位法定职责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确定的事项,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独立评估的方式,从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设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众满意"的导向,具有分析功能、预测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十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实行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和部门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的事项,应当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部门主管的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与管理,市绩效办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别按照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两个类别进行设置,并实行分级设置。

在设置具体评估与管理指标时,可以采取分三级细化指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可对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市绩效办于每年初提出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征求被评估单位、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设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报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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