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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4-13 02:50:44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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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绩效考核细则

常州市教育局局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

市教育局绩效考核细则

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意见》(苏教人〔2015〕2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导向,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考核与学校的考核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学校主动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

二、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

三、考核原则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实施绩效考核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注重发展、进步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学思想。主要考核校长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重点考核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特别关注校长对办学方向把握情况,关注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否先进,办学思路是否明晰,办学特色是否鲜明,办学行为是否规范等。

(二)学校管理。主要考核校长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学校情况,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建立、完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情况。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关注江苏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五项严规”的执行情况。学校管理规范,教学秩序良好。校长主动研究、积极应对学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学校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违规招生考试、违规收费、违反课程计划、加重师生过重负担,不以升学率作为衡量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标准。

(三)办学质量。注重对学校进行发展性考核,重点考核学校各方面在原有基础上的变化和发展情况。校长重视德育工作,养成教育开展有成效,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创新能力培养情况,推进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减负增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情况。学校面貌变化和在当地社会影响等情况,特别是社区、家长的满意度。

(四)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校长自身专业成长、教育管理研究、对待工作全身心投入情况。重点考核校长深入教学一线,走进课堂,坚持上课、听课情况,全面深刻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参与教科研情况,开展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研究,准确把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情况。

(五)队伍建设。主要考核校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政务公开,注意调动班子成员和干部的积极性,注意干部的培养,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的能力建设,关注教职工的思想、情感和生活,为教师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创设平台。

(六)廉政勤政。主要考核校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考核校长廉洁从政、学校财务和财产规范管理、勤俭办学情况,校长的工作作风、个人勤奋敬业等情况。

五、考核办法

(一)市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长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校长绩效考核按规定程序与学年度考核、好班子考核结合进行。

(三)校长绩效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学校教职员工、局机关职能部门、局领导等多个评价主体参与。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社区、家长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教职工对校长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考核过程

1.校长自评。根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我考核,整理并提供有关考核材料,同时形成自我考核述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考核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成绩、特色、工作亮点和经验体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个人自评是绩效考核的基础。

2.学校考核。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自我考核述职报告和其它材料的审核。在校考核小组主持下,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向教职工述职,教职工对校长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测评结果折算成相应的分数: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所有有效票的平均得分为民-主测评得分。

3.考核小组考核。考核小组主要依据办学思想、学校管理、办学质量、专业发展、队伍建设、廉政勤政等6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和局机关处室的考核进行量化积分。

(1)访谈。主要了解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访谈了解校长的办学理念和学校三年主动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推进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了解学校的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绩效管理、师生发展、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办法和经验。

(2)查阅资料。考核小组查阅校长备课、听课情况、读书学习情况、教育研究情况等,并对照学校工作计划核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查看校容校貌。常规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硬件建设,以及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4)汇总局机关处室的考核积分。

(5)对校长绩效考核进行量化打分。

4.局领导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及工作程序,采取形成性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充分运用学校综合督导考核、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评估等考核的结果。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所有有效票的平均得分为民-主测评得分。

七、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评总分满分计100分,另外加奖励分值。

综合考核总分=自我评价得分×20%+民-主测评得分×30%+考核小组考核得分×40%+局领导考核得分×10%+奖励分值。

(一)校长绩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评价和综合考核总分确定相应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20%左右,根据考核总分高低确定。75分以上为称职,60分以上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为不称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考核总分中扣除5分

1.学校教职工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2.学校有学生违法犯罪的;

3.因管理工作不当,学校和校级领导成员被上级机关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4.校级领导中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到诫免谈话一次以上的(含一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经查实,所在学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学校教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经教育局查实所在学校存在违规收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

2.校长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3.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校长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学校管理混乱的;

5.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获得奖励分值

1.学校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奖励或荣誉(党委政府或教育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

2.正式出版教育教学和管理专著(或参与编写,并担任主编);

3.面向全市举办学校管理实践研讨会,或学校管理经验在全市得到推广;

4.学校办学情况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产生较好影响。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校长绩效考核结果是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在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级领导,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上给予倾斜。

因年龄等原因离开领导职位并享受同职级待遇的校级领导,当年仍参加校级领导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次年参加学校的统一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级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副级副职绩效工资根据市教育局和学校考核结果由学校发放。

(七)校长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培养培训、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八)义务教育学校党支部(总支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其岗位职责任务,可参照对校长的考核进行。

市教育局绩效考核细则2015-08-01 15:46 | #2楼

瑞安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e#

各教育学区、义务教育学校:

为了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人[2015]13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瑞安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推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对象

全市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经市教育局同意借用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支教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由借用单位和受援学校进行,原单位负责发放;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之间借用的教职工不参与原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借用到教育系统以外的教职工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

(一)坚持“优绩优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得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二)坚持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要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坚持 “科学合理”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业绩和贡献等因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力求科学合理。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学校(单位)要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

考核方法也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多种形式,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一)校长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1.校长(包括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2)“教育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理念落实情况;(3)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4)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5)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6)重视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7)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8)廉洁自律情况等。

2.校长绩效考核方法:校长的绩效考核,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教育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瑞教政[2011]195号)。

(二)教职员工考核由学校(单位)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1.教职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2.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法:由各学校(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学校(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制定量化考核方案。从2011年起按月进行考核,半年度发放。暑假、寒假非教学时间不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考评、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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