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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4-13 01:22:00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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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是指企业员工或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确认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的过程。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

第五条  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企业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机制,成立各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报送厂安委会审批。员工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各二级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各二级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厂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备案。

第八条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

副组长:技安处处长

成  员:财务处处长、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技处、环保处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与企业安全风险奖励金考核同步进行综合考核,即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权重系数: 1.负责人与责任(0.10),2.风险管理(0.1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4.培训教育(0.10),5.生产设施(0.12),6.作业安全(0.13),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8.职业危害(0.05),9.事故与应急(0.05),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

第十一条  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A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考核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要素得分值;n—要素个数。

当不涉及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第四章 奖惩细则:

第十二条  获得安全标准化奖励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第十三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8以上时(“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2倍奖励;

第十四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6以上,98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1.6倍奖励;

第十五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4以上,98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1.4倍奖励;

第十六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0以上,94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等额奖励;

第十七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5以上,90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十八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0以上,85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5%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十九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5以上,80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0%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上,75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5%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下时,取消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风险奖励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2015-07-31 18:35 | #2楼

第一条 绩效考核是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方法。为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大庆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评价工作实绩为核心,努力实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考核,包括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适用于对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目标、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德: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情况;

能:工作人员在实施每项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日常出勤情况;

绩: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

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情况。

第五条 绩效考核围绕设定目标、细化分解、量化考核、效能监察、定期通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公示等环节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目标考核百分制,目标分为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两部分。业务目标分值60分,共性目标40分。业务目标分值主要由分管领导和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进行登记,共性目标分值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并结合平时的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应根据各自业务目标和工作职责,制定出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工作计划,并实行目标管理。

第八条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围绕本部门业务目标,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并责任到人,即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量化的,可在细化后提出明确的定性要求。

第九条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必须把经过细化分解、责任到人的业务目标,根据每个人承担的工作项目和每项工作的难易及重要程度,将基础分值60分,分解到每一项工作。完成目标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高质量完成任务、工作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根据考核办法给予加分;个人获得荣誉的可按相应级别给予加分,具体分值为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本单位1分(注:省环境保护厅各处室行文的表彰按市级加分,省环境保护厅或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行文的表彰按省级加分);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根据考核办法相应扣分。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将对考核对象进行业务考核的分值表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考核对象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目标和工作任务逐项建立工作台帐,以备自己所在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和局绩效考核小组定期检查和跟踪问效,对已经完成的目标要经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签字验收,确定分值后,才准予销号。

第十一条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建立健全考勤、学习、群众投诉、社会评价等相应的配套日常考核制度与各科室(站、队、所、中心)共同完成对考核对象的共性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定期(间隔不得长于3个月)对共性目标进行自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计分和登记。年终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把考核对象的得分进行平均,得出考核对象全年共性目标分值。

第十三条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根据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计分。为了确保业务分值结果的公平、公正,主管领导对分管的考核对象可以在基础分5%的幅度内进行调整,最后加上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后出具的共性目标分数,形成考核对象的最后年终考核得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民-主评议情况以及确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标准等,按照人员层次结构比例,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局党组确定每个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时间5天。对确定为优秀的人员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对确定为不称职的,在公示的同时,由主管领导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五条 通过绩效考核,建立奖优罚劣的机制,变传统考核主观化、概念化为客观化、具体化,变传统考核评先评优靠评靠票为靠绩靠效,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切实把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挂钩。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当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发放本人当年的一次性奖金;当年考核为优秀且成绩突出的,可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的条件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第十八条 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在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时按称职对待,且次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并将对其进行离岗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正式上岗,无明显改进或仍表现不好的,年底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本人当年的一次性奖金,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从降职决定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新的职务和级别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平时与年度考核)工作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要统一使用《平时考核手册》,并建立平时考核档案,作为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平时检查督促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站、队、所、中心)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将责令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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