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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

时间:2022-04-12 23:39:5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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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人大会、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及正副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其他县直副科级单位由归口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

公路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电力局、烟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征稽所、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用联社、电信局、人民银行等市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执行(不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不对外公布,只通知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三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人大、政协各委室单独排队):

(一)乡镇类;

(二)县直类;

(三)市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六条中第一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15分;第二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第三类单位只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7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30分。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县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一等单位比例不超过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四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县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一等:

(一)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的;

(二)单位或系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单位或系统工作被、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

(四)单位或系统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查处的;

(五)单位或系统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20分,另5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九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5分、15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考核组织统一组织和汇总,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第十五条中所列七种情形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酌情减分。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兼任领导职务的,纳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考核。

第二十三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提任本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 日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审定。

(二)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 日后任职的干部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其中,原单位不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范围的干部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

(三)兼任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四)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亦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五)县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纳入绩效考核,但只计分不排队。

(六)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加减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的加减分,是指在年度内除工作目标之外,其他工作受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表彰或通报批评的,给予加减分处理。列入加减分受奖或通报批评的时间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受奖或通报批评单位取定为乡镇或县直工作部门本级。具体加分标准年末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方案,报经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和鼓励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单独加分处理: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按照《县直工作部门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第六、七条或《乡镇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根据其超额完成的增长比例予以加分;没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规定的项目,实行加分,完成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加1分,在建但未达到规定投资额200万元的加0.6分,已签订协议、但未动工的加0.2分。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一等单位15%,二等单位13%,三等单位11%,四等单位9%。

(二)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工作目标奖金挂钩。一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规定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标准上增加200元,二等单位增加100元,三等单位减少100元,四等单位减少200元。

(三)领导班子根据考核结果适当给予奖金奖励。

(四)对四等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诫勉。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定为一等的,原则上可对应其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次定为优秀等次。但同一领导班子其班子成员有2人以上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最多不超过2人。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本单位没有班子成员进入一等的情况下,在本单位二等中排名靠前的,根据考察情况,可酌情考虑,定为优秀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类别实行末位降、免职,由会进行票决,经会票决确定为降、免职对象的,按规定程序降、免其领导职务,会票决没有列为降、免职对象的视同三等,并参照三等的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六)若全县各类别班子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中未出现四等的,则在三等中按类别实行末位降、免职,具体降、免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会议决定,降、免职程序按本条第五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因绩效考核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章  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成立**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组织部,、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分线组织进行。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各自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审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县领导审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按季度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县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民-意调查,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县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

(五)各单位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配合。

(六)分管县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七)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

(八)组织部对绩效考核结果中拟诫免、免职的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提出任免方案。

(九)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审定。

(十)召开讲评大会,宣布绩效考核结果,奖惩兑现。

第三十三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其他各战线、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5222539),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元月1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细则2015-07-30 9:38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镇党政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政班子带领全镇人民致富、为民办事的能力,调动和保护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考核镇党政领导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在岗、有固定补助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者。

三、考核内容和办法(评分细则见附表)

(一)考核内容:分为平时工作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创新工作加分四项。

1、平时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党政干部会议出勤、工作出勤、阶段性工作任务和重点交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镇党委、政府根据日常考勤记载、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督查掌握的情况,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2、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主要镇党政干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主,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党建工作(25%)、经济工作(25%)、社会事务(40%)、镇重点交办工作完成情况(10%)。

3、党员群众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测评大会,对镇党政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其计算公式为:党政干部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十良好票数×0.8十合格票数×0.6-不合格票数×1)/总票数×100。

4、创新工作加分:镇党政干部根据获得表彰情况,按附表指定标准进行加分。

(二)考核评分办法

党政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平时工作考核得分×15%+民-主评议得分×15%+创新工作加分。

(三)考核等次确定

镇党政干部按最后考核得分确定等次,对党政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党政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全镇干部总数的15%。

(四)“直接否决”制度

1、对党政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干部:

①干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②干部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况较为严重的;

③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④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考核的步骤

1、考核准备。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培训考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预告。考核组主要由镇党委班子成员、驻村工作组成员及镇党委委派人员共同组成。

2、召开考核会议。会议由镇党组织负责人召集,镇考核组组长主持并作动员讲话。参会人员包括镇党政班子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实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填写测评表或转达意见建议。

3、述职报告。先由镇党组织书记和镇镇长总结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打算,然后由党政干部依次就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4、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党政干部测评表发放并填写。不识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他人填写。

5、个别谈话。谈话范围是镇党政班子成员及其他部分参会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一般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6、调查核实。对考核中群众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定性。

7、交换反馈意见。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就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与被考核镇党政干部交换意见。对党政干部的有关评价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要向本人反馈。

8、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组结合平时考核、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9、决定上报考核结果。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干部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党政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等次,公布并上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建立实绩档案。镇党委负责反馈党政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在党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对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依据和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镇党委专人负责汇总整理,统一归入党政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表彰奖励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1、镇党委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党政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村班子,由镇党委进行集中整顿。

2、村干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参照镇相关文件办法发放绩效工资。

3、对考核为优秀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取消先进的评选资格,并指派专人开展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考核不称职的村干部,由镇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且经诫勉无明显改正、群众反响强烈的,由镇党委劝其自行辞职。经组织劝辞后拒不辞职的,可由镇党委作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六、考核纪律

镇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镇党委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镇党委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镇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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