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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22-04-12 19:45:52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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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绩效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的有关精神以及《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关于加强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校学生会组织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更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同学、活跃校园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氛围,充分发挥校学生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校学生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使校学生会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遵守公平、严格、客观的考评原则,考评结果公开化,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回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绩效考核小组成员由常代会全体成员、学生会主席、分管纪检工作的学生会副主席、学生会纪检部长组成,小组总负责人为常代会主席。

二、考核范围

第三条:凡是校学生会、委员均是本制度的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第四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第五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敢于同错误思想作斗争。

第六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

第七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与党团先进工作者交流思想,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先锋作用。

第八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学生会工作原则,服从组织纪律。

第九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团结一致,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反对一切形式的小团体主义;在工作中要积极肯干,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第十一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保持优良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谦虚谨慎,深入密切联系广大同学,知错能改,实事求是;勇于承担责任,关心同学。

第十二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习态度要端正,勤奋刻苦,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十三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学生会的形象,不做有损学生会干部形象的行为。衣着整洁大方,举止文明,行为得体,谈吐文雅,不得有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烟等行为。

四、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与学期考核两部分。

第十五条:日常考核。常代会会不定期对校学生会各委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会议、值班考勤、活动效果调查问卷及民-意调查所反映情况等方面。

学生会秘书处负责配合常代会的日常考核工作,常代会不定期向学生会秘书处抽查近期考勤记录。针对学生会主办的大型活动开展活动效果调查;民-意调查采取实名反映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两种。

第十六条:学期考核。成绩由自我评定、群众意见、校学生会意见、校常代会意见、校团委意见五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学期考核分数由思想品行、学习成绩、工作业绩三部分组成,并附个人总结。

第十八条:委员考核最终评定结果由以下部分组成:考核分数、校学生会会书面评定,最后由校常代会评出最终等级并报校团委审核通过。最终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0-59分),被评为不合格的委员经常代会与学生会会讨论通过后在学生会全体委员大会上提出公开批评,再依具体情况作出留职查看、停职、劝退等处理。(具体依据《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关于加强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具体评定内容:

(一)思想品行,满分20分。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具体要求如下:

1、无故不参加校团委、校常代会、校学生会及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思想、时事政治学习者,扣5分;

2、公开发表叛党叛国、诋毁国家、学校各种组织声誉等言论的行为,情况属实、有人证物证者,扣20分;

3、散播迷信思想,加入邪教组织者,情况属实者,扣20分;

4、不注重个人形象,衣着不够整洁大方,不能够体现学生干部应有的精神风貌者,扣5分;

5、行为举止不够得体,言语谈吐不够文雅,甚至有打架斗殴、酗酒吸烟赌博或其他公共场做所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者,扣5分;

6、在学生会工作、活动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损学生会形象者,每次扣10分;

7、收到来自同学的批评,扣5分;

8、故意欺骗老师、校常代会和校学生会成员者,扣10分。

(二)学习成绩(由学生会学习部负责统计),满分30分。

1、学生会学习部每学期组织对学生会全体成员的期末成绩进行统计,并上报常代会。

2、专业、公共课学习情况:一学期一门专业课不及格减10分,一门公共课不及格减5分。

(三)工作业绩,满分50分。

1、学期内累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无故不参与部门活动者,如:部门例会、部门主办活动、以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扣10分;

2、一个学期内没有对部门或学生会提出过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者,扣10分;

3、一个学期内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被同学或同事提出有不注重与学生会成员沟通交流,执行工作不力,导致工作滞后,甚至影响工作效果等行为者,扣20分;

4、工作中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于活动经费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情况属实者,扣20分。

五、考核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由校常代会给各委员发放评定表格。

第二十一条:各委员进行自我评定。

第二十二条:各委员间进行互相评定。

第二十三条:评定。

第二十四条:校常代会评定并提交校团委。

第二十五条: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公开,如有质疑,由相关部门做出解释。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广西师范学院学生常任代表委员会所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发放办法2015-07-28 19:14 | #2楼

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分配方案的精神,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各单位的工作活力,强化教职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分配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注重民生、和-谐发展的原则。

2.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

3.效率优先、优劳优酬的原则。

4.权责相符、责酬一致的原则。

5.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总额由财政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学校配套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总额的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平时随工资发放,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年终业绩考核挂钩发放。

三、考核范围与类别

考核范围为全校在职在岗的实施绩效工资的全体人员。

考核类别分为:教师系列、专职研究人员系列、博士系列、管理及工勤人员系列四类。

四、考核依据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附件1)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附件2)

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与科研工作量融通办法》(附件3)

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职研究人员(含专职实验人员)科研工作量定额》(附件4)

5.《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及工勤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附件5)

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年度及聘期考核管理办法》(附件6)

五、考核办法

1.学校对各单位进行总体考核,各单位根据每人完成工作量的情况进行具体考核。对于完成全部定额工作量的单位,发放全部年终绩效工资。

2.对各教学单位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其中教学工作量占60%,科研工作量占40%。具体为:

(1)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均完成的,全额发放年终绩效工资。超课时工作量发放超课时津贴。

(2)教学工作量完成、科研工作量未完成,可以用超额的教学工作量融通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完成、教学工作量未完成,可以用超额的科研工作量融通教学工作量;融通后完成总工作量的,全额发放年终绩效工资。融通后仍有超课时工作量的,发放超课时津贴。

(3)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均未完成,或融通后仍未达到应完成工作量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发年终绩效工资。

3.专职研究单位按规定的科研任务量考核,由所在单位对每人进行具体考核。

4.博士由学校单独考核,不占所在单位基数,其工作量也不计入所在单位工作总量。(注:2012年,享受4500元津贴的博士单独考核;享受1000元津贴的博士,暂纳入所在院系考核。)

5.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组织考核。

六、“双肩挑”人员的考核及津贴

岗位工资属于专业技术系列兼做实职党政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但减免对应职称教学工作量的50%;同时给予相应的管理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正处5000元,副处4000元。

七、考核要求

1.各院系、各单位成立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各院系、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核算本单位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准确核算每位教职工的年终绩效工资。

3.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及超课时津贴由学校审核确定后,打包发放给各单位,各单位要全部用于教职工年终业绩考核的发放,不允许用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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