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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机关绩效考核细则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15〕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5〕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现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下设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工作成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是学校搞活分配的重点。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按月发放。基础津贴由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发放的生活性和岗位性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归并设立,基础津贴按照岗位适当拉开差距。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基础津贴从新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为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对条件特别艰苦学校给予更多的倾斜。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为每月80元。
享受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学校包括:大营镇、永镇乡、芦岭镇、大店镇、龙王庙乡、时村镇、解集乡、栏杆镇、曹村镇、杨庄乡、褚兰镇、夹沟镇、苗安乡、支河乡、永安镇、顺河乡、桃沟乡、蒿沟乡、灰古镇、符离镇、西二铺乡、北杨寨乡、桃园镇、祁县镇、西寺坡乡等25个中心校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东办事处、汴河办事处、三八办事处中心校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三所社区学校除外)。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教职工调离后不再享受。
2、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1)班主任津贴;(2)考勤津贴;(3)超课时(工作量)津贴、;(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1)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建议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发放,全年发放10个月,经教代会研究讨论后可上下浮动,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2)考勤津贴主要体现学校对教职工出勤率的考核情况。
(3)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应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地方自行建立以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五、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根据皖政办[2015]41号文件的规定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由区人事、教育、财政部门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我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学校要根据考核指标要点(见附件1—3),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
1.校长(含副校长)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3.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在考核内容中,各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法
根据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学校按规定的程序,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分学期进行。
1.城区初中、小学、各中心校正副校长、农村初长绩效考核由区教育局负责考核,中心校其他校干,采取中心校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1考核指标要点和各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2.教师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教职工个人自评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2考核指标要点和各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3.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个人自评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附件3考核指标要点和各校制定的量化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各单位既要考虑工作实绩,但也不能忽视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年龄等因素,不能搞平均主义。
八、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应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的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搞有偿家教、补课或向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的;
2.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连续旷工15天,病事假累计3个月);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5、学额巩固达不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九、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城区初中、小学、各中心校正副校长、农村初长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区教育局对其绩效考核结果按现有经费发放渠道发放。
十、相关政策
(一)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
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考虑。原则上可比照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除财政拨付外,不足部分暂由学校从自有资金中支付。
(二)其他人员待遇
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1)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15〕40号文件执行。
(2)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同级机关退休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3)退职人员,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定。
(4)退养民师生活补助费增加额按照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实施绩效工资的平均增加额的 70%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2、经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4、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5、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6、支教教师绩效工资可比照受援学校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经费按原发放渠道执行。
7、教职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申诉
十一、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义务教育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具体实施办法和对所属学校校长考核的考核细则;学校要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中心校和各学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中心校和各学校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教育局局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
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意见》(苏教人〔2015〕2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导向,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考核与学校的考核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学校主动发展、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
二、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
三、考核原则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实施绩效考核将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注重发展、进步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学思想。主要考核校长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重点考核学校校风、教风和学风。特别关注校长对办学方向把握情况,关注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否先进,办学思路是否明晰,办学特色是否鲜明,办学行为是否规范等。
(二)学校管理。主要考核校长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学校情况,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建立、完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情况。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关注江苏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五项严规”的执行情况。学校管理规范,教学秩序良好。校长主动研究、积极应对学校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学校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违规招生考试、违规收费、违反课程计划、加重师生过重负担,不以升学率作为衡量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标准。
(三)办学质量。注重对学校进行发展性考核,重点考核学校各方面在原有基础上的变化和发展情况。校长重视德育工作,养成教育开展有成效,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创新能力培养情况,推进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减负增效,提高教学质量的情况。学校面貌变化和在当地社会影响等情况,特别是社区、家长的满意度。
(四)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校长自身专业成长、教育管理研究、对待工作全身心投入情况。重点考核校长深入教学一线,走进课堂,坚持上课、听课情况,全面深刻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参与教科研情况,开展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研究,准确把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情况。
(五)队伍建设。主要考核校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政务公开,注意调动班子成员和干部的积极性,注意干部的培养,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的能力建设,关注教职工的思想、情感和生活,为教师专业发展创造条件、创设平台。
(六)廉政勤政。主要考核校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考核校长廉洁从政、学校财务和财产规范管理、勤俭办学情况,校长的工作作风、个人勤奋敬业等情况。
五、考核办法
(一)市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长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校长绩效考核按规定程序与学年度考核、好班子考核结合进行。
(三)校长绩效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学校教职员工、局机关职能部门、局领导等多个评价主体参与。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社区、家长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教职工对校长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考核过程
1.校长自评。根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我考核,整理并提供有关考核材料,同时形成自我考核述职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考核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成绩、特色、工作亮点和经验体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个人自评是绩效考核的基础。
2.学校考核。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自我考核述职报告和其它材料的审核。在校考核小组主持下,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向教职工述职,教职工对校长的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测评结果折算成相应的分数: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所有有效票的平均得分为民-主测评得分。
3.考核小组考核。考核小组主要依据办学思想、学校管理、办学质量、专业发展、队伍建设、廉政勤政等6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和局机关处室的考核进行量化积分。
(1)访谈。主要了解被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访谈了解校长的办学理念和学校三年主动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推进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了解学校的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绩效管理、师生发展、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办法和经验。
(2)查阅资料。考核小组查阅校长备课、听课情况、读书学习情况、教育研究情况等,并对照学校工作计划核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查看校容校貌。常规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硬件建设,以及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4)汇总局机关处室的考核积分。
(5)对校长绩效考核进行量化打分。
4.局领导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及工作程序,采取形成性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充分运用学校综合督导考核、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评估等考核的结果。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所有有效票的平均得分为民-主测评得分。
七、考核结果及运用
考评总分满分计100分,另外加奖励分值。
综合考核总分=自我评价得分×20%+民-主测评得分×30%+考核小组考核得分×40%+局领导考核得分×10%+奖励分值。
(一)校长绩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评价和综合考核总分确定相应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20%左右,根据考核总分高低确定。75分以上为称职,60分以上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为不称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考核总分中扣除5分
1.学校教职工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2.学校有学生违法犯罪的;
3.因管理工作不当,学校和校级领导成员被上级机关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4.校级领导中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到诫免谈话一次以上的(含一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经查实,所在学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学校教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经教育局查实所在学校存在违规收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治安责任事故的;
2.校长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3.学校因决策失误,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校长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学校管理混乱的;
5.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获得奖励分值
1.学校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奖励或荣誉(党委政府或教育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
2.正式出版教育教学和管理专著(或参与编写,并担任主编);
3.面向全市举办学校管理实践研讨会,或学校管理经验在全市得到推广;
4.学校办学情况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产生较好影响。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校长绩效考核结果是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在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级领导,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上给予倾斜。
因年龄等原因离开领导职位并享受同职级待遇的校级领导,当年仍参加校级领导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次年参加学校的统一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六)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级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副级副职绩效工资根据市教育局和学校考核结果由学校发放。
(七)校长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培养培训、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八)义务教育学校党支部(总支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其岗位职责任务,可参照对校长的考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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