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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时间:2022-04-12 08:29:41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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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一、什么是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采取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奖励扶助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放,不得跨年度发放。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度审查和退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历年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度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清理退出。退出奖励扶助,主要有以下情形:户口性质变动;子女数量增加;审批错误;其他原因。

四、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第一,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具体是指:个人申请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是否符合程序;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第二,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监督内容包括:财政专户设立和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关于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是: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机关部门的参与程度;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五、档案和信息管理

奖励扶助对象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指经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二,奖励扶助工作档案,指记录奖励扶助工作过程的各类资料。

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和奖励扶助工作信息。

典型事例:甘肃13项计生政策“大礼包”送福千万家

2015年,为帮助农村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甘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农村实施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规划利用5年时间,每年改造2万户,帮助全省10万多户农村特困群众改造危房,并明确将计生“两户”危房改造优先纳入全省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纳入民政、人口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奖惩。在2015年甘肃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徐守盛提出,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为农村“两户”中的贫困户建一栋新房。

省民政、人口部门按照首先解决独生子女特困户,其次解决二女计生特困户的原则,制定了农村“两户”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特困家庭优先纳入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范围,而且在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提高30%。2015年,全省共完成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42362户,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占了相当的比例。

多年来,甘肃省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现代农业、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结合起来。各部门在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合作医疗、危房改造、安全饮水、两免一补、以工代贩、易地搬迁、沼气池建设、救济救灾、就业培训等方面,积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具体办法,提高奖励优惠标准,在项目、资金上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倾料照顾。关注农村计生家庭的利益,改善农村计生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已经成为甘肃14个省直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为加大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全省用于计划生育的事业费由2015年的4.4699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6. 8836亿元。仅在2015年一年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实施“计生民生工程”、“优质服务工程”、“宣传人性化工程”和“依法维权工程”,将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新农合、危房改造、幸福工程、升学加分、免费计划生育手术、妇女病普查、出生缺陷干预、基础设施国债项目建设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共13项捆-绑成计生“大礼包”,使近460万计划生育群众得到了近4亿元的实惠。

典型事例:北京7亿贴息贷款扶持4万农村计生家庭致富

2002年年初,北京市人口计生委与市农委、财政局、农村商业银行联合发文,在本市10个远郊区县启动计划生育财政贴息货款工作,选择收入较低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用货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休闲旅游业等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于是,一场规模浩大的计划生育优惠行动,在京郊农村拉开了序幕。

长期以来,北京市政府始终将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成果列入每年为全市百姓必办的实事项目之中。《关于扶持农村计划生育低收入户增收致富的意见》下发当年,北京市财政就发放计划生育贴息货款2000万元,2003年增加到3000万元,2004年又增加到6000万元,逐年大幅递增,至2015年年底,全市已共发放货款7.1亿元,扶持农户约3.8万户次。

美丽的房山区十渡镇是京郊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但当地的计生户赵喜堂却十分犯难,月收入不足400元想搞旅游接待几乎是异想天开。正当一家人心急如焚时,镇计生办给他送来了计划生育贴息货款。根据政策,赵喜堂可以无抵钾获得1万元的小额贴息货款。手里捧着这笔钱,赵喜堂激动地说:“计划生育贴息货款为我解了燃眉之急!”如今,赵喜堂家已成为拥有二十多张床位、吃住一体的民俗旅游户,仅此一项年收入就达3万余元。在十渡镇,像赵喜堂这样靠小额贴息贷款发展致富的计生户还有六十多户,他们开旅店、开饭馆,搞特色养殖,纷纷走上了红红火火的致富路。

昌平区将扶持重点放在发展山区民俗旅游业方面;怀柔区注意发展养殖协会带动农户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平谷区发展深山果林业和运输业、加工业;门头沟区、房山区实行“集体牵头、个人入股”形式,扶持项目示范户;顺义区跳出“农业”搞经营,由一产向二、三产延伸…… 6年过去了,在这项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北京市郊农村涌现出种植、养殖、运输、旅游等致富典型示范户二百多个;培植种植养殖示范小区、示范村、示范园区近一百个,货款扶持的“绿色种植”、“特色养殖”、“休闲旅游”等一个个新兴产业如雨后春笋遍布京郊大地,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发展也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15-07-22 19:58 | #2楼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12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4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15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奖励扶助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在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市、县(市、区)承担部分中,市级承担的对62个县(市)和14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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