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种植业人员奖励制度
第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履行公益性职责,承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乡镇农业技术人员长期工作在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肩负着农、林、牧、渔、农机、农经管理、水利管理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咨询以及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任务,是科技兴农的重要力量。为充分调动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每3年评选一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组成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成员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担任。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乡镇农、林、牧、渔、农经、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等技术服务站、所(含中心、区域站等)以及在县以下农作物良(原)种场、种畜场、国有林场(圃),各类水产育苗、养殖场,水库、灌区、测站、泵站工作,从事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以及农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模范执行党在农村农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科技兴农"提供技术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连续满3年、中专毕业生工作连续满5年,并被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4.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近3年内获得过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在乡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对周边地区或系统内的新技术推广起较大促进作用。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钻研业务,创造性完成本职工作,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两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按以下程序评选:
1.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通知,按照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比例确定评选名额,并按照1:1.5的比例下达推荐人选名额。
2.推荐。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条件,推荐人选,并按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推荐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面向农技推广第一线,各市推荐的人选中,担任站(所)长或中心主任职务的,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50%。不直接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3.评审。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人选。
4.公示。经评委会评选通过的人员,要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
1.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授予"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2.奖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内按年发放,数额每人每年3600元,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3.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每届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内:
1.由各县(市区)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每年年底组织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离开乡镇或基层单位的,自离开的下一年度起,停发奖金。
3.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停发奖金。
第七条 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管理期满又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管理期内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推广,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选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2001年5月14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办法》(鲁人发〔2001〕3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印发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 (一)种植业概述
1 、概念。种植业即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粮食、副食品、饲料和工业原料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各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药用和观赏等植物的栽培。在中国通常指粮、棉、油、糖、麻、丝、烟、茶、果、药、杂等作物的生产。种植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利用农作物的生物机能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潜能和农产品。
2 、区划。中国农作物种植业区域划分为 10 个一级区和 31 个二级区。其中一级区分别为:东北大豆、春麦、玉米、甜菜区;北部高原小杂粮、甜菜区;黄淮海棉、麦、油、烟、果区;长江中下游稻、棉、油、桑、茶区;南方丘陵双季稻、茶、柑橘区;华南双季稻、热带作物、甘蔗区;川陕盆地稻、玉米、薯类、柑橘、桑区;云贵高原稻、玉米、烟草区;西北绿州麦、棉、甜菜、葡萄区;青藏高原青稞、小麦、甜菜区。
3 、分类。种植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七类 。 (1 )谷物种植业,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它杂粮作物的种植;( 2 )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包括:花生、大豆、杂豆、油菜籽等的种植;( 3)棉、麻等植物性纺织原料种植业,包括:棉花、麻类等的种植。( 4 )糖料作物种植业,包括:甘蔗、甜菜等的种植;( 5 )蔬菜、瓜类和薯类种植业,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番茄、菜用豆、食用菌类、茭白、藕、芋头、生姜、香菜等的种植;( 6 )茶、桑、果树种植业,包括:柑橘、苹果、梨、桃、荔枝、香蕉、茶树、桑树、葡萄等的种植;( 7 )其他种植业,包括:染料、香料、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苇子、蒲草等的种植。
(二)种植业保险种植业保险指承保对象为植物性生产,以各种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按照保监会农业保险统计制度规定,种植业保险可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和果树、林木及其他种植保险六类。
1 、种植业保险的承保条件
可承保的农作物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1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 )生长正常。( 4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5 )间种和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范围。
2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限内,农作物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且损失率达到一定的比例,一般约定为30%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部分地区将病虫害、干旱也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2 )除外责任 。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②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③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坏或放弃种植的保险作物。 ④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 ⑤ 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3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期限 。 农作物的保险期限一般自保险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收货期农作物保险保险期限为农作物收割后,至入仓期间,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4 )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 。 种植业保险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主要有: ① 按照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② 按照产量确定保险金额 。 ③ 按照农作物生长阶段确定保险金额。
二、养殖业保险 (一)养殖业概述1 、概念。养殖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 过程 。养殖业主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猪、羊、鸡、鸭、鹅、兔、蜂 等家畜家禽饲养业和鹿、貂、水獭、麝等 野生经济动物驯养业。
2 、区划。依据养殖业区划的分区原则与指标,考虑饲料资源、自然环境、饲养技术和社会需要以及民族习惯与生产特点等的地区差异的基础上,我国养殖业划分为七个养殖业地域类型区,即青藏高原区,蒙新高原区,黄土高原区,西南山地区,东北区,黄淮海区,东海区。
3 、分类。目前对养殖业的分类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说养殖业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 1 )养猪业;(2 )养禽业:包括养鸡、养鸭、养鹅、养鸽等;( 3 )养牛业;( 4 )养羊业;( 5 )养马业;( 6 )养蚕业;( 7 )养蜂业;( 8 )特种经济动物养殖业:包括为满足毛皮、肉用、要用、玩赏、狩猎需要的养殖;( 9 )水产养殖业:包括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
(二)养殖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饲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等为保险标的, 对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养殖业保险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1. 养殖业保险的承保条件
可承保的标的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 )投保个体应是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并必须具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4 )投保标的具备一定规模,便于业务管理;( 5 )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保监部门审定通过的其他条件。
2. 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 。 养殖业保险对投保个体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个体直接死亡负责赔偿。
(2 )除外责任 。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 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的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投保个体死亡。 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 ③ 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3 )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期限 。 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动物养殖的生产周期一致。由于养殖对象的种类繁多,其生长周期不一致,所以养殖业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不按照自然年度或其他时间区间确定一个统一的保险期限,而是更具不同保险标的养殖周期或风险特点来确定。如能繁母猪保险期限可以为一年,但育肥猪保险的保险期限可能仅为几个月。
(4 )养殖业保险的保险金额 。 养殖业保险一般可认为是定额保险,这是其与种植业保险不同之处,养殖业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基本原则为可恢复基本的再生产能力,因此,大多养殖保险保险金额确定为标的价值的50%~70% 左右。
【种植业人员奖励制度】相关文章:
研发人员奖励制度05-11
研发人员项目奖励制度(精选10篇)05-18
安全奖励制度04-02
工资奖励制度05-09
薪酬的奖励制度05-18
店铺奖励制度05-10
中学考勤奖励制度05-15
公司薪酬奖励制度05-14
关于考勤奖励制度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