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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质检奖励制度
为了加强酒店质量管理,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质量。保证质检制度及方式运转行之有效,整改工作落实完成,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 酒店质量检查各级人员:
1、 各部门基层管理人员每天的例会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每天的例行检查。
3、 值班经理每天的例行检查。
4、 每星期一下午酒店组织的专项检查。
二、 酒店质检工作的运作方式
1、 每周星期一下午例会后由总经办与值班经理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质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委派第二负责人参加。
2、质检内容:
A、检查预前控制情况。
B、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C、检查设施设备运转和保养情况。
D、检查员工仪容仪表、微笑问候服务情况。
E、检查物品摆设、卫生情况。
F、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G、检查售后服务、服务反馈意见、投诉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H、检查工作创新及失误情况。
3、 在每周进行质检工作中,各部门应派专人(领班级或以上人员)在本部门等候检查。
4、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质检人员当场记录,质检通报于次日通报各部门。
5、 各部门接到整改通报意见后,必须立即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于次日内将结果反馈至总经办,特殊情况要有详细的书面报告。
6、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直接对部门扣分:
① 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复问题。
② 在检查中发现按酒店的《员工手册》和《质量管理条例》中规章制度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
③ 根据人事、值班经理及各部门管理人员、总经理接到的投诉,如投诉内容属部门管理力度不够,人为性所造成的投诉,将予重扣分。
④ 各部门固定安排工作情况,如每月工作报告,每月工作报告。
⑤ 工作指示完成情况,根据总经办所签发的工作指示单的完成情况进行扣分。
三、 质检标准:依照嘎吉林酒店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酒店质检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和管理秩序,提高各级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提升软、硬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主要参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员工行为规范》、《入职指南》、《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下属酒店企业及酒店关联机构(如洗衣部)。
第四条 本条例侧重于经济上的量化奖励和处罚,但经济上的奖惩不能取代其它奖惩形式,因此,本条例须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甲类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甲类过失,应给予解雇处分。在解雇的同时,取消当月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并按下列条款给予附带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甲类过失的处罚范围。
第二条 在外经营或投资与酒店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事业,罚款200~500元。
第三条 在外带薪从事兼职工作(包括病事假期间),罚款200~500元。
第四条 危害、威胁店内任何人士,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未经上级经理批准私配酒店钥匙,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罚款100~300元。
第七条 向客人或同事索取金钱或其它报酬,罚款100~300元。
第八条 在店内作不道德交易,罚款100~300元。
第九条 使用、携带或收藏毒品、麻醉剂、枪支、黄色书刊等违禁品,罚款200~500元。
第十条 泄露酒店机密情报或伪造酒店文件,罚款200~500元。
第十一条 加入国家机关认定的邪教组织、反动组织或黑-社-会性质团伙,罚款100~500元。新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 私自换取外币,罚款200~500元。
第十三条 偷窃酒店、客人或同事的钱物,处以5~10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上司行贿,除没收贿赂外,处300~8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等商业贿赂,没收全部非正当所得,并罚款500~10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接受贿赂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酒店不适当场所赌博或围观赌博,罚款50~500元。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组织或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造成后果的相关经济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充分理由故意拒绝执行任务,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没有敲门或未经客人允许而进入客人房间,造成较坏影响的,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冒名顶替有关检查(如考勤、体检等)、考试、考核者(本人及顶替者),罚款50~200元。
第二十四条 从酒店内向楼外抛扔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五条 涂改、伪造、撕毁、隐藏单据,除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私自在酒店内推销自购物品,除没收物品外,处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私自消费酒店物料不按规定买单,私自购入填库者,除按规定买单外,处3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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