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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应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 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4. 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 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 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 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高校下属单位( 部门) 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部门) 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高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监督检查高校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 ‰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 电视) 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 箱) 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 电视) 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 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 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 监控室) 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 监控室) ,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九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二条 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财会室( 财务中心、结算中心) 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行) 》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行政小组长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 、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处理突发事件、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及紧急电话(如 110 、 119 、 122 、 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 、建立隐患及事故报告制度。各行政小组要经常排查所辖范围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做好定期上报工作。如出现突发性事故,值班人员或主管部门在能处理的情况下,及时处理好,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如不能处理,在控制事态发展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领导,以便妥善处理,将各项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4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进行;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得到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 、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6 、外单位需要调动学生上街参加宣传、庆典或社会公益等活动未经局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活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活动。
7 、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公休或放假时要按时回家、按时返校,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9 、行政小组要经常对自己所负责的管理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安全管理处备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予以维修、拆除、整改。确保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安全。
九、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学校是全体集聚的场所,严格执行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对于确保校园内的卫生安全,关系重大。因此,遵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各班班主任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患病的缺课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的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学生患病的缺课的缺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2 、各班班主任(卫生员)负责每天对因病缺课人数的统计与登记,并做好与因病缺课学生的联系工作,要将联系缺课情况报告学校医务室教师,并做进一步的家庭联系。
3 、家长告知学生因病缺课时要向班主任请假,说明病因。
4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教育部门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5 、班主任对边治疗边要求上学的同学及家长要做好说服劝止工作,在家中治疗休息,在校期间如有不适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在家就医的要将就医结论报告学校,并实行传染病复学医学诊断报告制度。
十、 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 、学校必须制订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地震、洪讯水灾等。 2 、学校对学生集体外出,大型活动,如春游、运动会等都要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3 、学校对危险物品的监控也要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护预案。 4 、各预案的制定要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到责任明确,具体有效,要公示,要送属地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 、要召开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人员专题会议,各应急救援预案要据实情一年至少演习一次。 6 、预案主要内容: ( 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救援行动组、 疏散引导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 ( 2 )应急救援程序 ① 核准灾情报警; ② 启动应急救援组织救灾; ③ 引导疏散人员安全自救逃生,防止事故扩大。
十一、 学校安全管理值班制度
1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次值班不得少于 3 人,并且要有领导带班。
2 、值班人员要服从领导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准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间离岗,交接-班时,要确保不空岗。
3 、值班人员要对单位的重要部位进行巡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作好记录。
4 、值班室要张贴值班制度和有关电话号码,同时给值班人员配备必需器材。
5 、设立值班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来往人员和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件。
6 、学校领导、保卫干部要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7 、实行值班责任制,对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十二、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一)、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由总务处提出设立意见,经领导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预防为主,实行从严管理,做到常备不懈,把各项安全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位的负责人要了解掌握本部位的人员情况,发现有不适宜在该部位工作的工员,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离。
(三)、要经常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的安全教育,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 四 )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检查制,交接-班制,检验复核制。
( 五 ) 、建立以预防外来不安全因素为主的门卫制度,重点要害部位出入制度,参观实习制度。
( 六 ) 、建立以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为主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和检查制度,用电用火管理制度等。
( 七 ) 、建立以预防丢失或防盗为主的,重要物资、文物、资料和贵重仪器、材料的保管、保密制度。对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结合,人防、物防结合的防范措施。
( 八 ) 、总务处定期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各部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认真整改。
十三、学校门卫工作职责
1 、要切实做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保持时刻高度注视,细心观察周围的事物和动态。
2 、对可疑情况和人员要立刻予以询句、盘查,对现行违法犯罪要立即制止,及时报告。
3 、对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谢绝内进。确需进入校园,与有关人员联系后,登记放行。
4 、防止学生在校时间擅自离校或爬围墙外逃;发现学生有损坏公物行为或打架现象和课外活动有危险,直接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要及时制止、及时纠正。
5 、防止外人爬围墙进校搞破坏活动。
6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
7 、对偶发事件要及时报警、处置。
8 、夜间值班要按时开启 CK 报警装置,在就寝前必须对校园内进行全面巡查,并做好情况登记。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及校领导,不得拖延
十四、消防安全制度
1 、成立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周一对全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4 、消防安全实行分工负责,各科室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5 、全校师生应爱护消防设备及工具。消防器材必须保护完好,设置在指定位置便于操作,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
6 、库房、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档案室、舞蹈室,要配齐灭火器并严禁烟火。
7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8 、严禁、谎报、虚报、瞒报火情。
9 、严禁私自拆卸消防器材、损坏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和工具挪作它用。
10 、不得违章用电,不得私接电源,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在校内焚烧垃圾、树叶等。
11 、在室内开展大型活动时,不得关窗、销门,不得堵塞通道,影响人员疏散。
十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校内严禁自行车骑行。
2 、上学、放学高峰期各班实行排队放学,由老师带出校门。路上自然排成纵队,靠右行走,不闲荡,不奔跑,不争挤,不抄近路。按时到校,及时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戏。
3 、 12 岁以下学生不得骑车。
4 、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5 、过马路“一停、二看、三通过”,自觉听从道口管理人员指挥。
6 、要求全体师生员工在上下班或节假日走亲访友期间遵守交通规则 , 礼让三分 , 叉路慢行 , 转弯打手势, 杜绝交通事故发生。
7 、要求学生学会在各种场合宣传交通法规 , 遵守交通法规 , 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
8 、禁止无照人员驾驶机动车及酒后驾驶行驶。
9 、非本单位机动车严禁进入校门 , 特出情况经如许进校门的机动车走专车道。
十六、学校节假日值班管理制度
1 、学校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管理。
2 、学校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按部室顺序编排人员,因故不能值班,应自行串换,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和当日值班领导。
3 、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严禁漏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许留外来人员,不许喝酒,不许参与各种娱乐活动;遇紧急情况迅速通知有关领导,及时与公安、防火部门联系;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和值班日记,保持值班室卫生。
4 、对值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同志予以批评、罚款,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七、 24 小时值班制度
1 、学校 24 小时有值班,并有应急处理能力,不得脱岗。
2 、值班人员严守职责和交接-班制度,本人不能值班时要提前向领导请假并派人代值班。
3 、值班人员每天监测校内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
4 、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工作。
5 、值班期间有紧急、重大事件,要有详细记录、上报、处理结果,交-班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十八、 太山小学关于行政公文批示流转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各类行政公文的流转程序,办文工作精简、准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类行政公文(以下简称 “ 公文 ” ),其范围包括:外来文、学校的各类公文(含纸质、电子等各类公文载体)。
本规定所指的公文流转程序,包括公文的审查登记、审核与签批、转办与存查、承办等具体办理环节。
第二条 学校公文流转,由校内各单位文秘人员专责办理,责任到人。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校设立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确定校长助理。
(二)校长助理职责
办理学校的各类公文流转事务。
(三)职责要求
1. 贯彻执行公文流转的规章制度;
2. 履行本单位公文流转的岗位职责,做到准确、及时、规范;
3.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公文流转事务;
4. 参加学校组织的文秘业务学习、培训。
(四)原则上,其他人员不得处理公文流转事务。
第三条 公文流转的基本要求:
(一)不得越过校长办公室直接将公文呈送校领导阅批,且不得越权处理应交学校处理的公文;
(二)各类公文处理用笺格式规范,文种正确,正文及附件资料齐全、无脱漏,各项签字、印鉴齐全(含文件的首页至尾页加盖骑缝的印鉴);
(三)遵守办文时限,禁止积压、延误公文;
(四)登记清楚、归档齐全,查询方便。
第四条 公文流转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查登记:
1. 所有公文(含外来文),必须经过相关单位文秘人员登记;
2. 公文有以下情形者,不予登记:
( 1 )非行政公文;
( 2 )公文文种不正确;
( 3 )不符合一事一请原则的校内请示;
( 4 )过期的公文。
3. 校收到的、需交学校处理的外来公文,经登记后,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视情况办理或在收文当日内转送校长办公室登记处理;
4. 收到的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误投本单位的外来公文,应做登记并注明退文理由,并及时按来文途径退回原发文单位。
(二)审核与签批:
1. 公文经校长办公室登记后,呈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呈;
2. 需要其它单位会签、阅知的公文,原则上,由先签阅的单位直接送交其它单位签阅,最后签阅的单位负责呈送校长办公室;必要时,由先签阅的单位送校长办公室审签后转相关单位会签;
3. 需校领导阅批的各类公文,由校长办公室审查登记后送校办负责人签转;校办文秘人员应在校办负责人签转的当日内将审签后的公文,按照审签意见分送相关校领导阅示;
4. 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原则上 2 个工作日内签示完毕,退回校办登记处理。
(三)转办
1. 校领导签示完毕的文件,由校长办公室在退文当日登记批示内容,并按照领导批示通知相关单位文秘人员及时取件;
2. 经校长批示的文件,必须经校长办公室负责人阅知后再退各部门;其中,校长批示不同意、有修改或具体执行指示的文件,校长办公室呈主管校领导阅知后再转办;
3. 相关部门根据领导的签批意见及时处理公文,并将主要校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四)存查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和重要公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查、归档,以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承办部门按规定管理、备查和归档。
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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